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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建界科字[2020]10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规范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事业单位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建筑》根据《节能与绿色改造技术导则》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制定本意见。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2 月 7 日
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意见
一、常规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共建筑节能效益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采用节能利益共享、节能保障、能源成本托管等方式。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实施。
(二)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协调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指导、协调和推动当地公共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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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选项
公共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提高能源效率:
1.单位建筑面积总能耗超过《山东省办公楼能耗限值标准》(DB37/T 5077)《山东省医院建筑能耗限值标准》(DB37 /T 5079)《山东省饭店建筑能耗配额标准》(DB37/T 5076)《山东省公共建筑(大型超市)能耗配额标准》(DB37/T 935)@) > 《山东省教育机构能耗配额标准》(DB37/T 2671)《山东省场馆事业单位能耗配额标准》(DB37/T 3780)《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费配额标准》》(DB37/T 3781)等标准对约束值的要求;
2.建筑内采暖、空调、照明、热水供应、电梯等主要耗能设备和系统的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备和系统的一般能效水平;
3.具有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和能耗数据稳定上传的公共建筑;
4.优先利用太阳能、空气能、工业余热、地热能等清洁能源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具有一定规模;
5.领军项目:技术水平高、综合性强、针对性强的项目;经济效益显着、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在融资等方面具有特色的项目;大型、地标;其他有助于推动全市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管理水平和建筑节能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项目,在解决难点和痛点方面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四)项目主体
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应按以下要求明确项目主体:
1.一般情况下,公共建筑用户,即能源管理合同甲方,应是项目实施的主体。
2.多个单位使用的公共建筑,可以由一个单位牵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可以多个单位联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对于分散在多个区域、由多个运营单位、不同系统运营的公共建筑(群),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合理划定项目范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
4.对实施能源管理合同的事业单位,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根据能源管理合同的认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基准确定能源成本预算。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的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作为能源费用处理。公共建筑能源成本预算和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上一年度能源成本预算和支出。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审批公共建筑的能源成本预算。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形式和方式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定额标准确定。
二、项目筛选
申请使用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筛选。
(一)项目声明
用能单位拟实施建筑能效提升时,在既有公共建筑使用5年以上,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可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项目信息一并提交。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项目储备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报送的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材料进行正式审核,编制区(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建立区(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高级模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情况,组织对纳入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推动项目落地。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储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政策指导。
三、项目实施
(一)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标杆能耗、预计节能和节能效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评估。双方共同确定使用财政奖励和补贴的项目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标杆能耗、估计的节能和节能效益、投资回收期进行评估。
(二)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业主和业主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细化合同。效率提升与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要及时签订。
(三)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各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有关各方应加强风险防范和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安全质量。涉及重大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环节,应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监管过程。
(四)涉及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监理。
(五)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四、运营管理
(一)应建立健全项目资产台账和设备运行档案,对了解到的项目数据和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业主许可,不得泄露或使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验收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三),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设备的运维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四)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应定期组织工程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应尽快解决,业主必须配合好. 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对使用财政奖补的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主体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各方确认的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年节能量、技术应用、经济效益、变更(如有)等。
(六)能源管理合同完成后,节能设备、管理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及技术档案等将按合同约定移交业主。所有系统将继续高效运行。使用财政奖补的项目济南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在合同执行完成后,应向住建局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验收合格后存档。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产处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能源管理合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移交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由业主单位取得。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项目节能监测系统要顺利接入住建局节能监测平台,数据上传要实时、完整并且准确。
五、节能审批
(一)第三方责任
1.合同双方应根据项目需要,通过协商,共同聘请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验证机构,具体在何时进行合同签订。
2.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负责制定双方相互认可的节能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建筑能耗分析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合同双方应对建筑改造前三年的总能耗和分项能耗进行能耗分析如果是单次改造,则应分析单次改造的能耗。
2.能源消耗总量和分项能源消耗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方法执行。
3.能耗指标应包括总能耗、单位面积能耗和单项节能率。
(三)基准年能耗的确定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计算在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的能耗数据中。能源账单占上风。
2.基准年能耗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筑能耗逐年增加或减少的,以最近一年的能耗作为基准年能耗;
(2)若每年能耗波动幅度在±10%以内,则以改造前三年的平均能耗数据为基准年能耗;当平均值为以三年数据的能耗为基准年能耗,各分项能耗也应以三年数据拆分后的平均值为基础;
(3)年能源消耗量波动超过10%或基准年能源消耗量未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说明确定基准年的原因和结果能源消耗;
(4)项目实施前,有表者按表数据计算采暖能耗;能耗、燃气能耗等,按账单支付。
(四)节能计算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使用节能计算。
2.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总量和各改造分项的节能情况进行验证。
3.节能计算应符合《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
(五)节能调节方法
1.如果由于建筑运行条件、能源用户数量、业务承载情况、气候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节能与预期节能有较大差距有条件的,合同中约定的节能可以调整验证方式来验证节能。合同未约定相应调整方式的,可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参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审批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GB/ -2018年进行节能验证。
2.合同双方对节能验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项目财务奖励的使用
(一)使用财政激励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本章要求进行管理、发放和使用。
(二)财政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及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经合同双方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按有关规定分期向主管部门申请财政激励资金。
(四)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严格遵守财政使用的有关规定。资金,以确保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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