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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省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2 月 10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
为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区域节能审查(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发令第44号)发改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区域能源评估+块状能源消费标准”《改革指导意见》(浙办发[2017]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节能审查的范围和职责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民用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重大高能级战略平台、开发区(园区)等具体区域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的审核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节能审查和监督所需经费,列入行政机关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当通过节能审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批准或批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负责实施。
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节能审查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管理整改,地方政府须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出具节能审批意见。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业目录中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用能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将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部门通报项目所在地节能部门。标准化施工。
对受省节能审查机构委托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委托的节能审查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省节能审查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节能审查机构应当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节能报告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比较,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用能技术、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项目能耗、能耗结构分析、能源利用效率等;实施项目强制性节能标准;明确的能源消耗(煤)减少或等效替代方案;选择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屋顶光伏,如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对当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煤炭消费减量和替代目标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采用可比价格,换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按国家公布的全省火力发电平均标准煤耗计算)统计部门每年,下同)高于全省重点控制的新能源消耗项目,严格落实节能降耗或等效替代措施。对新建用煤项目,严格执行减煤或等量替代政策。
(三)规范节能审核流程。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材料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所有补正。
节能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以下三类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评审的重要依据。一是纺织业、非金属矿产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焦化及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纤制造业、电力、供热行业、5G网络、数据中心等高耗能项目;二是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三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指定节能审核的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节能报告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项目能耗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能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区域内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包括:能源(煤)消耗量、拟达到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耗(煤)削减或等效平衡方案、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节能相关建议-节能、生效期限等。节能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也纳入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监测,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三、规范区域节能审查管理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节能厅负责全省重大高能战略平台区域节能审核,其他开发区(园区)等地区原则上由省节能厅负责审核。城市分为区。
(二)指定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
区域管理机构应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区域概况及四区范围;能源利用现状、主导产业定位、重点行业能耗标准; ) 减少或等效的替代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推广应用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屋顶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区域年度能耗计划、能耗监测与管理、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等。
(三)规范区域能效审查程序。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材料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所有补正。
节能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符合审查条件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实行区域负面清单制度。
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对列入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本地区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均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批准报国务院批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员会。各地要根据省级负面清单,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自主建立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方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地区节能审查机构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和备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产品单耗符合区域能耗准入标准;项目能源(煤)消耗总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五)明确区域节能审查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在审核区域节能报告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是否在规定区域内;是否明确了区域能源“双控”目标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清楚吗;区域负面清单等是否明确?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包括:区域地理位置、规划周期、主导产业定位和重点行业能耗标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能源消耗强度控制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能耗(煤)减排或等效平衡方案、节能重点措施、节能相关建议等。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有效期应与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并与区域能源“双控”考核体系挂钩。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节能验收能力。项目节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通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节能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计算项目年度综合能耗(煤耗)和能耗(煤耗)平衡计划是否符合节能审查要求;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艺(装置)能效指标,与项目性能测试数据或运行数据等对比,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符合节能审查要求;设备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项目能源计量器具设备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等要求。
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检查;验收与承诺备案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和备案内容的,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监督”的原则,对项目的节能验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保护审查意见。
能源监管机构将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作为专项监管项目,纳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节能监管计划,重点关注检查能源消耗总量、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是否达到节能水平。审核意见获得批准时确定的要求。
节能主管部门要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能源消耗强度和能源(煤)消耗总量是否超过项目承诺的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由能源监管机构或区域管理机构对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实。
(二)加强后续监管。
已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耗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耗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等级超过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等级等发生变化,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节能审核。
区域能源考核实施情况,应纳入省市年度能源“双控”考核和开发区(园区)“万亩英雄”综合考核。开展区域能源评估并实施中期评估,并将适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区域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源消耗强度控制目标,经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评估难以在规划期内实现能源“双控”目标的,提出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被撤销。对未实现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区域管理机构进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区域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对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对规划期内未落实能源“双控”、未通过区域绩效考核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统计分析。
节能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将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和区域节能审查承诺情况上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加强信用管理。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认定,实施节能信用监督评价,并通过“信用浙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节能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根据节能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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