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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2011 年。
罗保明省长
2010 年 11 月 9 日
海南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提高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事业单位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使用本省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省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部。
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节能意识。全体员工,提升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业单位与节能有关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的支出。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消耗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和防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八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节能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应当纳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九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同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全省中长期节能规划,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事业单位并结合实际,每年制定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指标分解对同级事业单位进行。城市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费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 .
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报送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一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上报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对能源消耗系统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计量能源按家庭、分类和项目划分的消费。实时监控消耗状态,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分析汇总形成上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到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
管理机关事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关能源消耗状况的监测、统计和公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权限和综合能源消耗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不同行业和系统的公共机构。监督事业单位在能源消费指标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修改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标准。和标准要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和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设计、施工、竣工同步进行。严禁违规改建、扩建和超标装修既有建筑。〖〗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机关和有关部门事务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事业单位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内容。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评估后组织实施。节能计划应当明确节能指标,对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公共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采取遮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整、维护、检查和检查,实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能源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巡查制度,降低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电器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严格执行国家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空调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提高空调能效;
(三)电梯系统要实行智能控制,合理设定电梯的台数、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
(四)照明系统应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通过限时开灯改善电路控制等。 ,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楼宇外泛光照明和外装照明;
(五)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的能耗要进行科学监测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完善视频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降低能源消耗。消耗。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汽车节能管理:
(一) 落实公务用车管理,严控车辆规模;
(二)按标准提供公务用车,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制定公务车辆登记制度,严禁公务车辆私用,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油耗分类控制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五)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公务班车、接待用车、公务用车改革,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做好废品回收、处置和再利用工作。淘汰产品和设备。〖〗
第五章 节能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业单位浪费能源。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热线,受理公众关于浪费能源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能耗测量、监测和统计;
(三)能源消耗配额的实施;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与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
(六)能源审计的发展;
(七)用能系统及设备节能运行;
(八)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
(九)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能源消耗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事业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时,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评价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事业单位,每年完成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检查和评估情况。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向事业单位负责人发出通知 处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
(二)未实施能耗计量系统,或未区分能耗类型,能耗系统实施能耗分户、分类、项目计量,实时监测能耗状态;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和节能联络工作制度;
(四)以节能改造为名,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改建、扩建办公场所、进行超标装修;
(五)超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组织解释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落实能源管理责任制,或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到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八)拒绝、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公务车辆超标、超编制,或者未报备公务车辆数量,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对指控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拍卖、责令返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违规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的,由主管机关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并出具能源利用意见书。养护整改;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主管机关事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机构说明。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提交:省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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