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新闻详情

能耗管理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时间:2022-05-07   

第七章附则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等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获得有用能源的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对能源使用的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可接受的措施。与社会,在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耗和污染物排放,杜绝浪费,高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发展并重、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节能减排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和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施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能耗。单位产值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开发、加工、转换、传输、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效率。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节能科技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能耗管理对,倡导节能减排消费模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要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国务院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可以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进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标准,依法查处违法用能。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与节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强制性能效标准,制定能源消耗量。生产过程中高能耗产品的限制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比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严格的地方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报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高能耗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生产单位使用能源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处理。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八条 国家对使用广泛、耗能大的家用电器等耗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上加注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上或者说明书上进行说明,并向国务院报告产品质量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监察部门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联合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对其能效标签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标明但未标明能效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使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按照国家关于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认证认可监督机构认可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建议。国务院节能产品认证管理部门的认证申请;认证通过后,可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可用于用能产品或其包装上。

禁止使用伪造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一级能耗和二级能耗的区别_能耗管理对_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地区的能源消费和节能信息。耗能行业。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机构,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价、测试、审核、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耗统计、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p>

第三章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和实施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法定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确保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向职工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实行能源消费一揽子收费制度。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促进能源资源的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国务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 、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先进能源监控和监控系统。控制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合规的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发电机组、压力,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机组发电机组并网,上网电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火电机组。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_能耗管理对_一级能耗和二级能耗的区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计划应包括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已建成的不得出售或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确出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的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公共建筑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施集中供热的建筑物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按用热量计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热量计量装置、室内温度控制装置和采暖系统控制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设施能耗和大型建筑景观照明照明。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 4 节交通节能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和促进多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结构,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体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资,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的组织管理,引导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的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轮船等交通工具,对老旧交通工具实行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和石油替代燃料用于交通运输。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运输、经营车辆、船舶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操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船舶燃料消耗量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事业单位节能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节约能源,杜绝浪费,率先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向主管本机关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其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关于配额。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用能系统的管理,确保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采购用能产品和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目录的产品和设备。禁止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清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主要能耗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以下能耗单位为关键能耗单位:

(一)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定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10000吨标准煤。

p>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情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提交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措施未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实施能源能效检测。 - 使用设备,命令能源审计,并提交书面整改。要求,整改期限。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派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记录在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单位和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技术政策纲要,指导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节约技术。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究。节能技术应用,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指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重点节能项目。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加大农业农村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资本投资。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促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领域的应用,鼓励替代和淘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发展小型水力发电。发展,推广节能型农村房屋和灶具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燃料林等能源林。

第 5 章激励措施

60 The and and local funds for to the and of - , and of - and , of key - , - and , , and and . .

61 The state tax and other for the and use of - and - in the in 58 of this Law.

The state the and use of - and other - .

62 The state tax that are to and , the of paid use of and , and the of and the of the level of and .

63 The state uses and other to the of - and , and to the of that high and cause heavy in the .

64 The and shall, in with , a list of of - and , and shall give to the and that have - .

65 The state to for - , and loans for - and , - , and - .

The state and to in and the of .

66 The state a price that is to , and - units and to .

The state uses , , price and other to the of - such as power -side , , and - .

The state a of peak- time-of-use price, price, and load price , and power users to their load; in steel, non- , , and other major - will be out. , , allow and the of price .

67 's at all shall and units and who have made in , and , and , and who have waste.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