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新闻详情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时间:2023-07-17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能耗管理系统软件,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促进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激励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优质民用建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

第三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建成发展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促进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加强对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对绿色建筑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分为基础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

设区的城市、县(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层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更高级别的绿色建筑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相应的级别。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型建筑产业化要求,确定各类新型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利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详细规划,反映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采购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明确说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的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的专项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改变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建筑能耗管理系统软件_建筑能耗计算软件_建筑能耗模拟软件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施工方案,并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

建设单位应当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进行检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图纸设计文件有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方案,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如实说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等。设备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维护方法,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指导企业标准的制定。

推动与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地方标准协调,促进长三角地区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参与单位的质量进行监督。 进行监督。

第三章 运营与转型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应当维护、保养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员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对绿色建筑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绿色建筑的正常运行。建筑。

绿色建筑业主、使用权人、物业服务提供者、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运营维护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状况良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五)绿地率和室内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符合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6)废气、污水、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处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绿色建筑标准制定政策、制定规划,推进既有民用建筑更新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护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主要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应当列入当年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

鼓励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同步实施绿色建筑改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绿色建筑运营、民用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提供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

事业单位办公建筑改造应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后节省的能耗资金可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源消耗公告,实行能源消耗实时监测,推动公共建筑能源消耗统一监管平台建设。

第四章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建筑遮阳、隔热、立体绿化、余热回收、可再生能源利用、雨(中)水利用等适用技术。

建筑能耗计算软件_建筑能耗管理系统软件_建筑能耗模拟软件包

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非接触空中互动等先进、智能化新技术在全省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折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纳入科技研发重点领域,推动绿色建筑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建设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

采用不具备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类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政府投资建设的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筑,纳入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数字化。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

全装修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五章 指导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二)制定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

(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三十三条 绿色建筑的建设、购买、运营,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使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计算建筑能耗时,应当以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消相应的能耗;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住宅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规划建筑面积总和的3%的,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计算;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最低标准水平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划分为几个区;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绿色建材评价、建筑能效评价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参与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选。

【灌南县】【中标公告】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项目成交公告

[发表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

连云港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项目

采购交易公告

1. 货号:-F-

2、项目名称: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项目

3、交易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价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登记交易管理中心)

供应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北路176号

交易金额:100万元(¥.00元)

4、主要目标信息

中标名称: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项目

采购要求:完成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价。

服务期限: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连云港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

成绩要求:合格

连云港市节约能源技术服务中心_连云港综合能源_连云港能耗管理系统价格

5、评审专家名单:魏友斌、唐文、周光超、韩祥兆、荀国良

6、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物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项:无。

九、如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1、采购商信息

名称:江苏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灌南县堆沟镇江苏连云港化学工业园管委会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