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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07   

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局,市政公司及直属单位:

《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6 月 18 日

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事业单位节能条例》和《江苏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

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下级单位节能工作。级公共机构。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行政部门在同级事业单位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是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城市、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纳入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公共机构中纳入其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事业单位开展能源短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节能意识。

第七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反映事业单位能源资源浪费严重情况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可谋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市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和所辖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目标和指标。

第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因地制宜。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市(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街道)公共机构节能内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节能计划制定年度节能实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完成。

年度节能工作实施计划应当及时报同级行政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能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节约能源。

公共机构要区分用能类型和用能系统,实行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健全用能监测措施,对用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实行节能能耗统计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并向辖区内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报告。指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节能能耗定额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综合能耗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限额;财政部门依据能源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能耗管理制度_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费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执行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和设备。不得购买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维护改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甲级公共建筑要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区分用能类型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纳入纳入建筑能耗监控系统统一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应优先考虑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和改建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和本系统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

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级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管理制度,实现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公共机构。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公共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在节能目标方面的表现纳入服务质量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能源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运行规程,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

(二)加强日常能耗巡查,对机房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实施重点能耗监测;

(三)实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年检登记制度;

(四)除有特殊用电需求外,实行分区域、分时段供电;

(五)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地区外,室内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六)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分区、分时、分级自动控制装置,控制照明亮度和分布密度,严格控制泛光照明和夜间装饰照明;

(7)提高电梯智能化水平,自动实施非负楼层电梯停运三层以下,减少非高峰时段电梯数量,高层建筑分段运行电梯,控制数量以及非工作时间使用电梯的频率;

(八)优先使用节水龙头、洁具、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

(九)推广微灌、滴灌等技术,实施灌溉绿地科学养护;

(十)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建设,推进无纸化办公,推广应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自动化办公系统。

第二十七条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量。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能耗、高污染车辆方式;

(二)严格用车制度,禁止非公务用车;

(三)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实行单车能耗独立核算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能耗情况;

(四)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办公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气候变化不同情况,制定公务用车限行应对预案。

第二十九条 倡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费用:

(1)及时关闭空调、电脑、复印机等日常办公耗能设备,降低设备待机能耗;

能耗管理制度_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

(2)减少一次性钢笔和茶杯的使用,提倡纸张双面重复使用;

(3)利用自然通风调节室温,缩短空调使用时间;

(4)使用空调时关好门窗,提高空调效率,降低能耗;

(5)不乘坐电梯近距离上下楼层,减少电梯运行次数;

(六)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工具,选择绿色出行。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事业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 能源消耗测量、监测、统计和报告;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执行情况和能源审计;

(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和油耗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项目。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能源消耗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年度实施计划的;

(二)未执行能耗计量制度的;

(三)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一并通报有关部门能耗管理制度,并出具限期节能整改意见书;对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应当给予处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不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或者不对公务用车单位能源消耗进行核算的,由政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应当依法对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政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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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物业收费实施办法》(合发改府价格[2019]1080号)以下简称《办法》

2.《关于调整合肥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合发改府物价〔2019〕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

1、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价格目录》(皖价格法〔2018〕17号):前期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的价格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

2、物业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前期公共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含独栋、复式、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的特殊服务费用)的需要,车辆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服务收费标准通过房地产服务合同执行市场调节价。

3、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构成是什么?

《办法》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成本、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绿化维护费、保洁费、秩序维护费、办公费、折旧费等组成。固定资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和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服务费支出。

4、普通住宅物业公务费的形式是什么?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可采取包干制或奖励制。

《办法》第十条:普通住宅前期公共服务费实行包干制。业主大会成立后,可采取承包制或薪酬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具体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者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盈亏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报酬制度是指按照预先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的数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差额或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承担。方法。

实行薪酬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审核。

5、物业公共服务收费面积如何计算?

《办法》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6、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前期公共服务费是否“实行一费制”?

实行一次收费制。

《办法》第二十二条: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源消耗及其他公共能源消耗,前期计入公共居住区公共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共享。

对未移交供水部门二次供水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泵运行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摊。

7、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特殊服务如何收费?

《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专项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时,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管理能耗费,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取费用。

8、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收费政策是怎样的?

《办法》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一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保护对象的具体补贴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单元宿舍、自治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在街道办事处(乡、镇、镇)指导下实施。 ) 该物业所在的位置。

9、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是怎样的?

《办法》第十七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停车服务公司协商主人。

10、外地车辆在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是怎样的?

《办法》第十八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他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具体停放时间、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协商同意,并在车辆出入口显着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为业主(物业使用者)提供救护车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为临时停放的提供送货、维修、安装、装修、邮政等服务的车辆提供便利。停车费在一定期限内是免费的。

11、前期调整后的合肥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

《通知》第一条:前期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水平制定收费基准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各档次标准收费标准为:甲类带电梯住宅:1.7元/m²·月,B类:1.5元/m²·月,C类:1.3元/m²·月,D类:1.1元/m² ·月; 无电梯A级住宅1.2元/m²·月,B级住宅1.0元/m²·月,C级住宅0.8元/m²·月,D级住宅0.6元/m²·月。

12、新《办法》《通知》出台后,老旧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如何调整?

《通知》第三条: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初步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占总面积半数以上、业主总数半数以上同意。

13.我市现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与周边城市相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例如:南京(2017年设立),收费标准分为5档:不含电梯:1.3-1.7、1-1.3、0.7-1、0.5-0.7、0.5元/㎡˙月以内;带电梯:2.1-2.6、1.6-2.1、1.2-1.6、0.9-1.2、0.9元/㎡˙月,最高2.60元/㎡˙月;

杭州(2017年成立)A、B、C、D收费标准分别为,无电梯:1.8、1.3、0.95、0.75元/㎡·月,有电梯:2.2、1.7、1.25、0.95元/㎡ ˙月,可上下浮动25%,最高价为2.75元/㎡˙月;

武汉(2017年制定),分5档收费标准,分别为无电梯0.5-2.5元/㎡˙月,电梯1.0-3.0元/㎡˙月,可上浮20%,上浮不限,最高限价3.60元/㎡˙月;

郑州(2014年成立),分5档收费标准,分别为不含电梯0.2-0.7元/㎡˙月;带电梯0.73-1.73元/㎡˙月,可上浮10%,浮动不限,最高限价1.90元/㎡˙月。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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