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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职责分解的通知
时间:2023-0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嘉兴市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职责分解》已经市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5 日

嘉兴市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职责分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能源消费和单位面积能源消费总量“双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83号)和《浙江省人民办公厅浙江省政府结合嘉兴市节能降耗行动《关于印发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职责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计划(2011-2015年),将“双控”重点工作职责分解如下:

一、强化“双控”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双控”目标。

1.将全市“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 (市经信委负责)

2、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将全市“十二五”规划和全年能源消费总量分解到各县(市、区)。 (市经信委负责)

3、将县(市、区)“十二五”和年度能源“双控”指标分解到镇、街道。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二)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4、合理配备能源计量仪表,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消耗统计台账; 开展能源计量所需能源数据监测技术平台建设,夯实能源计量技术基础。 (市质监局负责)

5.加强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公共交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和各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性别。 (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加强对各县(市、区)能源用电月度、季度、年度的监测,并及时平衡。 【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嘉兴电力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7.实行能源消耗“红黄绿”预警制度。 出现红灯区域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 【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八、对红灯区域,暂停该区域高耗能项目能源评估审批。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做好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的公报工作。 (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10.做好全市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日常工作。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和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12.对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能源“双控”目标、控制措施、用能控制管理体系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约谈节能形势严峻地区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监察局、市经信委负责)

十四、将“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县(市、区)节能降耗考核指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15.充分考虑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在能源供应有限的情况下,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项目,重点发展能耗低、单位效益好的产业,产业带动性强。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16.建立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台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重点工程、促进转型升级的工程,优先新增可用能源消耗指标,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7.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制度,探索建立行业用能动态平衡机制,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产能释放能源使用空间。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负责】

18.以冶炼、水泥、化工、化纤、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要求的落后产能,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产业。 相对落后的不具备能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低的产能,转移一批不具备能源利用优势,但在产业链上必不可少、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快发展先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9.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生产性服务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负责)

20.着力发展具有特色的“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四位一体”的总部经济。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负责】

21。 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相关产业、节能环保、生物、核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积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2。 组织实施现代产业集群示范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3。 继续组织实施“双千工程”,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24。 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负责)

(八)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25. 加快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 在优化发展化石能源和建设现代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负责】

26. 抓住我市被省政府确定为浙江省太阳能光伏利用示范区的契机,加大太阳能光伏应用力度,不断提高光伏装机容量。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嘉兴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27. 充分利用沼气、生物质直燃、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物液体燃料等技术,对各类有机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和能源利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3、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管理

(九)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28. 大力推进760家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特别是122家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负责】

29.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能源消耗总量和节能目标责任书,对重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工业节能。

30. 在电力、建材、石化、冶金、纺织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化纤等重点工业领域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

31. 积极推进分布式热电供冷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化能源结构,有条件的火电厂要积极扩大供热供冷改造。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嘉兴电业局负责)

(十一)推进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

32.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加强新​​建项目建筑节能,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价考核。 加大公共建筑、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 (城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3.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最低(高)标准;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创建市级示范单位4家;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源消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市办事局负责)

34. 进一步推进高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5. 加强车辆编制和装备管理,对公务车辆实施燃料消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新购置公务车辆中的比例。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十二)推进交通运输节能。

36. 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按照节能减排、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各地道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结构。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完备、完备、高效、安全、节能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7. 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专项行动,加快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逐步实现货运无缝衔接和客运零中转。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8.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加快交通运输节能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公示工作。 (市交通局、市质监局负责)

(十三)推进农业农村节能。

39. 加快推广应用农业生产和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型农机具、畜禽养殖和养殖系统。 (市农经局负责)

40. 加大农村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 (市农经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1. 加快农业机械和农用堤防排水灌溉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淘汰更新高耗能落后机械设备,大力推进农业机械节能。 (市农经局、市财政局负责)

42. 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 (市经信委负责)

(十四)推进渔业节能。

43. 继续实施渔船节油降耗工程,加强节油产品和装置的推广应用,支持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改造老旧渔船嘉兴能耗管理系统要多少钱,增加船用柴油机、船用小型风力发电机节油装置的推广应用。 (市农经局负责)

