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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能源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减量)
时间:2022-11-28   

河北省出台能源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减量)

5月7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耗(减量)替代管理措施意见的通知》。

能源消纳替代是指在未完成上年度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的地区,年内启动新的用能项目;在能源空间不足的地区,新能源消费强度将高于地方或省级五年规划。高强度耗能项目。

煤炭替代是指增加煤炭消耗量的用煤项目。

《办法》提出,对产能置换和跨城整合搬迁等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指标与跨城项目同步转移,转移量不低于实际能源、煤炭的50%。项目退出前一年的消费。两地政府协商一致的,以协商一致为准。

对通过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审查的用能用煤项目,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导致能源消耗、煤炭增加或者替代能源发生变化的,应当实施新的替代能源,项目投产前应编制补充方案,报原备选方案审查部门审查。年度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以上的,必须向节能审查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仍需建设的,应当申请延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应文件。备选方案只能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

方法很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重复换证、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复核的,备案复核部门应当撤销原复核意见,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列名按照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列表”。

项目投产后,能源消耗量和实际煤炭消耗量不得超过核准量。对未落实备选方案审查意见的能源、煤炭项目,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耗(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品管理。资产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耗量(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贡献意见和建议。

公众意见征求期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请寄信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资源厅),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邮编。

请传真至:(0311)

请电邮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7 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耗(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全省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十四五”规划《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耗能和直接耗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分别称用能项目和用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要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能源消费指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的消耗,以及一次能源加工转化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热、成品油等二次能源的消耗。 .

直接煤炭消耗量(以下简称煤炭消耗量)是指原煤、洗选煤、其他洗选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第三条 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减量)(以下简称能源消费替代和煤炭替代),是指耗能项目和用煤项目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等量或超额削减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耗的能源。和煤炭消费。

第四条 用能项目能耗替代和煤炭替代用煤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协调负责。

第二篇替代政策

第五条实施备选项目范围。

(1) 能源消耗替代

上年度未实现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的地区,今年内要启动新的用能项目;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要新建能源消耗强度高于地方或省五年计划末能源消耗强度预期的用能项目。

(2) 煤炭替代

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

第六条代替实施行业和区域差别政策。

(1) 能源消耗替代

河北企业能耗管理服务_能耗管理平台_吨钢可比能耗 重点钢铁企业 2013 西林 建龙

产业差异化政策。“两高”产业(煤炭采选业、石油煤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非金属矿产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和供热,下同)用能项目能源消耗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能项目和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能源消耗替代系数为1.0。

区域差异政策。能源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替代系数为1.2,其他地区为1.0。

能量替代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为能源消耗替代量;D为项目扣除企业(集团)替代后的新能源消耗量;K1为行业系数;K2为用能项目面积系数。

(2) 煤炭替代

产业差异化政策。“两高”行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和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0。

区域差异政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中城镇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以《关于城镇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的通知》发布时间为准)省节能厅印发的《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煤炭项目》 已验收的煤炭替代方案按验收时的替代系数递增0.05。定州、辛集的煤炭替代系数根据空气质量指数;其他城市的替代系数为1.0。

煤炭替代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为煤炭替代量;D为项目扣除企业(集团)替代量后的新增煤炭消耗量;K1为行业系数;K2 为用煤项目面积系数。

第七条 用作原料的能源和煤炭不需要替代,计算替代量时应当扣除。

第八条 根据节能减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用能项目能源消耗替代和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

第九条 项目投产前,应当完成能耗和煤炭替代工作。

第 3 章替代来源和替代数量计算

第十条 替代收购的主要渠道:

(一)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减少因关停转产造成的能源、煤炭消耗;

(2)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减少的能源、煤炭消耗量;

(三)通过关停、拆除设备设施减少能源、煤炭消耗;

(4)通过替代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耗量;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降低能源、煤炭消耗的方式。

第十一条 跨市产能置换、整合、搬迁等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指标与跨市项目同步转移,转移量不低于实际能源、煤炭消费量的50%。项目退出前一年。两地政府协商一致的,以协商一致为准。

上述渠道形成的置换额,在本企业(集团)内跨市使用的,由有关市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替代来源应满足的条件:

(1)企业:已纳入统计的企业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耗量减少量;

(2)设备:具有计量装置、能耗记录等,可追溯计算实际产生量;

