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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3-08-22   

失效日期: 生效

内容简述: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通知

长市监制发[2023]55号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常州企业能耗管理系统开发,推进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支撑实施“532”发展战略,我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2023 《全域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落实和学生组织工作,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3 月 28 日

(本文已公开发布)

2023年全市知识产权培训计划

序列号

培训名称

培训对象、人数、时数

计划

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省知识产权远程专题培训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人员、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行政人员

11月底之前

在线的

在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上学习专业课程。

省知识产权强企专项培训

企业知识产权高管、企业知识产权经理

待定

选择8个优秀优势产业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6期企业高管知识产权培训和8期知识产权定制培训。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实施培训课程

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质量体系管理人员; 200人; 16小时。

行进

常州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容解读; 标准实施流程和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管理体系建设及管理文件编制;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价及认证前准备。

专利导航实战培训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专利导航服务机构人员; 50家企业; 16小时。

可能

常州

《专利导航指南》标准解读、产业规划专利导航分析、研发活动专利导航分析、专利导航案例分享等。

地理标志培育与应用培训班

所辖市(区)知识产权局业务骨干; 地理标志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拟申请地理标志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4个学分。

可能

常州

培育地理标志,推广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商标。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

专利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计划培训80人; 240小时远程视频培训。

五月六月

常州

以专利代理资格考试大纲为主要培训内容,进行系统的专利代理知识培训。

专利信息检索与导航实训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80人; 24课时。

六月

常州

专利文献基础知识、专利信息检索方法与技术、技术研发中的专利信息检索策略、专利信息分析与信息利用等。

商标保护与运用培训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 100人; 8个学分。

六月

常州

商标国际注册与海外保护、商标确权程序、品牌保护、商业标志保护模式与策略

知识产权体系管理干部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辖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相关人员。

六月

常州

知识产权业务知识、省、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工作。

10

知识产权教师培训课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执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 计划培训200人; 32小时在线自学,40小时强化培训。

七月八月

常州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实践、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11

出口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班

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 计划培训100人; 8小时强化教学。

11月底前

常州

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策略、国外(海外)专利申请渠道、海外专利布局、海外专利诉讼应对策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知识。

12

常州知识产权讲座(分场)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每节课 2-3 小时。

11月底之前

常州

创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诉讼、商标纠纷等领域,以及拟上市企业风险防控。

13

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人员培训班

商业流通企业商品知识产权监管人员; 90人; 4个学分。

十一月

常州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及要求。

14

党政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培训

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 4个学分。

12月底前

常州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解读,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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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政府

住府〔2015〕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单位:

《办法》

《珠海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机关事务局报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一月 7, 2015

措施

珠海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研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事业单位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事业单位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推动全市

事业单位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广东省节能条例和《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使用本市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耗结构,实现最小能耗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珠海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珠海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行政部门。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应当设立相应的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机构,负责本区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在区

节能主管部门、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同级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卫生规划、文体旅游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在事业单位设立节能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优化升级本市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制定全市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同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 以及节能计划。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同级事业单位和所在乡(街道)事业单位。每年。

第六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科学节能知识,增强依法节约能源意识和全体职工节能意识。市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本市事业单位能耗监测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事业单位能耗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公布上年度同级事业单位能耗情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向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事业单位能源消费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费定额标准,确定本市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年度节能目标。

应当根据能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并按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的规划,将公共节能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划拨使用统一管理、维修保养统一管理、专业财产统一管理、办公场所统一管理、行政管理、统一 加强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场所的分配、租赁、购买标准参照办公场所建设和配置的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过建设标准。 分配、租赁或购买办公空间。办公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和购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降低行政运营成本。

第九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级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建筑和现有建筑的维护和翻新

事业单位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国家、省、市节能目录和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逐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并将设计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复核和投资效益分析,建立节能指标,并跟踪效率,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负全部责任。落实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效益评价体系,节能目标的完成应当作为单位、部门、事业单位节能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的节能计划,

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耗计量制度,实行家庭用电量分类、分项计量,对能耗进行实时监测。能耗测量仪器应当依法进行验证和鉴定,能耗计量监测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造、验收和运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 分析能耗数据,反馈节能工作动态,对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作业培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事业单位能源使用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各级报告,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和指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消费状况等。超过年度能耗指标的,应当向上级提供超额说明报告。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精神,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分级汇总和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是二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前汇总报送省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各区机关的市级机关和各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实行季度报告制度,于每季度正月二十日前报二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

涉密单位应当采取政务网(内网)台、纸质报告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能耗状况。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系统、设备的维护、运行调节和巡视检查,落实低成本、无成本的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节能管理

(1)减少电梯用电量。电梯系统应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三楼办公室(含三楼)停止乘客电梯,减少非高峰时段运行单位数量,高层分段作业,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坐电梯,下班后控制电梯数量和班次, 加强运行规范和维护。在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中,应当建立年检巡检登记制度,减少非功能性消耗,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2)降低办公设备的功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在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睡眠状态。复印机背面的排气孔与墙壁保持至少10厘米的距离,以利于散热。如果办公设备禁用超过1小时,则应关闭设备的电源。每天下班后,关闭办公室电气设备的插线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要重点监测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等部位用电量,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3)减少空调用电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C。 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季节流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物业能耗管理控制系统,完善运行管理,加强检查维护。

(4)减少照明用电。办公楼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景观、路灯、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灯、间隔灯等方式改善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除重大节假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照亮办公区的景观照明。

(5)减少设备用电量。对机房、食堂、开水房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身供水系统和设备的维护、运行和管理,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1)节约用水。加强自来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老化的供水管道,安装或更换节水水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元内绿地维护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科学及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推进中水循环利用。鼓励建立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净化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并加以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加强公务用车燃油节约管理。(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按

规定标准配备车辆,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通、一卡通、专用卡智能IC卡加油系统。严格执行百公里以上公务车油耗分类管控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审批里程、油耗和运营费用。

(3)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的异常磨损,降低公务车辆维修成本。合理安排公务用车行驶路线和用车用户匹配,尽量减少公务用车空载里程。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节约机构设置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健全健全和完善视频电话会议、在线视频会议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和停止能源浪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职工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列入国家节能清单的节能产品和设备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经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将完成节能目标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入,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事业单位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同级事业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考核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分阶段、分批对同级事业单位用能单位制定能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使用能源过剩的重点单位或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 市事业单位节能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本市事业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组织协调事业单位节能监督检查、评价和宣传工作,纳入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

(二)能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

(三)制定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五)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

(六)实施能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

(七)节能评估和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审查。

(八)公务用车的装备、使用和油耗。

(9)油耗的管理与使用。对节能

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严重超标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与能源资源消耗有关的信息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年终节能考核应当采取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步骤为:

(1)自检申报:各单位首先开展年终自检,并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价: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成事业单位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报告、现场调查、查阅相关资料、计分项目等方式,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总结报告:考核组对初评意见进行总结,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报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奖惩: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对各单位考核结果进行批复,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节能评价结果报市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单位,可以向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免予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公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事业单位节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公示信息有错误的,经市级事业单位节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实后,在公告或者通报媒体上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市事业单位节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能源浪费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人和投诉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事业单位节能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自愿进行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改造项目进行补贴。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超标、超机构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绝报废高能耗、高污染车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拍卖、责令退回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事业单位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同级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事业单位节能条例》“监督保障”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通知未及时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依照《事业单位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事业单位节约能源资金提供担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合理规划节能资金使用,加强对节能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确定节能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报同级政府(管委会)通报批评,同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限期出具节能整改意见;逾期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当年度节能规划目标,减少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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