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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6日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双控体制的建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度和总体积”。通知指出,要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通知指出,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源消费双控),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进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的重要制度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能源消费双管齐下取得积极成效。和其他问题。
通知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能源消费双控体系更加完善,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30年,能源消费双控体系进一步完善,能源消费强度继续明显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综合节约体系更加成熟完善,有力支撑了碳排放达峰后平稳适度下降的目标。
通知要求完善指标设置和分解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理设定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指标。完善能耗双控指标管理。国家将继续把降低能源消费强度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合理设定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分解下达能源消费双指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五年目标。
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实行双目标管理。在国家层面,预留一定的总量配额,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的能源需求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五年目标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目标,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是优化能耗双控指标分解实施。根据各地区能源产出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结构布局、能源消费状况、节能潜力、能源资源禀赋、环境质量状况、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布局,根据五年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在能源消耗总量目标分解中,
通知要求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的灵活性,主要在五个方面。一是实施国家重大项目综合能耗。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在五年计划期内投产的有关重大项目,综合考虑国家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并报国务院备案,将纳入年度和五年计划当前能源消耗双控考核。减少或免除项目的能源消耗。
二是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和现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清单,明确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调整情况。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将根据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及相关计划;新能源消费 5 对万吨标准煤以下“两高”项目,各地区将按照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控。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要严格控制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准入,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和绿证交易情况,对超过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用电量责任权重的地区,用电量超过可再生能源最低限额能源用电责任权重。年度和五年计划当期能源消耗不计入全区能源消耗总量考核。
四是鼓励地方政府超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激励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总量免于在能源消费双控考核中进行考核。目前的五年计划。
五是推进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能源使用权交易市场,促进能源要素向经济发展条件良好的优质项目、企业、行业和地区流动和聚集.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总量指标不足,需要部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新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确保降低能耗强度的基本目标实现,
通知明确,完善能耗双控管理体系。一是推动地方落实能源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建立能源预算管理制度,制定能源预算管理方案,优先考虑能源要素保障居民安全。 、所在区域的重大项目布局和能源利用空间。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因地制宜和行业政策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探索开展能源消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定区域、行业、企业单位能源消耗产出效益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源消耗产出效率高的行业和项目倾斜。引导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淘汰优劣腾出能源利用空间,纳入全区能源消费预算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新能源发展区域内重点项目需求。引导居民形成节能生活方式,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减少能源浪费。严禁打着居民用电的旗号从事产能过剩的“两高”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推进能源消费双管齐下,对本地区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计划实施动态调整。
二是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大耗能特别是大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核,做好与本地区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衔接,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建项目能效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效率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未达到降低能耗强度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推迟和限制高耗能项目的审批,新的高耗能项目必须以同等减少的能源消耗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三是完善能耗双控考核体系。加大能源消费强度,降低指标考核权重,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考核权重,研究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考核指标,关注各省能源要素的高质量配置(自治区、直辖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重要的测试内容。对五年计划当期完成能源消费双控进度目标的地区,可视为完成能源消费双控年度目标。加强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将上报干部机关,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区域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未达到降低能源强度基本目标的地方,予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工作不力的地方,有关方面将按规定负责。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上交干部机关。对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区域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未达到降低能源强度基本目标的地方,予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工作不力的地方,有关方面将按规定负责。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上交干部机关。对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区域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未达到降低能源强度基本目标的地方,予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工作不力的地方,有关方面将按规定负责。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达到降低能源强度基本目标的地方,予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工作不力的地方,有关方面将按规定负责。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达到降低能源强度基本目标的地方,予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工作不力的地方,有关方面将按规定负责。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组织实施方面,通知表示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消费双控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能源消费双控的关系,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的盲目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双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好,落实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新能源消费需求大的产业规划、布局重大项目等,加强与双控政策的协调配合。能源消费形成政策合力;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做好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指导各省(区、市)完善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
加强预警控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耗能大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完善重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用能单位,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应用建设。加强国家和省(区、市)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分析预警,发布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对预警水平高的地区实施窗口指导, 为能源消费双控目标滞后的企业提供指导。各地区督促制定预警控制方案能耗管理,合理控制高耗能新项目投产节奏。定期评估国家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必要时按程序对相关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完善经济政策。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和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能源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促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扶持方式,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政策措施,为节能减排提供多元化支持。加强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节能技术转化。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不断释放节能市场的潜力和活力。
巩固基础设施。加强能源计量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队伍。进一步完善节能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能源用户的节能法定责任。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扩大节能标准覆盖面,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领域、各行业的节能标准。加强对节能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执法主体责任,加大对各级地方政府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能源消费双管控中的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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