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简介】:合肥地宝为您带来新修订版《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快来看看吧!
新修订版《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日前,市长凌云签署市政府令第209号,公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9月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7 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修改为: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擅自搬迁或者破坏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方案,报城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据此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倾倒、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法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去污无害。
第四条 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协调生活垃圾收运工作以及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废物交付、收集、运输和处置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指导、考核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相关项目的审批、备案和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销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金融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纳入村(居)民公约,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引导工作,动员和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和动员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督促环卫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在该地区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清洁。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义务。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本市对生活垃圾异地处置实行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输出的县(市)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理、输入的县(市)区赔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城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化分类意识,倡导环境友好、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专项制定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并向全市人民报告。待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时,要科学考虑生活垃圾的预计产生量和成分特征,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要求和资金保障等。指定。
第十四条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做好生活垃圾的运送、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等设施。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规范。为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的规划设置要求中。
建设项目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一)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区开发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二)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设置;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区域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设置;
(四)建成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
第十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占用、变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搬迁、损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方案,报城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交付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进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回收资源化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二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过度包装限制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明确回收方式。鼓励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押金退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回收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和包装。
餐饮、娱乐、酒店等经营服务单位应采取环保提醒、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鼓励商品卖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动清洁蔬菜上市和清洁农副产品入市。
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就地设置垃圾处理设施;现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就地就近处置。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危险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张、塑料、金属、纺织品、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以回收再利用的;
(二)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物,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荧光灯、节能灯、等))、废体温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废胶卷、废相纸等;
(三)厨房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伙食等活动产生的垃圾,以及腐烂的蔬菜、水果、水果等。腐肉、骨折、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废物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予以公告。公之于众。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排放指南,并公布引导公众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排放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运送责任人管理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为管理负责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村(居)委会为负责人管理;
(二)机场、车站、码头、文体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三)商业、娱乐、集市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人行横道等附属设施,由保洁保洁单位负责管理。
管理职责重叠或不明确的,由城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运送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运送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运送时间、运送地点、运送方式等;
(二)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收集容器复位工作;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和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四)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分类运送至集中收集点,保持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畅通,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车平稳运行;
(五)除可直接销售的可回收物外,危险废物、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应交由取得营业执照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理;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完整记录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在结束后10天内每季度将上一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城管行政部门备案,当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重大变化时,报城管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初步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住宅分类处置的服务内容。浪费。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负责人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排放,不得倾倒、抛撒、堆放。随意。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放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回收点;
(二)危险垃圾交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或投入危险垃圾收集容器;
(三)将厨余丢弃到厨余收集容器中;
(四)其他废物进入其他废物收集容器。
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坚固或需要拆解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放在大件垃圾收集场,或运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禁止将园林绿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树枝、树叶、枯树等绿色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运送管理负责人可以要求其按规定分类后投放;负责人可以拒绝发布,并向城管部门报告。
交付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要求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人员按规定分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城管部门报告。
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按规定分类;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由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依法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城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至指定地点;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许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决定,并向中标人颁发经营许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协议。经营服务协议应明确经营期限、服务区域、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区域。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区域可能影响交通畅通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集中收集点应当设置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内。确需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点的,应尽量避免影响交通;道路两侧设置集中收集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需要,规划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运输。禁止停放其他车辆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生活垃圾分类配送管理负责人协商集中收集点、收集时间、收集频率及相关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
(二)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要求和标准的分类运输车辆,并设置分类运输标志;
(三)运输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量或有效容积,以便生活垃圾分类装载运输;
(四)应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或溢出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不得污染道路或水面。生活垃圾装载后,应清理工作现场及时起床,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或处置场所,收集、运输过程中禁止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六)所使用的作业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外观清洁;
(七)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收运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每月十日前上月报送。生活垃圾收运台账报城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和转运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二)生活垃圾应存放在转运设施的密闭场所,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法律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分类生活垃圾;
(二)维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四)设立实验室或委托专业实验室对生活垃圾、渗滤液等的处置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五)按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理数据和监测结果;
(六)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时间、来源、数量、加工产品种类、数量、流向等,并报告每月十日前,每月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应报城管部门备案;
(七)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公众参观和参观;
(八)法律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通过回收利用处理;
(二)危险垃圾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餐厨垃圾通过生化处理、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废物通过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停业。确需停业或停业的,应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或停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39 The and (city) 's and the for waste , and the of and lower-level into the in with the .
40 The of urban shall, in with the of urban and rural , and , , , , and , and other , and the whole- and law for waste, and the The of is into grid .
41: The urban shall a for the of waste, and the of , , , and of waste in of the into the , and it in with the .
The of urban shall, in with the and other , for the and of waste, and and the units and who have made in the and of waste.
42: Urban , and other shall to the the for and , and and on waste in with the law.
43 The urban may , , etc. to and the of waste of, and the of waste .
The of urban may and hire for waste to in the and of waste , , and . Among the of waste , there be of the .
44 The urban shall a for waste , and to the the on the , , , of waste and the fee of waste , , etc. and .
The waste unit shall the of waste , the of major , data, etc. to the as , and and .
45 The urban shall, in with , an plan for the of waste, an for waste, and that waste is , , and of in or .
The waste , and unit shall a waste plan to the of the waste plan, and it to the city for the .
46 The urban shall an for the whole of waste , , and , the , , and of waste, and with the , and and other to .
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电子邮件:
sales@ctrlwork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