44. 推广节能循环水养殖模式,加快水产品加工制冷设备节能改造,不断提高水产品加工能源利用效率。 (市农经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五)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宏观引导。

45. 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十项工程; 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快本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循环经济发展指导目录。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6. 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47. 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经局、市建委、市商务局负责)

48. 制定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公布强制审查企业名单,加大对重点耗能、耗水、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查力度。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9.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50. 积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试点,稳步提高粉煤灰、煤渣等传统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废弃资源再利用。 (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51. 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垃圾填埋气发电、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加快新型保温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产业化,降低万标砖综合能耗。 消耗。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十八)加快再制造产业基地建设。

52. 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形成具有嘉兴特色的“城市矿产”资源经营模式。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3. 围绕汽车变速器、动力转向泵、大型轮胎、模具、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着力培育一批再制造示范企业,打造一批再制造产业基地。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负责)

54.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回收站、分拣中心、流通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十九)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5. 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制度,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弃物资源。 完善城市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构建“源头减量-资源化-再利用”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闭环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56. 大力抓好农业农村废弃物、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作物秸秆、渔业加工废弃物等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构建农业资源利用体系。 (市农经局负责)

57. 鼓励和支持废弃污泥、垃圾经分类、提升或破碎后回收利用,鼓励生产和使用建筑垃圾(废)再利用产品。 鼓励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固体废物和污泥。 (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二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58.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建委负责)

59. 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中水回用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科技局负责)

60. 推广利用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经局、市水利局、市建委负责)

五、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应用

(二十一)加快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61. 在市政府及直属单位和地方的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重大节能技术可列入市科技计划专项。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62. 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在清洁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 积极组建节能工程实验室和专家团队。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经局负责)

63. 推动组建节能技术装备产业联盟,依托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继续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力度。 加强资源环境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力度。

64. 实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污泥及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加强高效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65. In with the - and - by the , a for - and . ( and 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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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an of City's " Five-Year Plan" per unit of GDP

2. plan of City's " Five-Year" for total

3. 2012 "dual " goals and tasks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源效率

关于完善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捷字[2018]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城市大规模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完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增效工作”,现印发给你们。 请能源效率重点城市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8 日

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建设我省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示范工程,规范项目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重点城市建筑(建办科函[201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第12号) 2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的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经(以下简称“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示范项目,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本办法参照省财政专项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示范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节能改造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应当具有建筑节能领域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具有能源审计或节能工作经历确认。

第六条 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和市场。 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比例不低于40%。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为办公楼、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交通通讯等公共建筑,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本项目应对建筑物的供配电及照明系统、供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控系统、外墙热工性能等进行两次以上节能改造。围护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节水综合改造。

(3)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一年的连续能耗账单、电气设备明细和技术参数。

(四)申报单位为示范项目的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八条 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节能节能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节能改造前,报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总局重点城市主管部门、第三方节能能效核查机构开展节能预评价,出具《节能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应当按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系统,实时上传能量能耗数据传送至全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采集的能耗数据作为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进行节能验证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示范项目验收与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改造自查结束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核查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节能预评价报告;

(三)自检材料;

(4)市政建筑能耗监测数据核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自查材料包括工程合同、节能计算表、决算汇总表、设备资质证书、设备试运行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改造工程竣工图等。

第十三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示范项目,由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出具节能核查报告。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节能核查情况,对节能达标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现行《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三年能效提升改造任务核查后,按照规定报送重点城市能效提升改造的下列验收资料:

(一)重点城市申报计划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文件;

(二)项目汇总表;

(三)市级验收报告;

超低能耗建筑 85%节能_超低能耗建筑原理_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四)重点城市工作总结报告;

(五)重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重点城市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七)立项材料(详见第十二条);

(八)项目节能核查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快组织开展重点城市能效提升工作,对节能服务实施动态监管。在本市从事示范项目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 列入示范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一)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的;

(二)不按照申报的规划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上传有效的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节能率不达标,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第三方节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鉴定导则》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鉴定指南》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改造与节能核查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该机构出具的报告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验收依据,并按规定移交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其他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018 年 8 月 8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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