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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管理办法
措施通知(试行)
陆政办字[2020]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能源消费指标采集、储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4 月 29 日
(本文公开发布)
山东省能源消费指标采集、存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消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确保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促进条例》能源转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随项目”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耗指标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购储的能耗指标和煤炭指标。
第四条 能源消耗指标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消耗指标的收集、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源消耗指标收集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储资金。
第二章 能源消耗指标的采集与存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
(一)省级综合能耗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省采储能耗指标,通过关停整合产能释放。
(三)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低效C类和低效D类区市调整的能耗指标。
(四)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煤炭配额,发展核电等新能源,部分替代全省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配额。该省。
(五)适用于省级采购和存储的其他能耗指标和煤炭指标。
第七条 购入数量和入库数量
(一)国家设定的能耗目标的30%-40%。
(二)关停、整合、去产能等腾出的能耗指标,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三)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别为C、D低效类别的区市,分别降低下达能耗指标年均值5%和10%。
(四)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产能腾出的煤炭指标全部或部分整合,发展核电等新能源,煤炭指标增量替代由全省燃煤发电形成。
第三章能耗指标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采用省级能耗指标进储的项目,能效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括:
(一)年度省级重大项目。
(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首选项目。
(三)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和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
(四)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重点项目。
(五)其他项目。
第九条 使用
包括按申请和市场招标两种使用方式。
(一)申请使用: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前四款规定的项目。
(二)市场招标: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招标条件的项目。
对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级能耗指标采集和存储的区市,优先支持其项目获得应用型使用指标。
第十条 使用价格
(一)根据应用使用类别
1.实行标杆电价制度,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全省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基准价格暂定为200元/吨标准煤的能耗指标,150元/吨的煤炭指标。
2.评估,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显着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二)市场竞价
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使用量
全省购储能耗指标和煤炭指标的20%左右用于市场招标项目,其他指标用于按申请使用的项目。
根据单个项目的申请,省购储能耗指标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能耗或煤耗的50%。对省政府确定的属于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可具体研究确定拟用项目数。
第十二条 使用程序
(一)根据应用使用类别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能耗管理对,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估和现场检查对申请使用省级能耗指标进行收储的项目,出具核查报告。根据申请,对项目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进行报告,并形成评价意见。
3.审核确定。省综合能耗指标在100万吨标准煤以下,或者煤炭指标在100万吨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综合能耗指标在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者煤炭定额在100万吨以上的,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用于研究和确定。
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确定不采用省级能耗指标进行收储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批复。
4.指标被释放。经审核采用省级能耗指标购储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使用价款,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方案。
(二)市场竞价
1.发布消息。用于市场招标的能耗指标招标信息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本次招标的能耗指标数量、标杆价格以及参与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所要求的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投标。
2.资格审查。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3. 投标确认。招标当日,由能耗指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程序组织招标。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中标最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获得相关指标。
4、指标发布。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使用价款后,省发改委将根据招标结果,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能耗指标应当纳入设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平衡。
第四章 购储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使用价款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耗指标购储使用计划,按规定制定年度能耗指标购储资金收支预算安排方案,实施按程序报批后。
第十六条 购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购储,支持能源消费“双控”、降低煤炭消费、节能减排和高——高耗能行业。
第十七条 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省财政部门安排年度目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能耗收储配额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划定的使用配额:
(一)未如实填写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填写虚假信息。
(二)不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验证。
(三)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虚假信息。
(四)申请项目获得的煤炭配额不用于本项目,转入其他项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暂停其评估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一)出具任何虚假的验证报告。
(二)验证报告包含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使用或者公开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能耗指标采集、存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能源消耗指标的采集、储存、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2020年4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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