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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区单位GDP能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与2020年相比,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8%、8%、10%和10%以上。具体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大力推进能源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走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新路以绿色发展为先导,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单位GDP能耗比2020年降低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与2020年相比,化合物将减少8%、8%、10%、10%以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高,重点行业能源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型向创新型转变。, 从粗放型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焦化、煤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制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工程。加强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技术装备创新应用,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淬、富氧冶炼等节能技术,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向电炉短流程炼钢转变。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区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地区等地区燃煤锅炉达到65吨/小时蒸汽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推动新基建能效提升,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鼓励绿色电力替代,推广高效制冷技术、先进通风技术、余热利用技术和能源管理系统。优化数据中心规划布局。新建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位于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内,符合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标准,PUE值(电力利用效率)不超过1.3。“十四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3%。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减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占比达到30%以上能效标杆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以下均需由各盟行办、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执行,不予列出)电石将达到30%以上的能效标杆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以下均需由各盟行办、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执行,不予列出)电石将达到30%以上的能效标杆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以下均需由各盟行办、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执行,不予列出)能源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分工。以下均需由各盟行办、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执行,不一一列举)能源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分工。以下均需由各盟行办、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执行,不一一列举)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对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行综合诊断,寻找绿色产业集聚、能源资源利用、清洁生产等薄弱环节,系统挖掘园区绿色发展潜力。原则上,高耗能、高排放的新建项目应入园,促进工业企业在园区集中。推动工业园区能源体系整体优化,鼓励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园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系统整治 s 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用于具有异常进水浓度的污水处理厂。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能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工程建设。鼓励基础设施完备、用电负荷大、自主调峰能力强的工业园区开展低碳示范建设。到2025年,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利用水平、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提高,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能环保示范园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市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倡导绿色规划设计理念,全面推进城市绿色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示范工程。推动太阳能光伏在城市建筑中的集成应用。组织实施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工业园区、冷链物流等重点绿色改造示范工程,大幅度提高制冷系统能效,推动清洁供暖、工业余热、和城市供暖中的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比重和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显着提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渗漏管理,争取国家试点建设。到2025年,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从单体、群体向社区化、区域化发展;每个“废弃城市”进行1-2个示范试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充换电、加油(气)、加氢、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加快转变交通运输结构和出行方式,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继续推进大宗货物运输“中转铁路”,提高清洁运输比重。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交通装备。严格执行老旧交通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全面贯彻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大力推进老旧机动车早日淘汰和置换。深化“清洁柴油机行动”实施,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换代。落实汽车尾气检测维修制度,加强汽车尾气召回管理。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利用大数据优化交通组织方式。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的推广应用。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购买和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区域内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客车比例达到80%,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 全市主城区绿色出行率达到65%。(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五)农牧业节能减排项目。推广使用节油环保型农业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型农业大棚,鼓励农村住房采用新型建筑技术,使用绿色建材,使用光伏发电系统,使用清洁供暖设备。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基本消除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村容面貌明显改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2%左右,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防控覆盖率和统一防控覆盖率分别达到55%和45%。(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乡村振兴局牵头,
(六)事业单位能效提升项目。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创新事业单位节能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能源成本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机构办公、生活用清洁能源水平,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示范案例宣传,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应用。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事业单位带头采购节能、低碳、循环利用等绿色产品。率先淘汰老旧汽车,率先购买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现有停车场应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积极推广节能高效办公设备,合理使用空调、电梯等高耗能设备。继续开展示范创作活动,积极选拔创建节能事业单位和能效示范单位的“领跑者”。到2025年,争取建立80%以上的党政机关为经济机关,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科技厅、卫健委、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项目。继续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加大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以自治区中西部地区为重点,着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工业、农业面源、尾矿库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污染治理工程,努力打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攻坚战。治理黄河;深入实施节水治水行动,加强重要支流污染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检查整治,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立足内蒙古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定位锅炉能耗管理规定,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先立后突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增长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重点,平稳有序推进 现有燃煤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柔性化改造“三改联动” ,继续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加大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型火电厂(含自备电厂)的力度,完成热电联产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的关停并网任务3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站。加强钢铁、铸造、建材等重点耗煤行业管理,推进电能替代。继续扩大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面积,推进工业余热集中供热,科学有序推进“散煤双替代”,推广应用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供暖,降低需求取暖用的煤。到 2025 年,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2000万千瓦,灵活改造3000万千瓦。推进包头、呼和浩特、乌兰察布、巴彦淖尔等清洁供暖示范城市建设,推进“内蒙古气化”。行动,内蒙古西部地区基本实现管道天然气“县县通风”,东部地区实现管道天然气“城城通风”;全区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75%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左右。(自治区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污染物全过程控制。以工业涂料、包装印刷行业为重点,推广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涂料、油墨、粘合剂、清洗剂等。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提高废气收集率、处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改造,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湿式浮板和高效双密封技术,废水系统中的高浓度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和油墨的比重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的使用量减少2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推进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大力推进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建成区管网混交错接改造,促进城镇化改造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加快建设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为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继续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弥补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短板。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65%左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体系。