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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23   

沪府发[2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1 月 6 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事业单位”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区(县)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节能工作。系统内的公共机构。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公共机构,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并提供保障。

第七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管理,积极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可谋

第九条 市和区(县)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其行政区域的减排情况。

第十条 公共机构制定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能源利用现状和问题、指导思想和原则、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节能措施和节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进行年度分解落实,制定年度节能计划,下达节能目标和指标同级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指标,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或者方案,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完成节能目标。 同时,将年度节能计划或计划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能管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节能联络员(专职管理员)制度。 市、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专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收集、汇总节能工作信息,为公共机构处理各类节能提案、议案、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和监督制度。 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与全市能耗监控系统相连接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要依托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子平台和建筑能耗监测区子平台,推进事业单位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 . 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能源消费统计和年度能源利用情况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事业单位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市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政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情况报告。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制度。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能源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并根据审核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效率。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定期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节能降耗政策法规的情况,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属于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计范围。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审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办公用电设备配置标准管理制度。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用电设备配置标准。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系统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用电配置标准。系统内的国家机构。

能源消费定额和办公用电设备配置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核准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各自的职责。

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运行满一年后进行的节能评估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地理气候条件和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建立同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在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当对拟列入项目储备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方案预审。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能现状分析、节能改造主要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分析、节能改造后效益评价等内容。 . 节能改造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搭建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的平台,鼓励事业单位采用服务方式能源管理外包模式,推动节能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

事业单位采用能源管理合同实施节能改造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向节能服务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列为能源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期间能源费用预算支出(包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不得超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上一年度能源费用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宣传引导公共机构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 各级公共机构要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物业服务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物业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管理和服务,也可以委托专业节能服务单位为自身能源使用外包管理提供节能服务。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节能工作职能部门,设置专(兼)职节能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节能管理、能耗统计、能源管理等工作。审计、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宣传等工作。

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本单位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保留原始凭证,建立统计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报告。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报送系统能耗统计报告。

市和区(县)政务管理部门要定期上报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情况,形成能源资源消耗通报制度。 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级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探索公务车制度改革,提倡公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用于官方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强制或者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中的节能建筑工程材料,积极使用新型节能产品和技术。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年度节能指标,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和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会同物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科学合理调节室内空气环境质量; 除重大活动或会议外,公共会议室、接待厅、餐厅等区域应严格控制空调的开启和使用;

(二)加强办公区用电管理,非办公时间及时关闭办公区内的照明、电脑、复印机等用电设备;

(三)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尽量减少会议时间。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倡以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替代传统会议; 推广电子政务,逐步减少纸张使用;

(四)整合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集中办公,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公务用车保有量,优先购买小排量、低油耗、节能型车辆汽车。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控制车辆使用频率,减少空驶里程;

(6)邀请专业节能机构会同物业服务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对办公楼能耗采用分项计量装置静安能耗管理系统,分析能耗情况,查找能耗薄弱环节,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提高设施设备效率,避免能源浪费。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约型事业单位建设。部门。 同时,充分利用事业单位节能宣传周,积极宣传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节能在全社会的示范作用。 .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其他公共机构应遵守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每年4月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上年度节能规划实施情况、节能监督检查的接受与配合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报告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批准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事业单位开工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违规购置公务用车、超标准、超限额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所在单位政务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查处。同级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相关车辆责任追缴、拍卖、责令退还等。

第三十九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在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中,依法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违规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同级机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及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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