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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网】据悉,《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4月20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号》发布》,自2016年6月起发布,自30日起施行。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规定,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力争成为能源效率的“领导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办法》提出,鼓励重点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附件:《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完善工业节能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工业节能法》,制定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 现场各环节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能源使用和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新技术推广工作,工业节能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申报、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督导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的主体。 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耗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准和合规性。
第二章能管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电价、惩罚性电价,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促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将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考虑。
第九条 建立工业节能技术和产品评选、评价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淘汰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技术设备清单。 加快推广应用先进的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领域能效评价中心,促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节能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依法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有关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技术联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工业能效导则,公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工业能效等级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能耗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工业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 ,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节能审查工作。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耗和工业节能情况,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扶持节能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价、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设备。 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 科学建立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初始配置,开展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可以监控
第十七条 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督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制度。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应当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硬件设施完善、能力建设、业务培训等。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单位产品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能源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标准,用能技术和设备落后。 (产品)淘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节能监督。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督查重点任务,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督查机构开展联合督查和远程督查。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相关专项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督以现场监督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书面监督。 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检查员进行,节能检查员可以通过勘察、抽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和账目、访谈等方式,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过程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询问有关人员并分析评价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公示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可衡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的采集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采购、使用和生产不符合规定的用能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 将国家淘汰的用能工艺和设备(产品)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节能技术。节约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技术,开发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情况
第二十九条加强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电力8000万千瓦时、柴油6800吨、天然气76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度电、3400吨柴油、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但低于10000吨标准煤。
第三十条 加强对全国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总量、生产场所的集中程度和生产过程的复杂程度,设置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配备中间人员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的职级员工和具有上述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位、有责任、有全员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参与。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报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情况。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采购、加工、转化和消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序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耗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和信息化有关部门应当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爱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努力成为能效“领头羊”。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运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对企业能源生产、输送、分配、消耗等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企业能耗管理系统价格,改善和优化能源平衡,增加企业能耗。 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节能管理方法和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4月14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铸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铸锻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保障装备制造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和稳定的能力显着增强。 到2035年,产业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形成完整的产业技术体系和持续创新能力,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显着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提升。大幅提升,培育发展一批世界一流的优质企业集团。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
关于促进铸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铸锻件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工艺环节。 它们是众多主机产品和高端装备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本保障,关系到装备制造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 为更好推动铸锻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持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和有为政府推动铸锻业高质量发展以保障装备制造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主题,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铸造锻造行业发展,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推动生产方式绿色智能化变革,提升行业提质增效,全面增强产业链竞争力,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制造业强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 把科技创新放在核心位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向高端智能化转型,提高自主创新水平。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坚持绿色发展。 树立系统思维,并举突破,统筹推进减碳、减污和绿色增长,实施节能减排、节水减污、节材降耗升级,将绿色理念贯穿铸造全过程和锻造生产。
坚持质量第一。 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实现行业提质增效,确保行业安全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铸锻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保障装备制造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能力显着增强。 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布局和生产要素更加协调。 高端铸锻件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掌握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集成压铸、无模铸造、3D砂型打印、超高强钢热成型、精密冷压高温热锻造、轻量化高强合金轻量化等先进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 打造10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大中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 智能化改造成效突出,建成智能制造示范工厂30余家。 培育绿色工厂100家以上,铸造行业颗粒物污染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30%以上,铸造废砂年回收量达到800万吨以上,吨钢能耗锻件比2020年减少5%。
