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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胜利能源地面选煤项目空载试车成功
时间:2022-12-13   

11月18日下午14:00,随着胜利一号露天选煤项目调试调试工作一切正常,标志着首次全系统空载联合试运行取得圆满成功为下一步的重载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能源集团胜利能源露天矿露天选煤系统项目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和煤炭产业政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配套项目。主体建设包括风选车间、煤矸石仓、皮带输送系统、配电室,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其中智能风选机每小时处理能力550/500吨,是国内最大的中国的风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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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系统项目自2022年4月13日开工建设以来,全面推行“两全一实、一区四岗、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运营监督,现场管理人员采用7天×15小时工作模式,昼夜工作,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无盲区,切实保障施工安全;通过现场检查、规范施工程序、强化过程控制等手段,不断夯实高质量管理,为项目高质量投产打下坚实基础;严格执行环保整改工作时限和合同工期要求,全力克服疫情影响,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抓好施工进度,通过优化设计、采购、施工等各环节工时限,施工时间最大程度地挽救了。其中,煤矸石仓滑膜施工耗时46天,风选车间钢结构安装完成率在50天内达到90%。全厂设备安装仅用时51天,施工进度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最大程度地节省了施工时间。其中,煤矸石仓滑膜施工耗时46天能耗管理系统调试及试运行,风选车间钢结构安装完成率在50天内达到90%。全厂设备安装仅用时51天,施工进度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最大程度地节省了施工时间。其中,煤矸石仓滑膜施工耗时46天,风选车间钢结构安装完成率在50天内达到90%。全厂设备安装仅用时51天,施工进度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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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船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能耗数据采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授权上海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核查工作,具体负责对我国船舶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碳强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 年 11 月 22 日

【点击原文查看附件】

船舶能耗数据及碳强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采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船舶和进出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

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运动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能源消耗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中国船舶国际航行碳强度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能耗数据的采集、报告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船舶碳强度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授权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核查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碳强度中国国际船舶管理.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船舶国际航行能效指标的数据采集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船舶能耗数据采集上报技术要求》(JT/T 1340)采集上报船舶能耗数据。

第五条 中国注册国际航行船舶和进出中国港口的外国注册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航海日志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记录船舶能源消耗数据。

中国国内海运船舶和内河船舶应当按日或按航次记录船舶能源消耗数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六条 中国籍海船国内航行的,应当在办理离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航次的能源消耗数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籍海船,可以使用月度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内航行且单次航次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按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采用月报方式的中国国内海运船舶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挂靠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历年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第七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外籍船舶在办理出境手续或者出港报告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前一航次的能源消耗数据。

从事国际航行的中方船舶,应当在离开境外港口前,将上次航行的能源消耗数据报送经授权的海事局。

第八条 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者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因特殊情况不能报告的,船舶应当在满足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的补充报告。

第九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船舶,应当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报送船舶能效指标数据。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实数据报送经授权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和船舶能效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核定的船舶能效指标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中国船舶国际航行碳强度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舶能效指标的有关要求,并取得国际能效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报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留在船上。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审核通过的,海事局授权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船舶能效管理符合性确认书》计划”。《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是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进行重大改造,或者经授权海事局抽查审查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的,发现届时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提交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如果验证通过,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四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3月31日之前,将船舶上一日历年的年度能耗数据和相关证明文件报送经授权的海事局。每年,发送船舶的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保留至次年年底。

适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28条规定的船舶能耗管理职责,还必须报告上年度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历年。

第十五条 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船舶年度能源消耗报告的数据,核实船舶实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并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评估年度营运碳强度。防止船舶级污染。

船舶营运年度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差、极差船舶营运能效等级。

第十六条 船舶能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要求的,海事局应当提供《燃料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符合性声明》强度等级”,应提供授权的 MSA。

《油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性声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应随船备存5年。

第十七条 船舶年度碳强度等级评价结果连续三年为E或D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于当年4月30日前, 将修改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验证。

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审核通过后,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燃料消耗量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性声明》和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船。

第十八条 5000总吨以上中国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外国国籍或者变更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改变的完成。报告上一日历年和变更完成日期之前一年的能源消耗数据。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报告数据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船舶签发相应的《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声明》。

前款规定,船舶已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的,不再重复报送。

第十九条 对年度碳强度等级为A级或B级的船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适当减少碳强度管理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

受权海事管理机构在核查中国国际船舶年度能耗数据时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并这些措施的要求。

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签发《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声明》后6个月内,按照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由中国海事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报送船舶能源消耗数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船舶能耗数据报告有误的,应当督促船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碳强度管理,是指为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而开展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船舶能效管理和营运碳强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采集管理办法》(海卫防〔2018〕476号)同时废止时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中国船级社。

附件:船舶能耗数据及碳强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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