坚持节能优先,加强能源消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能源消耗强度降低目标联盟城市。有效提升能源消耗总量管理的灵活性。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和GDP增速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总能耗目标为:预期指标,经济增长超过预期目标的城市可以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对实现降低能源消费强度激励目标的城市,能源消费总量免于考核。“十四五”期间,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用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材料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双控考核。总金额。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能源分开消费政策,对纳入能源分开消费范围的重大项目,国家和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能源消耗将在能源消耗双控考核中予以降低。完善能源消耗预算管理制度,实现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向能源消耗强度平衡的转变,加强新建项目能源消耗强度对标指导,合理保障低能耗优质项目的能源消耗需求。有效化解高耗能项目对区域能源的影响。消费强度的影响。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施“年考核、中期考核、五年考核”,对“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强度目标进行整体评估。加强能源消费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治理,推动重点减排项目实施。有效的减排能力。优化减排总量指标分解方法,按照监测、核查、评估的原则,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四五”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减排量下达地方政府. 重灾区承担的减排任务相对较多。指导各地区按年实施减排项目,加强减排总量的核定核算。在国家统一部署部署下,推进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的对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盲目发展。从产业准入、节能审查、环评、产业链四个方面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除纳入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规划外,严格按照自治区《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的若干保障措施》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开发控制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和新项目。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重点关注石化、焦化、化工、煤化工、建材、钢铁、八大行业设计能耗(当量值)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有色金属、煤电,对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和现有“两高”项目,全面梳理库存管理、分类处置和动态监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严格能效约束促进重点领域节能减碳实施方案》,建立企业能效名录。现有项目低于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的,必须全部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标杆水平;鼓励标杆与标杆之间的项目能效参照国家标杆水平实施转型升级,力争进入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单。新建项目,全部按国家能效标杆水平设计、施工;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坚决予以淘汰,淘汰期限不超过3年。加强“两高”项目全过程监管,坚决制止、坚决打赢“两高”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违规审批、先批后建、不符合批准建设、过度使用能源、超标排放。依规从严查处。严格财务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违批、先批后建、不符合批准建设、超量使用能源、超标排放。依规从严查处。严格财务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违批、先批后建、不符合批准建设、超量使用能源、超标排放。依规从严查处。严格财务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过度使用能源和过度放电。依规从严查处。严格财务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过度使用能源和过度放电。依规从严查处。严格财务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事业单位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多项“两高”行业和自治区地方节能标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
(五)完善经济政策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重大节能减排等重点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与投资有关的专项、国家节能工作专项奖励资金等,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超额的地区给予奖励。实施更有力的节能电价政策,调整完善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10kV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高耗能行业电力公司交易价格自治区确定的高耗能产业将崛起。不受限制。整合差异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体系,对现有能效达标企业和在建企业和拟建能效达标企业不提高电价。达到了基准水平。阶梯电价;继续对高耗能行业限制容量(装置)用电量实行惩罚性交易电价。关税上调专门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减污、减碳技术改造。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励补贴、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政策。加快发展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地区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计算方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城市供热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区发改委、财政司、工业和信息化司、生态环境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司、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鼓励各地建立节能指标有偿购储机制,加强节能指标区域协调。探索节能指标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用能者付费、节能者受益”的用能成本效益机制,促进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流动和聚集。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企业、行业和地区。积极对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培育发展自治区碳排放市场。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推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完成可再生能源用电。实施能源成本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自治区碳达峰和碳中和专家库作用。推进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第三方托管服务,引导各类资本参与节能减碳管理,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和运营。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进绿色产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高能耗监测分析能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监管,完善能源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单位计量主体责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完善和细化能源种类分类统计,完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指标和方法体系,完善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建立覆盖排污许可证持有人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在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数据审计,防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加强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推进在盟市和盟市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不完善的县(市、区),配备相应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设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和苏木乡基层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在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机构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业务培训、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升业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业务培训、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升业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加强新能源新动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支持低碳转化技术发展,加强生态系统增汇技术研究,探索研究与开发发展非电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围绕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建筑等重点行业,推进余热回收、能源梯级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自主研发能力,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等关键技术研究,深化能源智慧管理,全面提升节能减排能力。(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提升节能减排能力。(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提升节能减排能力。(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制度理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支付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规划。“节能减排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普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结合。与年度计划充分挂钩,科学明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的职责。需要科学评估,防止目标任务的简单分解。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施更严格的目标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实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考核评价“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成绩不佳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该部门是对团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加大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考核力度,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落实事业单位节能措施。,充分考虑市场“淡季”和用能“峰谷季”等因素,协调目标完成进度、经济形势和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把完成减排总量目标任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考虑市场“淡季”和用能“峰谷季”等因素,协调目标完成进度、经济形势和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把完成减排总量目标任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考虑市场“淡季”和用能“峰谷季”等因素,协调目标完成进度、经济形势和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把完成减排总量目标任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把完成减排总量目标任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把完成减排总量目标任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国家行动。在全社会开展绿色生活创造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打造绿色低碳社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电器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休闲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企业集团、公益组织,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一、“十四五”各盟市降低能耗强度目标
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重点行业节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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