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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规范省级政府网站统一科技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办〔2021〕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网站建设指导意见》《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规划》(国办函[2018]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技术平台,是指省政府网站资源优化整合,平台集成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协同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数据集中管理、内容服务集中提供的政务网站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 统一科技平台包括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各部门(含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专业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本办法适用于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统一技术平台主管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统筹推进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工作,督促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基础设施服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司其职河南省机关能耗管理系统,确保统一技术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五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具体负责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更新、运维、安全防护等工作; 承担统一技术平台软件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迭代升级和日常维护工作; 为网站页面模板提供基础,负责相关网站的数据迁移; 负责统一技术平台的整体安全管护、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等工作。

第六条 基础设施服务单位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安全防护,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支持,配合统一技术平台的安全防护工作。 省大数据局负责指导、督促基础设施服务单位为统一技术平台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服务和政务云服务。

第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是统一技术平台应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栏目规划、信息发布、网民留言来信处理以及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网站,确保本单位网站信息与省政府信息一致。 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的信息合法合规,内容安全。

第三章平台管理

第八条 统一技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平台建设,覆盖政务开放、解读与回应、服务、互动交流等4大功能。

第九条 编制统一技术平台信息数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各类信息数据的分类、格式和接口提出要求,实现平台资源的统一调用和统一监管,打造统一高效的整体运维保障政府网站系统。

第十条统一技术平台应当为平台内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支持: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 内容发布、互动交流、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 网站搜索、投诉举报、评价监督; 个性化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无障碍浏览、安全防护等。

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信息采集、编辑、发布、更新,网站栏目和专题的个性化设计,网站及其他政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个性化开发等,不属于统一技术平台提供的通用服务。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统一技术平台建设科学分类、集中标准化、共享共享的省级统一信息资源库,汇集信息发布、便民便民、互动交流等栏目或系统的信息数据在省级政府网站上。 图书馆、后使用”原则统一管理。要从用户需求出发,不断完善信息资源库,促进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互传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十二条 统一技术平台与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统一用户身份认证、单点登录,整合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信息资源,促进开放、互动、服务发展一体化。 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要按照相关标准与统一技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包括省市两级在内的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

第四章网站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最多设立一个网站,必须依托统一的技术平台建设; 不在统一技术平台上运营的省级政府部门网站,要逐步向统一技术平台迁移。 省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网站,但可在部门网站上设立专栏; 涉及多个省政府部门职责的,须将内容整合到省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第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在统一技术平台开通或迁移网站,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设立或搬迁。 申请内容包括:拟开通或迁移的网站名称、管理单位、域名、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 申请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申请单位要积极配合平台建设和维护单位网站建设需求,规划设计相关栏目,制定网站建设或迁移方案,依托建立或迁移网站的统一技术平台。 申请单位向编制部门提出增加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的申请,并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 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 按照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通过国家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得政府网站标识码。 开通或迁移的网站需经平台建设和维护单位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线。 对新开通的网站,在网站底部功能区增加“我为政府网站找茬”监管举报平台入口,标注政府网站识别码,并开通公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本单位网站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提供服务功能,与网民互动,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 要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信息公开审查、网民留言处理、值班上网、应急处置、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明确网站运行管理各项责任,确保所有工作责任都分配给了人,网站是安全的。 光滑的。

第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可根据工作需要暂时或永久下线。 网站需要临时下线的,由省政府部门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临时下线。 同时在单位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原则上临时下线每年不超过一次,下线时间不超过30天。 省级政府部门网站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运行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级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级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按次数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年内下线不计算在内。

省级政府部门网站因实际情况需要永久下线、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有相关强化要求的,需对原有内容进行整合迁移。 省政府部门提出永久下线书面申请,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启动。 拟永久下线的网站,应当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悬挂下线公告,取消网站域名、ICP备案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管理部门按要求,通过国家政府网站信息变更状态申报系统。 网站下线迁移后,必须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网站内容去向。 相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存30日。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人员要积极参加省政府办公厅和平台建设运维单位组织的培训,负责管理统一技术平台分配给本单位的账户,推动协调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安排部署政府网站工作。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增、删、改统一技术平台账号,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账号使用人、联系方式、职能权限等。根据要求,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开通。 连续6个月以上未登录的账户将定期清零。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部门网站在统一技术平台上运行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和通报。 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网站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章内容运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务公开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政务信息。 要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保密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有效管控和引导政务。 核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禁在政府网站存储、加工、传输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议、同步部署。 解读资料在政府网站发布,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资料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门户网站和河南政务服务网,整合本部门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加快建设权威便捷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要在本单位网站设立统一服务门户,集中发布本单位政务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集中提供网上服务。 在网站上发布的政务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要与省级政务综合服务平台保持数据来源相同、内容一致,推动实现同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互动交流的各项工作机制,增强互动交流的实效性,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纽带作用。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当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在网站上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及时、认真处理网友的留言、来信; 面试。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扎实做好本部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加工处理等内容保障工作。网民留言、专栏建设、在线访谈等。

