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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消耗指标供储存和使用
管理办法通知
鲁政办字[2022]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能源消费指标采集、储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8 月 29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山东省能源消费指标采集、存储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消费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促进能源消费条例》,制定本办法。新旧动能转换”。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指标的采集、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收储的能源消耗指标和煤炭指标,煤炭指标包括煤炭替代指标和煤炭消耗指标。
能耗指标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因所在城市能源消耗增量空间不足,无法实施项目而需要获得补偿的能源消耗量。
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能耗管理制度,通过降低存量煤炭消耗量,为新建耗煤项目腾出的煤炭消耗量。
煤炭消费指标是指耗煤企业为扩大生产或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要支付的煤炭消耗量。
第四条 能源消费指标的采集、存储和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指标的采集、保管和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指标采集入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标采集与存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
(一)能源消耗指标省级统筹。
(2)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当“两高”产业跨市整合产能或向外省转移产能时,能耗指标从转移区域腾空。
(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改造自愿腾出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4)区域单位能耗和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低效类和D类低效类的市调降的能耗指标。
(五)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和“外电进山东”增量部分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
(六)适用于省收储的其他能耗指标。
第七条 收储数量
(一)“十四五”期间全省统筹收储205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指标。
(二)“两高”产业跨市产能整合和产能向外省转移的能耗指标。除焦化、煤电等行业合理确定省收储和市留比例外,其余“两高”行业50%由省收储。
(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改造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4) 区域单位能耗和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低效、D低效的城市,以省下达的能耗指标和煤耗削减任务部署为依据,并且它们被单独收集和存储。5% 和 10%。
(五)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全省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统一收储;全省规划建设的核电、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能源消耗指标和替代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省市按50%的比例分级征收储存。
如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调整,省级收储能源消耗指标数量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收储程序
(1) 制定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或市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适时制定全省年度批次能耗指标采集入库工作方案。
(2)评价与论证。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程序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将组织专家对列入收储工作方案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要求的省级评审意见。收集并储存项目清单,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评审结果。
(3)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负责研究制定收储方案。其中,100万吨及以下收储相关指标数量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并组织实施;100万吨以上城市相关收储指标数量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能耗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使用范围
采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包括:
(一)省重大专项。
(二)入选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三)全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和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
(四)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使用
包括应用使用和市场竞价使用。
(一)按申请使用:适用于第九条前四类项目。
(二)市场招标: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招标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价格
(1) 申请使用类
1.实行标杆价格制度,结合全国能源使用权交易价格和全省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能源消耗指标基准价为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为150元/吨。
2.经评估,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
3.省有偿收储能耗指标按省收储价格按申请价格执行,不执行优惠价格。
(二)市场招标
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数量
省收储能源消耗总量指标中约20%用于市场招标项目,其他指标用于按申请使用的项目。
项目使用的省收储能耗指标数量,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省收储能耗指标总量综合评估后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手续
(1) 申请使用类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储能和储能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评审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形成评审意见按申请使用,是否享受优惠价格。
3.审核确认。全省综合能源消费指标在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标在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能源消耗指标超过100万吨标准煤或煤炭指标100吨以上的,由省发改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和决心。
4.指标发布。对经审查确定使用省能耗指标的项目,省发改委在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印发该项目能耗指标使用方案。
(二)市场招标
1.信息发布。市场招标能耗指标招标信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本次招标的能耗指标数量、标杆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招标的要求条件等。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参加投标。
2.资格审查。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3.投标确认。招标应当按程序组织,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中标最高且符合市场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相关指标。
4.指标发布。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省发改委将根据招标结果印发项目能耗指标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能耗指标不纳入所在城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但纳入所在城市能源消费强度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煤炭消耗量,不得纳入所在城市煤炭消耗总量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煤炭消费指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对应的数量。
第十七条 对积极配合省级能源消耗指标采集、存储的城市,优先支持其项目使用省级能源消耗指标采集、存储。
第四章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目标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源消费“双控”、煤炭消费削减、节能减碳、高能高耗能产业、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储能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其发布的指标被撤回:
(1) 向第三方审核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煤炭替代指标未在本项目中使用而转用于其他项目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给被检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擅自使用、公布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能源消耗指标采集、存储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依纪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能源消耗指标的采集、存储、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5日发布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减碳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全省建筑节能比2020年提高30%,并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城市开展低碳区域试点,详情点击↓↓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筑节能减碳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21 日
安徽省建筑节能减碳行动计划
为做好建筑节能减碳工作,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1.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行动
