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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旧写字楼改造首次实现“零能耗”
时间:2023-02-26   

经过近三个月的节能改造,位于惠州中建科技创新企业产品孵化基地的一栋三层老旧办公楼,变身为零碳、零能耗、零排放的“四零建筑”排放和零废水。 成为广东省首家既有建筑零能耗改造示范点。

据介绍,这栋使用了十几年的老建筑在改造前存在外墙和屋顶老化渗漏、保温性能差、能耗高等问题。 中建集团采用光能改造、被动优先和主动优化、最大限度利用可再生能源三大原则,通过节能、产能、光储直接柔性等技术创新,实现改造目的。

在节能方面,采用双层中空Low-E玻璃、高效保温岩棉和反射保温涂料,使墙体传热系数达到0.47瓦每度每平方米。 同时,创新采用光伏发电与遮阳一体化设计,采用1.6米悬臂60度透光率为零的碲化镉光伏玻璃作为外层横向遮阳组件。南侧开窗,有效阻挡室外光辐射的进入。 ,减少空调负荷。

呼吸旋转门用于建筑南侧门厅入口处,与建筑北侧外窗智能联动,可根据室内外温湿度智能开启. 在过渡季节,当室外温度低于室内温度且湿度适宜时,旋转门和智能窗将自动打开,利用通风和烟囱效应大型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定制,提高室内舒适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据中建介绍,改造后,整栋建筑的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162千瓦,预计年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16万千瓦时,远大于该建筑7.5万千瓦时的年需求量。 这些能源将被公园内的其他建筑物使用。 建筑能耗也从改造前的每年每平方米107千瓦时降低到改造后每年每平方米50千瓦时,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2吨,相当于植树造林2.4公顷,为建筑面积的50%。 40次。

业内专家认为,零能耗建筑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潜力巨大。 未来的建筑将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和高性能围护系统的利用。 同时,他们会更加注重基于舒适和体验的健康宜居设计。

作为中国钢结构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建近年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成立了一家致力于模块化产品研发、设计、制造的绿色科技公司,推进城市绿色发展。

惠州智慧园区X-house是中建科技与华南理工大学联合开发的第三代绿色低碳建筑产品。 来自中东的参赛队伍同台竞技,在12个单项比赛中获得9冠2亚1季军,并获得总分第一名,参加2021年迪拜世界大赛博览会。 (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委、办、局: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 12 月 22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表率作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市办公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下一级机构。

市、区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事业单位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同一水平。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共机构设置节能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市办公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市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和同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规划。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事业单位和部门。 所辖镇(街道)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节能意识。全体员工节约能源的法律和意识。

市办公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机构。

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并公布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情况,实施有效的能源消耗监测,加强能源消耗分析。数据,并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能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费定额标准,财政资金拨付。按能耗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同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管理统一管理。统一配置使用、维修保养统一管理、专业物业管理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 办公楼建设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办公楼配置、租赁或购置标准参照办公楼建设、配置、建设、配置相关标准执行。 、租赁或购买办公楼不得超过标准。 办公设施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配备和采购。 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降低行政运营成本。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落实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部门和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报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耗计量制度,实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耗进行实时监测。 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验收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控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耗监测水平。 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事业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办方地[2009]181号)精神,逐级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厦门市办公事务管理局是能源消费二级统计管理机构,实行年报、季报制度。 报消费统计管理机构。 市级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机关为三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实行季报制,每季度第一个月二十日前向二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报告。 从2009年起,三级以下直属用能单位应当报送能源消费“月度台账”。 各级能源消费管理机构应当以在线网络编制的方式报送报告。

涉密单位通过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告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报告节能工作。及时统计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分析能源消耗数据,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事业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能源消耗统计、消耗状况等。超标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整、巡视检查,落实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对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降低无功消耗,保证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2)日常办公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降低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3)空调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空调使用过程中,关好门窗,防止空调漏气浪费能源。 换季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约能源,加强运行管理,加强检查维护;

(4) 电梯应智能控制,设置合理。 办公楼三层(含三层)停运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行数量,高层建筑分段运行,不使用电梯对于短距离。 控制节假日使用电梯的数量和频率,加强运行规范和维护;

(5)景观、路灯、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 建筑照明系统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约能源,加强照明系统维护保养和检查;

(六)对机房、食堂、开水房等用能设备设施实行重点监控,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防止“滴水”、“跑水”现象;

(八)公共机构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营投入,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推进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会议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和停止能源浪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护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新材料、新产品、安装使用太阳能、地热能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设。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建立节能指标,跟踪问出结果,进行考核和综合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评价。 .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人员配备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全面推行“IC”卡定点加油、招标车辆保险和定点保养制度,实行“公里、油耗、保养、维修、保养”五公示制度。单车的安全和纪律”。 油耗、能源消耗单位实行月度报告,能源管理机构实行季度、年度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市、区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统筹公务用车,调整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同级公共机构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评估、评审中介或者服务机构、单位制定能耗定额标准并分阶段、分批审核; 能源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或用能过剩的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能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执行情况和能源审计;

(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节能评价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和油耗情况;

(九)油耗管理使用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严重的公共机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与能源资源消耗有关的信息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通报不及时改正的公共机构能耗管理系统,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违规购置公务用车、超标准、超限额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车辆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并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法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合理规划节能资金使用,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评价和考核评价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范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中的评价结果​​ 一、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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