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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义
发函要求核实小区停车费;被物业公司拒绝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小区电梯候车厅的屏幕上滚动播放了物业公司的“坏事”。物业公司以侵犯其名誉为由将物业委员会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华每日电讯报》11月23日)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使用业主公用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定期向业主披露业主公用部分的经营情况和收入情况,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的社区公益福利很少公布,有的虽然公布了,但不同程度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的问题,严重侵犯业主知情权.
每年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社区的公共收入就变成了一个“混账”,不仅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引发业主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物业管理公司。近年来,随着业主权益意识的提高,部分业主开始如实诉诸物业公司,要求公示相关收支明细。除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业主权益外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能耗公示,相关方还需进一步完善规则,确保社区公共利益不被“混淆”。
一是建立物业管理制度。目前,部分物业委员会设立难度大,覆盖率低,成为部分物业公司逃避宣传义务的借口。执行机构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今年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创新性地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是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并临时代表行业业主委员会行事。这样一来,业主就有了监督公益的主体,物业也没有理由试图隐瞒真相。
二是增加财产违法成本。《民法典》仅规定了物业公司披露公益的义务,并未对拒绝公开的行为给予处罚。这难免让一些物业公司有信心,即使被业主起诉,败诉,也不必额外支付。对此,江苏、上海等地纷纷出台措施,提高物业公司的违法成本。《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设施收支情况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推广。
此外,明确福利使用规则。除了收入,社区公共收入支出往往是“混淆账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个规定比较笼统,有的物业公司声称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后的盈余为零,引起业主的质疑和不满。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一期募集资金30%的,超过50%公益金的一部分应当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则,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规范,公共利益的分配将更加公平和透明。
漫画/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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