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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实施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回升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新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队:
针对铝冶炼投资盲目快速增长、产能快速扩张等问题,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关于铝工业发展的政策》、《关于加快调整产能过剩行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加快推进铝产业结构调整》等文件,清理在建和拟开工的铝冶炼项目。 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铝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势头得到遏制。 2006年,铝冶炼投资增速回落至9.6%。 同时,电解铝出口大幅下降,自焙槽产能淘汰; 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利润大幅增长; 结构调整步伐加快。 提高产量和质量; 企业并购步伐加快; 节能减排成效初显。 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成效显着。
但随着电力供需紧张局势缓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部分地区电解铝、氧化铝产能集中投资行为开始回暖; 铝土矿资源保护程度下降,进口价格大幅上涨; 加工业掀起热轧生产线集中投资热潮,部分电解铝企业以向深加工延伸为名,投资建设低端建筑型材产能。 今年以来,形势日趋严峻。 1-2月份,铝冶炼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4.2%。 虽然增长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有关,但发展趋势不容忽视; 铝冶炼产品产销率降至90%以下。 市场供过于求,电解铝(19780,-70,-0.35%)价格继续下跌。 这些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当前,铝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遏制盲目投资和冶炼产能过快扩张。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长远利益出发,坚决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各项举措,巩固调控成果,坚决防止扩大规模。铝冶炼产能再度回升。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投资行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铝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加快推进铝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铝冶炼及加工业准入条件》出台后,将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 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电解铝投资反弹和氧化铝盲目投资。
严格执行电解铝、氧化铝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环保审批有关规定。 新建和改建项目要有效审批,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落实铝土矿、氧化铝、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设施冶炼企业工业能耗管理系统,选用的工艺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不得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完善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2.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与融资政策、市场监管的协调配合
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行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协作,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做好抑制铝冶炼盲目投资和产能快速扩张势头。 铝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必须按照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办理。 严禁通过减免税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开工建设。 加强监管,不对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铝加工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2006年版)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版)(国土资发[2006]296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未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有效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电解铝、氧化铝、铝矿山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铝行业建设项目条件,或被国家淘汰。 提供信贷支持,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防止落后能力死灰复燃
加快淘汰落后企业和违法违规技术装备。 禁止使用坩埚炉和直接燃煤反射炉冶炼废杂铝,禁止建设4吨以下反射炉生产再生铝项目,禁止建设湿法氟化铝盐项目,并禁止年产10万吨以下的独立铝材建设使用木炭项目。 推动不符合国家能耗和环保强制性标准的小型预焙电解铝产能逐步退出; 进一步降低大型预焙电解槽和氧化铝生产综合能耗水平。 彻底淘汰坩埚炉熔炼二次铝合金工艺和双人轧机。 对产业政策明确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实行停电、停水,责令退出。
杜绝自焙槽电解铝能力回潮。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4、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矿山开采、再生铝、铝加工项目必须按照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报批。 所有企业必须持有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 环保部门对现有企业环保达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对排放不达标或总量超标的企业作出处理决定污染物排放量。 处理不合格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关闭。
五、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严格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国内资源,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结合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相关工作,建立铝土矿开发监管责任制。 鼓励发展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 矿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办理。 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矿业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业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支持开发利用国外铝土矿和氧化铝资源; 协调各方关系,规范发展秩序和进口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的项目,必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做好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运用国债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环保节能改造。 根据我国铝土矿资源和可开发进口的海外铝土矿资源的实际情况,在有效利用铝土矿资源的基础上,合理扩大低能耗工序的生产比例,促进整个氧化铝行业发展平均能耗水平下降。
通过提高电流强度、电流效率、石墨化阴极炭块等技术措施,降低电解铝企业电耗。 运用经济政策等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推动高耗能电解铝产能退出市场。
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精度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与装备,发展轨道交通用大型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 推广高效、低耗、环保的新型铝加工技术。 提高高附加值铝加工材比重,提高电解铝液直接铸轧比重和铝加工材综合收得率,降低加工材能耗水平。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铝工业和再生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 支持重点电解铝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缓解供过于求局面。
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经济手段联合重组,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八、清理拟在建项目
加大清理违法氧化铝项目力度,防止电解铝盲目建设反弹。 违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氧化铝、电解铝项目,暂停建设。 未按规定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完成建设,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将停产并给予处理按照有关规定。 遏制拟建氧化铝、电解铝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得开工。
清理矿山开发项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项目投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32号)的规定。 20)、停止施工,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取得有效核准或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即使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用地手续,也不得违规开工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加大铝行业准入管理力度,印发《关于准入条件和加强准入管理的通知》,并根据准入条件公示后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 我委会还将及时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和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清理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和矿山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学习总结国务院《关于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批准或违反其他投资管理规定的电解铝、氧化铝建设项目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铝加工、矿山建设项目对现有铝冶炼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加大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相关文件于6月25日前报送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 年 4 月 2 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网讯 8月2日消息,近日,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对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在2021年工作基础上,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含熟料生产线)、电解铝和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酸铵、黄磷、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有色金属(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等行业开展综合节能督查。
《通知》全文如下:
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节能督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函〔202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工业节能增效和绿色低碳发展,有关事项现将2022年工业节能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督查
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充分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督查。 开展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督导。 在2021年工作基础上,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含熟料生产线)、电解铝和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酸铵、黄磷、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有色金属(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等行业开展综合节能督查。
(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督查。 根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19〕24号)及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进行综合节能监测,计算电力利用效率(PUE)的实测值,并检查是否配备能源计量仪器。 结合近年来数据中心节能专项监测工作,梳理建立区域内重点数据中心能效工作台账。
(三)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督查。 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能效标准,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和《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重点抓好电机、变压器、风机、空压机、水泵等设备使用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核对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淘汰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值的低效设备。 本次专项检查结合其他专项检查开展冶炼企业工业能耗管理系统,不单独申报任务。
(四)2021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2021年节能专项督查中发现的能源消耗超标企业和其他节能违法违规企业开展督查。对按要求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到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继续做好工业节能日常监测工作
日常工业节能督查工作主要包括:2022年国家非专项工业节能督查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强制性定额标准执行情况、重点用能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ETC。;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置、能源管理人员绩效等能源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能源计量实施情况、能源消耗统计情况、能源利用状况等报告系统; 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工作。日常工业节能督查要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强工业节能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一)完善工作制度。 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管机构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监管体系,加强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 加快完善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督查工作机制,做好工作衔接工作。 创新工业节能监管工作模式,鼓励采取跨区域交叉执法、结对协助执法、省市县联合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持协助等方式,确保工业节能监管的有效性。
(二)加强能力建设。 请各地结合实际,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工业节能督导和培训,宣传贯彻落实节能低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范等,提高基层专业能力。 积极推进重点企业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用能设备能效在线核查、节能监测结果在线报送、主要用能设备电子档案,提高工业能源信息化水平。节省监控。
(三)加强成果应用。 加强跟踪指导,对工业节能督查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能行为和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鼓励企业定期开展节能诊断,达到能效标准,加快实施能效提升改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和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请于8月15日前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2022年全国工业节能专项督查任务(见附件1、2),并于8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含:专项督查、日常督查) 12月15日 工作总结、工业节能督查体制机制建设报告、重点数据中心能效工作台账、实际督查企业名单及督查结果等)。 请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版。
(二)严格执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被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节能监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监管工作,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工业节能监督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作用。发挥监管约束作用,增强工业节能执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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