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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4   

《辽宁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2011 年 1 月 15 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节能,提高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事业单位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条例》,制定本办法。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本省驻外省(市)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全省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级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和本系统(包括其有权管理领导成员人员的事业单位,下同)的节能工作。以下)。

第四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对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能耗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对技术复杂的能耗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应当设节能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和本系统节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实施节能统计,提出改进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工作,协调监督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应当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应当纳入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应当对本级公共机关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报告结果。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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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业单位浪费能源。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公布同级事业单位社会举报热线,接受举报并及时查处。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如实反映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严重浪费能源的情况,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十条 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公共机关执行本级公共机关节能计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年度节能目标和目标任务分解情况,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耗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每年3月底前由同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掌握和分析能源消耗情况。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系统、单位的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分别负责上一级和同级机关的事务。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开本级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事业单位综合能源消耗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并及时调整本级事业单位能源消耗指标。行业和系统。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同级事业单位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能源消费限额内使用能源,并按照能源消费支出标准缴纳能源消费费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书面说明;能源消费支出超过能源消费支出标准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下年度拨款时,按照公共部门的规定,对超过支出标准的部分从公共资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非节能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制定节能改进措施。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结合检查结果,对高耗能事业单位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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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开发建设、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开发建设、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和使用办公楼、设施、设备和其他资源,以防止重复。建设,提高利用率,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装修、加固的,应当包括节能改造的内容。节能改造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主管机关事务的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节能改造完成后,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安装能源计量仪表和系统控制装置。

事业单位在新建和既有建筑的维修改造中,应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使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建设低能耗、零能耗的绿色公共建筑,加快淘汰高耗能耗能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实行入户、分类、管理能耗分项计量。按照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能耗计量监测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

办公楼内有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应当分别计量各事业单位的能耗。事业单位办公区和住宅区相邻的,办公区和住宅区的能耗分别计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车辆节能驾驶规定,实行公共车辆节假日停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实行单车核算制度。能源消耗、里程核定、油耗限额、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并在本单位公示。公共车辆节能驾驶管理办法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用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用车辆设置和调配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及时调整公用车辆调配标准,定期清理超大车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车等公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事业单位事务的机关聘用环卫保洁等工作场所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节能要求,并进行节能宣传。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职工节能减排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电子政务效能,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实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完善视频、电话会议等制度,淘汰带电的传真机和打印机。大量消耗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办公材料和再生材料,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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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电器设备管理,建立检查制度,降低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电器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空调系统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公共建筑供热实行分户计量,逐步实现以热收费;

(四)电梯系统要实行智能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

(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系统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景观照明,使自然光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防止照明系统持续激活;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卫生间、锅炉房等部位要科学监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防止提取更换的持续使用空气系统;

(七)加强自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事业单位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能源浪费等问题的,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上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主管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财政部门在制定下一年度预算时,将公共机关货物和服务(公款)支出减少2%至8%,并由有关部门负责追究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未报送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施能耗计量制度,或未实施能耗户、分类、项计量;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或未如实记录原始能耗数据并建立能耗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能耗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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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聘用能源管理人员,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复杂的能源消耗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

(六)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的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的;

(七)未根据审计、统计和能耗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八)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擅自建设事业单位;

(九)拒绝执行机构事务管理机构发出的节能整改意见;

(十)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强制采购或者优惠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或者采购国家规定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的明令淘汰的,政府应当购买产品和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处所购产品、设备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未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能耗管理方案,导致事业单位超标能耗事件频发;

(二)制作虚假的能耗状态报告或填写虚假的节能数据;

(三)未能采取措施处理能源的持续浪费;

(四)不接受社会举报或不采取措施处理;

(五)审批或批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六)其他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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