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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时间:2022-11-25   

安科瑞李宇轩

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Acrel-EIoT能源物联网开放平台是基于物联网数据中心,建立统一上下行数据标准,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能源物联网数据服务的平台。用户只需购买安科瑞物联网传感器,选择网关,安装并扫描二维码,即可使用手机和电脑获取所需的行业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互联网用户无需关注平台本身,只需关注购买硬件后获得的行业数据服务,即PaaS服务。

数据订阅:系统集成商不再需要了解下行硬件的结构和协议,通过平台接口获取数据,或将数据从平台推送到应用子系统。

Acrel-EIoT能源物联网云平台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主要由感知层(终端采集设备)、网络层(通信管理终端)和平台层(能源物联网云平台)三部分组成。

● 感知层:接入网络的各种传感器,包括多功能电表、预付费电表、多回路电表、物联网电表、物联网水表、电瓶车充电桩、车载充电桩、路灯控制器, ETC。

● 网络层:智能网关,在感知层采集数据,进行协议转换和存储,然后将数据上传至能源物联网云平台。

● 平台层:包括应用服务器和数据服务器,可在PC或移动端实现应用。

平台结构

能源供应

保障配电可靠,解决运维难问题,降低人工成本

电能采集,监测配电系统中的电能参数,实现遥信、遥测和遥控

运维巡检管理,平台制定巡检方案,移动端签到、巡检、缺陷剔除,负责人审核闭环

电气安全监控,监测电源回路中的漏电流、电缆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参数,并在漏电流过大、电缆温度过高或出现故障电弧时进行报警在行中

烟雾探测,监控烟雾探测状态,有烟雾时产生告警

电路短路时,150微秒内切断电路,不产生危险火花,起到短路灭弧作用

视频监控、公共区域监控录像

隐患管理,APP、短信、邮件、钉钉、语音等多种方式提醒和隐患闭环处理

运维巡检管理,平台制定巡检方案,移动端签到、巡检、缺陷剔除,负责人审核闭环

能源管理 - 电能质量

保证用电质量,降低线损,提高设备用电效率,降低设备故障率

电能质量监测,包括三相不平衡度、谐波、功率因数,以矢量图的形式显示三相不平衡度

当三项不平衡或功率因数过低时,会产生告警,并触发APP、短信、邮件、钉钉、语音等多种提醒

设备管理—智能照明

运行监控,实时监控照明区域的照明状态

远程集中控制,平台进行灯光开关、亮度调节、场景切换、运行时间设置等操作

系统联动,通过干接点连接消防系统进行联动

设备管理——预付费

远程抄表、远程售水售电、多种计费方式

余额不足、欠费、充值等事件提醒。

遥控

负载识别错误

自助购水、购电

财务分析

分担电费及遗失电费征收

能耗管理app_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_济南能耗管理监测系统

租金和物业管理

设备管理-充电桩

充电桩管理,管理充电桩的充电权限能耗管理app,包括公共桩和私有桩

充电桩监控,监控汽车充电桩、电瓶车充电桩的实时状态

功率控制,根据充电站的电力负荷控制充电桩的充电功率

远程控制,平台进行参数设置、电价下发、复位等操作

安全监控,充电过程实时监控,及时定位故障,排除火灾隐患

隐患管理,APP、短信、邮件、钉钉、语音等多种方式提醒和隐患闭环处理

能耗统计、充电桩用电量统计

运营分析、区域、站点、时间等多维度统计收费及广告收入

用户充值,充值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IC卡开始充值,支持手机充值,享受优惠活动

能耗分析

实现精细化能源计量,提供数据诊断,为节能改造提供数据支撑

能耗监控,监控电、水、气、冷、热等支路能耗,能耗超标报警

各品类能耗分析、趋势分析及同比对比分析

多费率统计,支路用电峰峰平谷统计分析

能量流图,显示企业中各类能量的流动情况

数据报表、数据集副本报表、分支成本报表、容量需求报表等。

分项能耗,建筑内照明插座、空调、电源、专项用电等分项电能统计

碳排放管理、区域碳排放趋势分析及同比分析

能源成本分析,能源成本分类统计,趋势分析和同比对比分析,包括复数费率、容量费、需求费等能源成本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单位: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1 月 28 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示范作用,根据《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同级代理。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能源节能等。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共机构设置节能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范围。

第七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节能意识。根据法律和全体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可谋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节能规划,制定本市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城市。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区、县(市)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同级事业单位及其所辖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并按照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情况的规定、统计和公示,实施有效的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

第九条 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能源利用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能耗管理平台_管理能耗费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

第三章 能管

第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耗计量制度,实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耗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验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控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设立能源消耗统计岗位,专职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水平消费监控。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行分级编制。市政事务管理机构是能源消费二次统计管理机构,实行年报、季报制度。年度报告为次年3月25日前,季度报告为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由统计管理机关报送。市政府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为三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实行季报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二十日前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费情况管理能耗费,报二级能源消费统计管理机构。由统计管理机关报送。三级以下直属用能单位应当报送能源消费“月台账”。各级能源消费管理机构应当以在线网络编制的方式报送报告。

涉密单位通过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告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

第十三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给他们的管理权限。根据能源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本单位节能信息,协调督促及时报告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统计、分析能耗数据,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促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事业单位应当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耗情况等。超过标准的,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完成节能目标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整、巡视检查,落实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对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降低无功消耗,保证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2)日常办公工作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广网络办公;减少一次性笔和茶杯的使用;减少日常办公用纸,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3)空调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好门窗,防止空调漏气浪费能源。换季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约能源,加强运行管理,加强检查维护。

(四)对温度有具体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定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应当向市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5) 电梯应智能化控制,设置合理。建议写字楼3层(含3层)停运乘客电梯,减少非高峰时段运行电梯数量,高层建筑分段运行,不开电梯用于短距离。控制节假日和节假日使用电梯的数量和频率,加强运行规范和维护保养。

(6)景观、路灯、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建筑照明系统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和检查。

(七)机房、食堂、开水房等耗能设备设施要重点监控,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杜绝“滴水”、“跑水”现象。

(九)事业单位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入。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推进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视频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和减少停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行政机关,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规划用于节能投资和效益,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一)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推行“IC”卡定点加油、车辆投保、定点维修制度,实行“公里”五公开制度、油耗、维护、安全和纪律”。油耗、能源消耗单位实行月度报告,能源管理机构实行季度、年度报告制度。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能源管理机构制定分阶段、分批出台同级公共机构能耗规定。配额标准和进行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用能过剩的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和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能人员。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3)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六)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执行和能源审计。

(七)开展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和油耗情况。

(九)油耗管理使用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项目。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严重的公共机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与能源资源消耗有关的信息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赋予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同级事业单位。根据《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应当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违规购置公务用车、超标准、超限额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车辆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班组及领导干部和行政部门。问责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管理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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