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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业务研究会联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快速组织法律援助行动,成立“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与政策咨询平台”工作组复工复产”。公众号和官网上线,
咨询平台上线以来,收到了很多来自一线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的提问。问题主要集中在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现场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等方面。这些问题对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业务研究会会员,包括副理事长王德杰、朱伟,会员狄雪梅、马媛媛,律师辛景云、王俊伟、陆健、高宇、律师夏静,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政策 在线咨询过程中,为疫情期间一线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供了详细而实用的指导。
以下是上述物业服务公司复工复产期间的法律问答,供广大物业服务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一、劳工与人事
问:我们是一家管理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公司。疫情期间,几乎所有公司都停工了物业能耗管理,我们的工作量也相应减少,部分员工无法外出工作。疫情期间,不上班的员工能不能发工资?
A: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可以正常复工,但员工不想来上班;二是受相关防疫措施影响,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力。
(1)可以复工,但员工不想自己来上班:
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依规隔离的员工,被公司多次通知复工,但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复工的员工:复工,公司在向员工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后,考虑到公司复工的重要性,应积极劝导员工及时复工。劝说无效或因其他违法原因拒绝复工的,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的人,
(2)因受相关防疫影响,员工被确诊隔离等,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
1)企业主动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企业也可以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对符合复工复工条件的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通过错峰上下班、灵活安排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与员工通勤。
2)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公司提供的福利假等各类休假。
3)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带薪年假、企业规定福利假等各类休假已用完,发放福利将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或各类休假用完后的其他休假。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与劳动者协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支付工资。,按双方新协议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疫情期间,我单位部分员工表现不佳。他们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对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就业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的,拒绝改正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力。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本人或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少于六个月,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支付给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支付给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重点批评教育,通过增强企业凝聚力、增强员工使命感等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原因是,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不履行而终止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我单位一名员工在防疫登记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因个人原因未缴纳工伤保险。我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本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因工死亡。受伤。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费。相关的工伤保险福利。用人单位不缴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预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偿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问: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我本来是1月30号去上班的,但是因为疫情严重,我没有回公司。国家规定2月1日和2月2日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但是公司提前扣除了年假。是否合法合理?
答: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不得强制员工休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春节延长假期属于节假日性质,员工无需提供劳动力。因此,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在延长假期期间休带薪年假;如果员工在春节假期前申请年假,且恰逢延长的春节假期,用人单位应允许员工撤回之前的年假申请,正常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假期。
以下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供参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春节放假期间,企业按原工资计算办法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分析指南及调解仲裁案件处理指导意见》:“带薪年假,如遇春节假期,应另行安排。”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解释》的公告:“本次放假是国务院规定的,应视同休息日。根据国家有关带薪年假的政策,如果带薪年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可以延长。”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解释》:“本次放假是国务院规定的,应作为休息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带薪年假的政策,如果带薪年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可以延长。”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解释》:“本次放假是国务院规定的,应作为休息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带薪年假的政策,如果带薪年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可以延长。”
问:我单位的一名员工患有哮喘病。到医院看病,单位不让她回去上班,怎么给她发工资?
A:如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因哮喘去医院可能有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要求其居家隔离,隔离期参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报酬正常。《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隔离期费用。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老字[2020]11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患者肺炎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由所属企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因此,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自我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然而,
如果用人单位因员工哮喘病不希望员工复工,需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同意且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二、物业现场管理
Q:在北京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下,能否同意对业主家进行装修装修?能否安排业主交房入住(入住前提是提前预约)?
答:当前北京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不建议装修人员进小区装修房屋。交房、入驻的行为,也会增加人的聚集度。在目前的情况下,交接时间应该推迟。更详细的疫情防控措施以上述两种行为发生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准。
问:您好,我住在朝阳区的一个小区。现在,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物业管理允许人们不戴口罩进出。我向物业反映情况后,物业回复我说他们无法控制这件事。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维持生命和健康?
答:物业服务公司一般无权强制居民进出时佩戴口罩,但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居民不戴口罩时,应提醒居民佩戴口罩。建议大家做好自我防护,也可以向居委会提出建议,加强社区防疫宣传。
三、合同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武汉的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小区全面封闭管控后,大部分车辆停在原地,没有离开小区,少数车辆停在小区外,因参与防疫,从未进入小区。部分月票或年票未过期的车主提出在免征期内停车,部分已过期的车主提出从疫情结束后重新开始收费。业主提出的上述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问题中“停车费”的概念比较模糊。我们理解,车位收费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车位使用费,一类是车位服务费,下面分别讨论:
协调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减免地下车库使用费,减免地面车位使用费。将协商。
(2)车位服务费,车位使用者已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以及治安维护、保洁等管理工作,以及能源消耗费用物业管理公司的停车位不受疫情影响,由于疫情防控的严格要求,可能会减少甚至更多的成本投入。空间服务费不应减免。
四、其他
问:北京复工复产是否需要签署安全责任书?如果需要,有模板吗?
答: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建筑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等《关于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复工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北京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但均未出现与签署《安全责任书”。强制性规定。
据媒体报道,2月24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商品交易市场组织者、经营者签订了《丰台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责任书》。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控知识,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弱势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要采取紧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保护等措施。” 所以,请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实施防护措施。如需签署《安全责任书》相关文本,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内容和格式为准。
问:辽宁省是否有减免空置房屋物业费的规定?
A: 有两种类型的空置房屋: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尚未交付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辽宁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未按时交付给购房者的物业,
《沉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有开发遗留问题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此外,截至目前,山东省《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仍保留了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湖南省、江苏省等部分地区删除了类似的见辽宁省有规定可以对交付后未使用的空置房屋减免物业费。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开发存在遗留问题、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此外,截至目前,山东省《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仍保留了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湖南省、江苏省等部分地区删除了类似的见辽宁省有规定可以对交付后未使用的空置房屋减免物业费。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开发存在遗留问题、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此外,截至目前,山东省《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仍保留了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的规定,湖南省、江苏省等部分地区删除了类似的见辽宁省有规定可以对交付后未使用的空置房屋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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