(三)时限:在与项目开工建设相同的五年规划期内。

第十三条 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可以通过行政转让、协议转让或者市场收购的方式获得。行政调配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转让或市场采购需要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交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替代能​​源和煤炭消耗量应当按照不同的替代方式科学计算:

(一)减少能源、煤炭消耗量,按照企业能源统计数据和关停前3年因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实际消耗的平均值计算产能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整体停产或转产;

(二)因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等原因,关停、拆除部分用能设备设施,减少的能源、煤炭消耗量,以能源统计为依据企业数据、设备设施停产前3年的实际值予以核准。消耗量,按平均值计算;

(三)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效水平提高引起的能源、煤炭消耗量的减少,按技术改造前后统计值之差计算。相同的输出。

(四)用煤设备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煤炭减排量,以有关部门或企业统计报表和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依据河北企业能耗管理服务,以实际用煤量为准。核定改造前三年的消耗量,取平均值。

上述计算中,跨越5年规划期且平均值高于本计划期平均用量的,按本计划期平均用量计算。

第四章备选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和地区制定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计划。

能耗管理平台_河北企业能耗管理服务_吨钢可比能耗 重点钢铁企业 2013 西林 建龙

第十六条 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装备和主要耗能耗煤设备设施;

(四)项目能源、煤炭消耗情况,包括能源使用情况、使用煤炭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各项参数和指标;

(五)替代量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六)替代来源、替代量及实施措施;

(七)结论与建议;

(八)附件,包括替代来源汇总表、替代来源和替代数量的统计或计算依据的证据、替代来源的真实性、不重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备选方案审查实行属地管理:

报国家核准和核准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能源、煤炭项目,其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计划由市级(各设区的市)审核和定州、辛集、同),雄安新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用能、用煤项目由市、雄安新区节能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品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备选方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项目新能源消耗量和煤耗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替代来源的可行性、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完成对当地能耗指标的影响评价;

(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办理节能审查意见前,应当征求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审查意见。

对需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材料时,报送能源消耗量、煤炭替代审查意见、替代能源汇总表。其他项目能耗和煤炭替代审查意见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节能审查后能源消耗、煤炭增加的,节能审查部门应当函函原替代方案审查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实施替代能源,修改替代方案,重新出具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审查的能源、煤炭项目,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导致能源消耗、煤炭增加或者替代能源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实施新的替代能源。项目投产,编制补充方案,报原备选方案审查部门审查。年度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以上的,必须向节能审查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仍需建设的,应当申请延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应文件。备选方案只能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的来源,组织跨企业、跨行业的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工作。 、跨区域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指标交易,对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检查能源消费项目和煤炭项目煤代化实施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公开揭露他们。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煤炭消耗量削减目标任务或者项目替代的市、县,由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他们在整顿期间的工作。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和煤炭替代情况审查。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能源消耗和煤炭替代方案的编制、审查、核查等工作。对于第三方机构在编制、审核、核实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核主管部门将记录第三方机构的违规信息,将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从严行政处罚。

第三方机构审查或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第三方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换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复核的,由备案复核部门撤销原复核意见,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黑名单》规定将其列为失信企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产后的能源消耗量和实际煤炭消耗量不得超过核准量。对未落实备选方案审查意见的能源、煤炭项目,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替代审查监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煤炭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申报日期: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机构:

市经信委

网上报关系统账号及使用咨询:

市经信委信息中心

周丰浩转2

项目申报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倩倩

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李鹏

详情请见: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新捷〔2020〕42号

申请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竣工,申报时已建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含至少一个运行周期)以上。

(二)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说明项目投资资金的具体用途、主要设备的数量和金额等)。

(三)申报单位应属于项目申报当年全市重点用能单位。

(四)申报单位为产业园区的工业能耗管理系统,产业园区应属于本市已公布的开发区、产业基地和城市工业用地(本市104个规划产业街区)。

(5)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立、能源管理人员或能源管理员的任命,均已履行目标职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

(六)统计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和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的要求;能源计量仪表必须具备通信功能,能够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传送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7)实现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可实时采集主要生产能耗信息;电力、造纸、非金属制品(玻璃、陶瓷)等高耗能行业企业要实现主要生产线运行状态信息(开/停)在线监控。

(8)具有分析预警功能。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具有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性能管理、异常报警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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