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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促进产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发放20份“真金白银”礼包 惠及企业
时间:2023-09-01   

20个“真金白银”、大奖丰厚的企业大礼包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促进产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产业振兴20条措施》,推动黑龙江省产业振兴龙江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包括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企业加快成长、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促进发展环境优化五个方面。

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 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产能扩张,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本路径。 《政策措施》明确指出,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并给予相应补贴。

新兴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未来。 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打造经济新增长极,是黑龙江工业振兴未来的新引擎。 《政策措施》提出设立产业振兴基金。 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分类设立产业子基金,注重市场化运作,引领新兴产业发展。 黑龙江省国有基金投资管理平台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引领、撬动力度。 同时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绿色有机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规划等发展。

优质企业是黑龙江工业发展的基础。 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强项是做强中小企业,提高规模、提高质量。 《政策措施》明确支持企业入规,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支持中小企业上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优势企业上市首先竞争。 其中,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或中国民营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创新驱动是黑龙江工业的第一动力。 通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不竭动力。 《政策措施》指出,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搭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证的研发企业,单台(套)价值超过50万元的,按该产品实际成交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产品,单台(套)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多个产品的黑龙江工业能耗管理系统,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研发企业购买首件(套)产品“综合险”的,实际保费率不超过3%上限,按年缴纳保费。 保险期间提供80%的保险赔偿。 赔偿时间按照保险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每家企业每年不得超过500万元。

良好的环境是黑龙江工业的发展生态。 通过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民生全面振兴、财富全面振兴的良好环境,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重要保障。 《政策措施》规定,要支持产业发展环境建设。 地方政府债券将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发挥投资工具作用突出的开发区按规定实施政策激励,支持通过资本运作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 对主要引进补充链条、延伸链条、强化链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投资和投资产业项目,可以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黑龙江省统筹统筹新建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各市(州)开发区建立标准用地、承诺制、代理制全流程工作机制,强化标准化厂房保障。 全面对标和研究先进地区的服务理念、服务理念、服务措施和服务细节,打造“当好企业服务员”特色营商环境品牌。 优化项目实施制度环境,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对落地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办法》实行非当面审批“网上”、短期审批“立即”、绿色通道“尽快”、联合审批“一次”。法规管理”。

中新网9月16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体系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通知指出,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源消费双控)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耗、促进能源消费的重要制度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 “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能源消费双重调控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缺乏灵活性、能源消费双控缺乏差异化管理措施等问题。 以及其他问题。

通知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能源消费双控体系更加完善,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 到2030年,能源消费双控体系进一步完善,能源消费强度继续大幅下降,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能源结构更加优化。 到2035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综合节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有力支撑实现达峰后碳排放稳定适度减排目标。

通知要求完善指标设置和分解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合理设置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指标。 完善能源消费双控指标管理。 国家继续把能源消费强度下降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约束性指标。 控制五年目标。

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实行双目标管理。 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协调和支持国家重大工程的能源需求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确定的五年目标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目标,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国和各地区能源消费强度下降情况,加强对地方年度目标任务的窗口指导。

二是优化能源消费双控指标分解实施。 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结构与布局、能源消费状况、节能潜力、能源资源禀赋、环境质量状况、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及规划布局等。区域全面一体化。 根据五年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 在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分解中,适度倾斜能源利用效率较高、发展较快的地区。

通知要求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灵活性,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开展国家重大项目能源消耗统筹规划。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在五年计划期内投产的相关重大项目,综合考虑国家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纳入在年度和五年计划现行能源消耗双控考核中削减或免除项目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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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在建、拟建、现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名录),明确处置意见,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及相关计划; 对于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各地要按照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要严格控制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准入,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用电及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情况,对超过可再生能源用电激励责任权重的地区,其用电量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最低权重金额不纳入本地区年度和五年计划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是鼓励地方政府超额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削减目标。 对能源消费强度降低达到国家下达奖励目标的省(区、直辖市),在本次能源消费双控考核中,其能源消费总量免于考核。五年计划。

五是推进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全国能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建设,促进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行业和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流动和聚集状况。 建立跨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交易机制。 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不足,需要新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同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基本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有能力降低能源消费强度进展顺利、总量指标有富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有偿购买总量指标,国家将调整能源消费强度指标。根据交易结果确定相关区域的总量目标并进行考核。

通知明确,完善能源消费双控管理体系。 一是推进地方能源预算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能源预算管理制度,制定能源预算管理方案,优先保障能源要素保障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

可探索能源消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定区域、行业、企业单位能源消耗产出效益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源消耗产出效益高的行业和项目倾斜,引导优化配置。的产业布局。 鼓励各地依法依规通过淘汰劣质、提高优劣、降低能源消耗等方式腾出能源利用空间,纳入地方能源预算统一管理,支持新能源需求一是全区重点项目建设。 引导居民形成节能生活方式,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减少能源浪费。 严禁打着居民用电旗号从事“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推进能源消费双重调控,对地方能源预算管理计划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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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源消耗大户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耗项目的节能审查,做好与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衔接。该地区,从源头严格控制新建项目能效水平。 新建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对未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推迟和限制高耗能项目审批,新建高耗能项目必须取而代之的是能源消耗的同等减少。 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强化节能审查事中和事后监管能耗系统的管理节能率,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闭环管理。

三是完善能源消费双控考核制度。 提高能源消费强度降低指标考核权重,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考核权重,研究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考核指标,对各省(区、市)能源要素进行高质量配置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对完成本期能源消费双控进度目标的地区,可视为完成年度能源消费双控目标。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将移交给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区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对未完成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基本目标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在组织实施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消费双控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协调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能源消费双控的关系,坚决遏制“两高”盲目发展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双重调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双重调控目标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能源消费需求大的新型产业规划和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加强与能源消费双调控政策的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国家统计局将配合国家能源局做好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指导各省(区、市)完善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能源消费双控机制,做好各省(区、市)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分解工作中央直属机构)就重大问题举行磋商,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加强预警和管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耗能大项目建设投产,完善重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应用。 加强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分析预警,发布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落实对预警水平较高、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滞后的地区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制定预警调控预案,合理控制新建高耗能发电投产节奏。消耗项目。 定期评估国家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必要时按程序对相关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完善经济政策。 指导各地完善和落实促进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促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支持方式,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政策措施,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为节能减排提供多元化支持。 加强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鼓励节能技术改造。 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不断释放节能市场的潜力和活力。

巩固基础设施。 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力量。 进一步完善节能法律法规,强化各类用能单位节能法定责任。 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扩大节能标准覆盖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领域、各行业节能标准。 加强节能法律、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加强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压实执法主体责任,加大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对能源消费双重调控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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