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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1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 ] 152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全市建设目标节能降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的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转变以经济增长方式为基础,强化节能意识,完善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加快构建节能生产方式和科学消费模式,以高效利用能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节能保发展,以发展促节能,以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坚持发展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益为本;坚持以节约能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耗能、以污染为基础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重点与综合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6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20%。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建筑节能20%;政府机构和组织节能20%。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了政府引导下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新机制。

2、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节能产业体系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区域布局,以节能促发展。坚持经济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的技术改造内容,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公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淘汰落后、高耗能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各级政府要制定关停或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的方案,分步实施。加大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技术含量低,效率低,循序渐进。加大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技术含量低,效率低,循序渐进。加大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

(六)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低能耗、少污染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生活服务业,加快现代服务业集群建设,促进服务业全面较快发展。

(七)加快新能源建设。加快发展清洁高效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替代能源,加快建设洋口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240万千瓦燃气电厂。

三、做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八)加强工业节能。突出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1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推进110家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节能目标。各县(市)区要把“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要求扩大到所有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九)推进建筑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销售等环节严格监督新建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设计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节能减排。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规划交通体系,着力构建节能交通体系,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严格执行乘用车油耗限值标准,加快淘汰旧车辆和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积极推广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节油技术。

(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共设施、酒店、商业建筑、学校、医院、写字楼、住宅楼中推广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十二)做好农村节能工作。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户和大中型畜牧业沼气工程和家禽养殖场和小型沼气工程,推广柴火和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发展秸秆发电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十三)坚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成为全社会节能工作的模范带头人。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制度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降低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做好办公楼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为降低办公区域能耗,办公区域应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可能利用自然光,加强用能设施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运行方式,严格执行政府节能采购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节能机构建设。

(十四)加强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大对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和再创新的支持,将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科技主管部门将节能技术、太阳能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列为重点科技领域发展,加大对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市电力系统新装变压器和电力用户(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s11以上的新型节能变压器。

(十五)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改造、区域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油品节约与置换。、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事业单位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贸委督促各地区,

(十六)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实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推动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国际友城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加强节能管理,严格节能监管

(十七)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突破口,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纳入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 “十一五”规划,并制定相应的节能实施方案。意见,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约束。

(十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节能计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加强节能改造,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团队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统计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二十)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汽车、空调、冰箱、风扇、水泵等节能潜力大、应用广泛的电器产品,实行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和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 2007 年 9 月 1 日起,

(二十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审批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快速增长。严格控制新开工的高耗能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合理能耗进行评价。

(二十二)加强对施工实施过程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工作。设计、测试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或者未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得通过;项目实施监督;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检;质监部门应当对节能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产权使用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封闭式管理,确保节能设计落实到位。

(二十三)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公共建筑中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室内空气-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二十四)加强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落实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执行建设项目节能标准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对高耗能企业、政府机关、商业建筑、宾馆、医院、学校等进行检查。公共设施的能源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情况;执行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的,必须限期改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废旧机动车、船舶非法交易。违规行为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废旧机动车、船舶非法交易。违规行为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废旧机动车、船舶非法交易。违规行为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完善节能保障体系

(二十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2007年,市财政安排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项目、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补贴、考核奖励针对相关部门和个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级财政也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激励措施,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为节能工作做出了贡献。总工资。

(二十七)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保守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为降低能源消耗、水消费、工艺改造,项目建成投产。生效后,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结转,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抵扣。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用国产设备的企业,可加速折旧;生产《国家鼓励使用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在遵守独立核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核算损益。年纯收入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独立核算的,可以独立核算损益。年纯收入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独立核算的,可以独立核算损益。年纯收入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墙体材料创新推进建筑节能的有关文件,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予以退还全部经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二十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采购《政府规定的节能、节水、废物回收等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产品》。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禁止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低能效产品和产品设备。

(三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三十一)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将节能工作纳入政府主要议程,由主要领导亲自办理,并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到位,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能源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到实处。节能降耗工作。

(三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健全节能监管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督(监测)工作。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节能监测中心建设,完善功能,充实力量,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

(三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委负责全市日常节能工作,负责工商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农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农林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酒店和旅游业的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系统节能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把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把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把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园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四)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三十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节能机构、企业、社区、学校等创建活动。新闻媒体、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意义能耗管理体系,弘扬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行为,引导理性消费,营造节约能源的文明风尚。节约是光荣的,浪费是可耻的。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在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各级工会和共青团要重视和加强对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围绕节能减排开展一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全市节能宣传周,加强定期节能宣传培训。发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储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转变。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实施方案。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2007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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