第六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保护战略,提高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做好网络、云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为统一技术平台提供符合相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云服务,提供安全可靠的开放接口,对接入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或安全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审计和监控。

省大数据管理局要指导和督促基础设施服务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及时响应统一技术平台安全管理的各类基础设施服务需求。

第二十七条 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必须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统一技术平台的技术安全保护工作。 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漏洞利用等风险。 划分网络安全区域,严格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安全访问路径。 加强用户管理,严格设置访问和操作权限,记录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在统一的技术平台上加强用户数据安全保护。 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统一技术平台异常预警处理,平台运行日志保存不少于6个月。 密切关注网信、公安、通信等管理部门发布的各类预警通报,及时响应。 加强应急处置。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省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存在的技术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整改; 对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存在的内容安全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督促整改。 落实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要求,确保统一技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关领导、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信息发布和值班网络阅览责任,加强对网站内容、账号、帐号等的安全管理。个性化的业务系统。 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突发事件的响应和处理,以及本单位在统一技术平台上的应用扩展和软件开发,确保网站信息安全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当对统一技术平台数据进行分类分类管理,结合数据生命周期制定数据安全控制、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采取身份认证、授权访问、数据脱敏、防泄露、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有效管控数据,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复制、修改、存储或传输数据。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统一技术平台数据保护要求,确保上传数据安全,履行安全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坏数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 第三方在平台内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网络》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管理人员必须保护登录统一技术平台的数字证书、帐号和密码,严禁泄露用户帐号和密码,及时清理无用账户. 凡使用本单位管理人员的数字证书、帐号和密码登录统一技术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均视为本单位行为,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做好网络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等级评估、安全建设整改、安全保障等工作。责任落实、供应链安全管理、密码安全保护等。省政府各部门要配合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做好统一技术平台网络安全等级评估工作。不再组织单独的评估。

第三十三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技术平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责任; 定期对统一技术平台运维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水平。

第三十四条统一技术平台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省委网信办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指导。 省公安厅负责对省政府统一科技平台和各部门网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部署重要时期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省交通管理局协助做好政府网站域名和ICP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平台建设和维护单位、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制定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事件分级和处置机制。应急响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指导、督促平台建设运维单位组织应急保障力量,按照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省政府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和各部门开展应急演练。省政府要积极配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发生数据泄露、篡改、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报省政府办和网信、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技术发展和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优化和升级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统一技术平台建设和运维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和运维资金由市政府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负责统一技术平台的日常运维工作,通过现场及时响应省政府各部门的通用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需求。 、远程、热线、邮件等服务方式,协助做好市级政务网站集约化平台与统一技术平台的数据对接互联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运行在统一技术平台上的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国家通报的,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平台建设和维护单位因疏忽大意造成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舆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已于2010年1月21日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2010 年 1 月 29 日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节能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规范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是指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执行和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管理部门将其列为“监督单位”)。 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河南省机关能耗管理系统,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节能监察有关的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用能信息监测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督工作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举报、投诉。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七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年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 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5万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管。 . 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督。

第八条 节能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用能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使用能源用能项目建成后的能源合理利用; (二)淘汰、限制使用高耗能的落后耗能产品和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相关能效标识制度的情况; (五)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节能制度的情况; (六)用能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事项。

第九条 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条 节能监督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和书面监督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被监管单位的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二)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渠道,发现被监管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督办单位节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的; (四)根据节能督导方案进行现场督导; (5)) 其他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测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节能现场督导,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督导人员共同实施,并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现场节能督导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管单位。节能监督。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监督笔录应当如实记录现场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和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督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人签字确认。分管被监管单位; 被督导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督导员应当在督导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 实施书面检查的,被监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监督员在进行节能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节能监督内容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如实说明和解释问题; (3)根据需要对被监管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实施节能监察,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不得泄露被监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作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被监管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管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被监察单位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更正和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察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管理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或者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单位浪费能源但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管单位出具《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改进措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应当自监察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被监督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美好的。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阻挠节能监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向被监管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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