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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下午,市长毛光烈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宁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能耗公示,明确了业主经营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相关资金的支付。制度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民生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物业管理,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实际运行中,我市制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市、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职能划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业主经营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中有很多新规定。例如,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财务披露制度,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房屋交付后一年未入住的空置房,业主自第二年起空置。收盘期间物业服务费按80%缴纳;建设单位的车库和车位在出售前出租给社区业主停放车辆。不超过1年,不以长租、高收租金为由影响正常租用;住宅应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1000配备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1000比例的物业管理和运营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物业前按0.3元/平方米实测地面面积(最低不少于1万元)的比例向辖区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支付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物业建设总工程造价2%的一次性担保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对共用部件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第十二届浙交会第九届消费博览会、中国开放论坛的筹备情况、第六批省级文保单位增补推荐情况的汇报。《关于在京办公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研究了市政府6月份的重点工作。
宁波日报记者邓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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