(一)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减碳技术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达到75%,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市人民政府配合,不再一一列举.) 2024年起,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等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其他城市2025年起执行。到2025年,全省' 我国建筑节能比2020年提高30%。(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滁州等城市开展省级建筑节能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城市,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城市开展低碳区域试点,建设一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支持滁州等城市开展省级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城市发展低碳园区试点建设一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支持滁州等城市开展省级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城市发展低碳园区试点建设一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提升绿色建筑品质。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以方案验收为重点。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2022年起,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到2025年,全省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重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全过程绿色施工。探索绿色设计路径,开展“绿色工地”建设行动,大力推进绿色施工。推动智能家电与住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全装修交付,开展智能家居示范工程试点。整个装修费用包含在住房贷款基础中。对购买新建配套齐全的住房的,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市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
(四)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新批准的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其他新建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在合肥、六安、广德等地开展装配式绿色农家房区域试点。继续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开展智能建筑试点,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培育皖北、沿江、省会三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动试点城市建设提升建筑品质,推动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可对绿色建材消费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绿色建材验收申报库,鼓励工程项目使用库内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 为现有建筑运营实施碳减排行动
(六)加强既有建筑的运营管理。开展既有建筑基础信息调查,逐步建立跨部门的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建筑运营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结合全市体检,定期对既有建筑节能基础数据进行考核。(责任单位:省住建厅,配合单位:省管理局、省数据资源局)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牵头实施能源托管。到2025年,全省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50个。(责任单位:省管理局)
(七)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年度节能改造计划,支持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平均能耗的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平均能耗的住宅建筑,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开展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针对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改造需求,结合围护结构装修和能源系统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更新。继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改造后综合能效提升2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管理局)
(八)加强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机制。城市更新单位(区)或项目的拆迁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现有建筑总面积的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建筑拆除应采用绿色施工方式,制定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充分回收利用拆除后。(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实施建筑能源结构优化行动
(9)光伏建筑一体化。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BIPV技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光伏储能、直接柔性”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全省' 新建事业单位建筑和新建厂房光伏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0)清洁建筑供暖和制冷。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大对地源热泵等浅层地热能的推广力度,符合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办公楼等应利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和制冷。鼓励使用空气能热泵替代燃气锅炉和电锅炉。支持合肥萝岗中央公园能源站建设。到2025年底,累计新增城市浅层地热能和空气能采暖制冷应用建筑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单位:
(十一)建筑供水低碳化。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开展试点示范,推进合肥、苏州、阜阳、滁州、芜湖等城市错峰楼智慧供水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有日照条件的住宅优先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住宅宜采用空气能热水系统。医院、学校等需要热水的公共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多能互补形式的热水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单位:
(十二)建筑用能电气化。引导建筑炊事、供暖、热水等电气化,减少建筑直接碳排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单位:省能源局)在城市大型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候机楼等推广应用热泵和电冷库空调,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到2025年底,用电占建筑能耗比重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土地出让、划拨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智能家电、外墙保温、装配式建筑、能源等建筑节能减碳产业培育-节约门窗、建筑光伏、空气能。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完善、壮大、壮大建筑节能减碳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强工程,支持装备制造、建材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重点核心研究光伏建筑储能一体化等技术,优先支持建筑节能减碳相关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能源能耗管理运营,合作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持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在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等项目、超低能耗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在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等项目、超低能耗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在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等项目、超低能耗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四)加强财税金融保障。统筹绿色建筑、建筑业现代化和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支持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项目示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协调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增值税退税,装配式建筑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按规定抵扣、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器具,可享受所得税和进口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单位:合肥海关)加大对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促进绿色信贷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合肥市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十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建筑节能减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增强专业技术人才绿色发展理念。鼓励高校开设建筑节能减碳学科和课程,壮大专业人才储备。加大装配式建筑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设5-10个装配式建筑等专项实训基地,开展相关职业(工种)专业技能等级认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行业职工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六)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导和目标考核,将建筑节能减碳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内容。严格执行《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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