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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建筑节能是在保证建筑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建筑节能政策措施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系统运行中的节能进行了全面规范。法律保护。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资源小省、能源消耗大省。江苏也是建设大省。全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建筑行业的能源需求正在迅速增长。目前,建筑能耗占全省总能耗的20%以上。随着产业结构的改善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不断增加,建筑节能潜力巨大。近年来,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为实现节能优先发展战略和建设节能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新建建筑不能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困难、公共建筑用电过大、供暖运行效率低等。和供暖系统,以及建筑节能激励措施。措施还不够。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物业能耗管理方案,迫切需要根据《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新形势,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管理,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
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从服从和服务全局的角度,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源系统运行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太阳能、地热能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再生能源领域,以及新型建筑节能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心民生、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为预防和遏制建筑高耗能建筑与建筑节能改造并举的现象,“ 《办法》规范了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其进行了完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阶段对节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还强调,制定城乡规划要考虑节能要素的利用。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的节能设计内容。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的公共信息之一进行公示,并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等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预计未来10年,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预计产值182.6亿元,前景看好 为此,《办法》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优先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垃圾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一体化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宾馆、宾馆、商住楼和其他需要热水的公共建筑,以及12层以下的住宅楼,应当符合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统一设计和安装。 《办法》还鼓励既有住宅建筑和需要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宾馆、宾馆、商住楼等,在节能改造中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方便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靠近江河湖海的建筑物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鼓励城市建筑与公共设施一体化 推进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使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物的屋顶和墙壁进行绿化;鼓励农村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技术。
(三)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针对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资金少、难点多的问题,《办法》规定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办法》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统计现有建筑物的建造年限、结构形式、能耗体系、能耗指标、生命周期等行政区域。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能耗超过定额标准的,优先纳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和要求。 《办法》规定,国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取门窗改造、遮阳、通风改善等低成本改造措施;现有建筑围护结构的翻新和供应。热力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四是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负担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享降低能耗带来的收益。
(四)加强建筑能源系统运行中的节能管理。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本级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督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制度执行。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和宣传工作。节能改造应评估并标注b发挥能源利用效率,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能源系统的日常维护义务。 《办法》规定,建筑业主、权利人或者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对建筑围护结构和能源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不允许人为损坏;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三是明确室内空调温控要求。 《办法》规定,对使用空调进行采暖和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不得设置室内空调温度。 26摄氏度以下,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五)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支持。《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鼓励和支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源系统节能运行、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建筑节能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二是资金支持。《办法》明确说明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改造既有建筑s、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建筑节能工程。三是税收优惠。 《办法》明确,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的企业的收入,是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买特种产品取得的收入。建筑节能设备。支出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贯彻《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各项制度和要求。制定的政府规章是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宣传《办法》。向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各方进行宣传,增强他们的意识依法开展建筑节能活动,切实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
(二)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将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办法》加强贯彻落实 《办法》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进一步完善从立项、规划设计、专项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到房屋销售等全过程的封闭式监管,认真做好组织建设,发展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研究贯彻《办法》,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确保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研究适宜、经济的节能改造技术及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新项目财政补贴制度,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建筑的综合应用,积极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加快省市两级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建设,扎实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把《办法》的颁布实施作为以切实履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为契机,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反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施工、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节能,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规定。对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方面存在不适当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思考
就《办法》的适用范围而言,有几点考虑:一是从宏观上看,建筑节能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推广应用。建筑物、用途 系统运行节能等四个主要方面适用本办法。 二、建筑节能从构成上,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工业建筑节能,一是民用建筑节能。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办法》主要考虑由市场来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是《办法》的主体;三是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措施的使用实行了专门规定。积极鼓励农民建房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五、建筑节能与普通人的关系
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占我省全社会节能减排份额的20%左右,全国28%左右。截至2008年底,全省节约标准煤498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121万吨,相当于节电160亿千瓦时。
对老百姓来说,建筑节能带来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舒适度;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日常用电开支。
舒适度方面,根据目前的统计和技术检测,在同等气候条件下,与普通非节能建筑和按标准实施的节能建筑相比,温度差5度左右。在最冷的天气里,可以关闭空调。从节约成本来看,据测算,按照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50%设计建造的节能建筑,每年可节约能源成本600元。
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工作始于2001年,2005年全面实施。除新建建筑外,对于往年建设的大量非节能建筑,即既有建筑,还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他们的舒适度和生活环境,节约能源。既有建筑的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建筑,二是住宅建筑。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要带头示范。由于产权变动等因素,现有建筑改造难度相对较大。虽然难度很大,但还是有一些相对适用的住宅建筑技术、方法和机制来推动我国住宅建筑节能改造。例如,南京市政府从三年前开始,每年都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政府少拿,单位少拿,老百姓少拿(每平方米320元),低收入户和困难户全覆盖。方法对部分1970、1980年代建成的房屋旧钢窗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效果可达20%~30%。效果很明显,很受人欢迎。但要全面实施住宅楼改造,目前尚不成熟,需要不断研究和试点。
七、十二层以下的建筑必须安装统一的太阳能和城市景观协调
太阳能热水器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太阳能热水器也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技术和产品。它已经使用了20年,并不断改进和成熟。 12层以下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据测算,一个家庭每天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可以节省两度电;其次,考虑到城市景观,太阳能热水器随意安装、随意排放,确实会影响城市景观。只有通过强制统一的设计、安装和验收,才能实现建筑节能与城市景观的协调统一。
八、物业公司协助业主安装太阳能的制度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太阳能。这个问题主要针对一些老旧建筑,即既有建筑安装中存在的矛盾,纠正片面强调城市景观,阻止或阻碍业主安装太阳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这方面的协助义务,主要是解决美观、安全等问题。当然,现有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满足普通人的节能要求,同时不影响城市景观,保证安全。
九、提高能效,推高房价
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节能建筑,其成本肯定会比按照原标准建造的建筑有所增加。就住宅而言,个别对舒适度要求较高的高端建筑房价相对较高只是个别现象。对于大多数符合通用标准的普通住宅,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建筑,房价涨幅不会很大。据测算,按照目前50%的设计标准,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每平方100到120元左右。但从建筑的全生命周期来看,使用成本降低了,增加的成本会通过能源的节约和利用来收回。另一方面,生活的舒适度却大不相同。比如南方很多地区冬天没有暖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节能建筑可以提供更加舒适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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