到2035年,产业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形成完整的产业技术体系和持续创新能力,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显着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提升。大幅提升,培育发展一批世界一流的优质企业集团。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1.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企业与上游主机设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攻关,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创新、大小企业融合创新和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 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锻造厂能耗管理系统建设成本,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产业急需的先进基础技术装备、关键基础材料、关键软件等,填补补齐产业链短板,着力提升装备制造 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
2、发展先进的铸造技术和装备。 重点发展高致密粘土砂自动造型、高效自凝砂铸造、精密型芯造型、壳型铸造、离心铸造、金属铸造、覆砂铁模、消失模/V法/实型铸造、轻合金高压/挤压/差压/低压/半固态/调压铸造、硅溶胶熔模铸造、短流程铸造、砂型3D打印等先进铸造技术与装备。
3、发展先进的锻造技术和装备。 重点发展精密结构件高速冲压、超高强度板材深冲、高强度轻合金板材冲击液压成形、复杂异型结构旋压、高速精密多工位锻造、冷热径向锻造、冲压锻造复合近净成形、短流程模锻、自由锻等先进锻造技术与装备、精锻、粉末精锻、数字化钣金制造与成形中心、数字化高效通用- 用途零件加工中心等
4.加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优化提升现有研发创新机构建设水平,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测试验证、产业信息化、智能化等融合发展产权、成果转化。 增强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服务能力。 建立材料、工艺等数据库,进行工艺数据分析和优化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整合创新资源,布局建设基础研究机构,提高共性技术供给能力。
(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1.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淘汰工艺装备落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不安全生产。 鼓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加大淘汰落后力度。 铸造企业不得采用工艺落后的无芯工频感应电炉、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水玻璃熔模铸造氯化铵硬化模壳、铝合金六氯乙烷精炼等设备。 加快现有项目升级改造,推动企业合理选择低污染、低能耗、高性价比的先进技术,增强行业竞争力。 加强铸锻装备制造协同布局,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构建布局合理、错位互补的产业结构、供需联动、协调发展。
2.支持高端项目建设。 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落地,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重点堵点。 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拟新建升级的高端建设项目实施,支持企业围绕主机厂或重大项目支持生产,确保装备供应链安全稳定制造产业链。 严格审批新建、改扩建项目,确保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安全评价、节能审查等程序清晰完备,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坚决遏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产能盲目扩张,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规范行业监督管理。 系统、科学、有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避免“一刀切”、“层层递进”的政策实施。 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推动修订《铸造企业条例》(T/CFA),鼓励地方政府参照这一情况指导铸造企业发展。 严格区分锻造行业和钢铁行业的生产工艺特点,避免锻造配套炼钢被判定为钢铁冶炼生产,同时严禁以铸锻名义新增钢铁产能,违规生产钢坯和钢锭,并在市场上销售。
(三)加快产业绿色发展
一、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将绿色方法贯穿于铸锻件生产全过程,发展绿色原辅材料,推广绿色工艺,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园区,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推动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做好节能监督执法、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 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节能冶炼、热处理等设备,提高余热利用水平。 推广短流程铸造,鼓励铸造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用电炉。 推广应用铸造废砂再生处理技术,实现废金属回收利用。 推广集成化、规模化、短流程、低成本的锻造技术,推广应用环保型润滑介质,提高非调质钢的使用比例。
2、提高环境保护治理水平。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持证排污,依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排污许可证。 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治污设施运行效果等,打造一批环保标杆企业,达到A级绩效分类重污染天气,带动行业环保水平提升。 铸造企业严格执行《铸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和地方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完成厂内设施升级改造限期,不具备改造条件且改造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依规淘汰。 鼓励铸造生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并支持行业协会进行宣传。
(四)推动行业智能化转型
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铸锻件生产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利用数字化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装备和生产线,引导重点企业开展远程、远程等服务。监测、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和产品质量控制。 加强数值模拟技术在工艺优化中的应用,推动行业企业工艺创新、装备升级、管理优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 鼓励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加大国产工业软件应用创新,建设数字化协同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实施智能制造,引导中小企业使用云平台,推动供应链协同制造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 大力开展智能制造示范推广,梳理遴选一批铸锻领域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一批优质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加强铸锻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
(五)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1.培育优质企业。 围绕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培育建设一批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推动企业在细分领域深耕细作,强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带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和铸造锻压行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培育一批在汽车、内燃机、能源动力装备等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制造企业。 充分发挥优质企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骨干作用,组织参与装备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壮大长链优势板,补齐短板短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充分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铸锻行业企业精准扶持。
2.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鼓励地方围绕装备制造业布局培育铸锻特色产业集群,完善政策支持,推动集群规范化、规模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集群特点,梳理产业发展方向,确定发展规模和结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方面推进防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集群升级。 引导集群间错位、差异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装备制造产业链与供应链深度互联、协同响应。 完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3D打印服务、热处理、电镀、喷涂、仓储物流、固废处理、人才培训、融资等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提升产业提质增效
1.加强标准指导。 着力建设和完善铸锻件新标准体系,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调发展。 围绕行业发展特点和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能效水平,适时开展标准制修订、推广应用等工作。 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物耗、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行业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向清洁、高效、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优势领域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
2、提高产品质量。 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推动标准、认证、计量、检测检验、质量控制等技术在企业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追溯、风险分析和质量改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确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鼓励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建立铸锻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价标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七)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行业企业、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等在技术、标准、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 鼓励在高端装备制造、零部件制造等领域加强对外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吸引国外相关领域企业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共同开展先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职责分工,解决影响铸锻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装备制造业供应链安全稳定。 落实稳工业经济和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支持铸锻件中小企业破解困难,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有关企业要围绕重点任务,务实开展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收集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营造良好环境。 注重需求引导和标准引导,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精神,认真履行环保、安全等责任,避免无序低价恶意竞争,维护行业平稳运行。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 广泛传播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负面警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舆论环境。
(三)做好示范引导。 构建铸锻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动态遴选在智能制造、绿色低碳、补齐短板等领域具有代表性成果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业企业,成为标杆企业. 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对标挖潜工作,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在重点地区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工信亭联庄[2019]44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3 月 30 日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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