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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172号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8日起施行。 2019 年。
张伟良市长
2019 年 9 月 1 日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根据《环境防治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个城市的实际情况。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配送、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塑料、金属、包装、纺织服装、电器电子产品、玻璃, 等等。;
(二)危险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电池等)、废弃荧光灯管(荧光灯管等)、节能灯等)、废弃水银体温计、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废弃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废弃胶卷、照相纸等;
(三)湿垃圾,指易腐烂垃圾,包括厨余、剩菜、变质食品、瓜皮果核、中药渣、破骨蛋壳、畜禽内脏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上述三项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清洁渣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点和回收利用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单位和个人参与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建设、金融、公安、教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开展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和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承担生活垃圾生产者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置补偿制度,出口生活垃圾的县(市、区)对进口生活垃圾的县(市、区)给予补偿。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促进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以及环卫单位、卫生社区(村)等环卫活动,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应列入选择标准。
第十一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对在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推行“绿色账户”等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分类投放。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居民分类扔垃圾的习惯。他们离开。
城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南,明确分类标签内容和投放规则等,通过户外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知识和政策措施,宣传板、电子显示屏、宣传册等载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置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通过设置宣传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纳入居民大会和村规约,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和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化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回收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商场、集贸市场、文体场馆、机场、客运站、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处置未按规定分类的垃圾。说服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邯郸部队、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和水平。浪费。
第十八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前端排放、中端收运、终端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处置,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项目的布局、用地等内容,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定量分配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标准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要项目。利用。
现有建筑物内生活垃圾倾倒、收集设施不符合配套建设标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搬迁、改建或者改变使用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方案。设施。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交付
第二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事业单位应当采购可回收、资源化的生活用品和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消耗。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排工作。第二十六条商品生产者应当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回收产品和包装。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饭盒等餐具。
鼓励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商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七条推动清洁蔬菜上市和清洁农副产品进城。
大中型农贸市场、水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要同步建设湿垃圾就地和就近处理设施。现有大中型农贸市场、水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补充建设,实现就地处置。
第二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运送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危险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危险垃圾收集容器或交至危险垃圾存放点。湿垃圾应排干并放入湿垃圾收集容器中。可回收物也可以出售给回收服务点或回收运营商。
第二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配送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负责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负责人;
(二)机场、客运站、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业写字楼等,管理单位为负责人管理层;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的办公、生活场所负责管理;
(四)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河岸、清扫单位负责管理。
管理职责重叠或者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指定分类投放主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地点,负责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清洁、维护和更换;
(三)劝告和制止不符合分类投放、混入分类生活垃圾要求的行为;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定期向街道上报数据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五)将分类生活垃圾交给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合理设置:
(一)小区应根据需要设置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至少1个;
(二)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办公、营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危险垃圾收集容器至少1个,产生湿垃圾的单位还应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河岸、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箱、湿垃圾收集箱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要求放置生活垃圾,不得倾倒、抛掷、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堆放、混合。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非生活来源的危险废物以及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叶枯树等绿色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初步合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的要求和标准。生活垃圾的分类和运送;实行外包保洁保洁的物业管理 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送要求纳入保洁服务合同。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从事湿垃圾、干垃圾商业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商业服务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商业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禁止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建立相互监督机制。收集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监督,做到不分类不收集;运输单位对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进行监督,确保不进行无分类运输;监督,发现混收、混运的,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生活垃圾分类运送管理负责人和收集人应当自行对混合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第三十七条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一)定期或定期收集和运输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
(二)实施湿垃圾日常清扫;
(三)定期收集和运输干垃圾。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至指定地点:
(一)可回收物运至回收服务单位;
(二)危险废物依法运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临时贮存设施或场所,集中移交危险废物处理单位;
(三)湿垃圾和干垃圾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
第三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要求的车辆,喷洒系统一、标准化清晰的分类运输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二)及时清理工作现场,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要泄漏、溢出或污染道路;
(四)对运营车辆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外观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收运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转运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产生的渗滤液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生活垃圾装、运、卸、处置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法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回收服务单位使用和处理;
(二)危险废物通过高温、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湿垃圾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就地处理外,还可以进行脱水烘干焚烧处理,也可以通过生物技术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四)干垃圾通过焚烧和发电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二)加工设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运行管理;
(三) 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按要求提交给监管部门;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设立实验室或委托专业实验室对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置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向城管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以及种类、数量和流向。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或者停业。确需停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城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停业。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的管理部门。目标管理绩效按规定程序考核制度。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逐步采取视频监控、物联网溯源等技术手段,对生活垃圾分类、运送、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管。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依法纳入信用体系,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城管部门可以公开选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包括周边居民代表。
第四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报本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报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的正常分配、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荣誉制度,在社区实行“红星榜”,在街道、镇实行“排名榜”,在市区实行“业绩榜”。人”等典型评价活动。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城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过程和时限,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饭盒等餐具的,由城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大中型农贸市场、水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置湿垃圾就地及就近处置设施的限期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进行指导监督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2000元以上;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和更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送往不符合收集条件的单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非生活来源危险废物、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叶、枯树等绿色废物. 对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以下规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未喷有相应标志或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应按车辆征收;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作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对作业车辆进行消毒的,处以不少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或者渗滤液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1万元以上;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混运分类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规定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处置,或者不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由城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垃圾、旧家具等大件垃圾,由收集单位在门口收集,或者放置在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指引。
第六十四条 济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的区域,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农村生活用品的投掷、收运、处置管理模式。垃圾因地制宜。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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