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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节能司、办公事务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局、经济发展局、办公事务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节能条例》、《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琼府办[2017]131号)和《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验收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建办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办法》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技术处反映建筑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协调研究处理。
联系人:于汉斌 办公电话: ,
附件:《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附件:《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doc
相关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消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通知(试行)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能源消耗指标采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4 月 29 日
山东省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消费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能源转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项目”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指标的采集、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耗指标,是指为保障项目实施采集和储存的能源消耗指标和煤炭指标。
第四条 能源消费指标的采集、存储和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消耗指标的征缴、保管、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能源消耗指标征缴资金的监督管理。全省能源消耗指标。
第二章 能耗指标采集与存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
(一)能源消耗指标省级统筹。
(2)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用于省内收储有偿关停和整合产能的能耗指标。
(3)对区域单位能耗和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低效类和D类低效类的设区市,调整下调能耗指标。
(四)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休假用煤指标,发展核电等新能源,部分替代全省燃煤发电形成的用煤指标。
(五)适用于省收储的其他能源消耗指标和煤炭指标。
第七条 收储数量
(1)国家下达的能耗目标的30%-40%。
(二)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的因关停、整合、去产能等方式腾出的能耗指标。
(三)设区、区单位能耗和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低效类和D类低效类的城市,按省下达的能源消耗指标年平均值计算分别减少5%和10%。
(四)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产能整合、核电等新能源发展、“外电进山东”增量部分腾出的煤炭指标全部或部分替代全省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
第三章能耗指标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采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包括:
(一)年度省重大项目。
(二)入选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三)全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和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
(四)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使用
包括应用使用和市场竞价使用。
(一)按申请使用: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前四款规定的项目。
(二)市场招标: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招标条件的项目。
对积极支持和配合全省能耗指标采集入库的设区市,根据申请优先支持其项目获取使用指标。
第十条 使用价格
(1) 申请使用类
1.实行基准价格制能耗管理,参照全国能源使用权交易价格和各省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基准价暂定为能耗200元/吨标准煤,煤炭150元/吨。
2.经评估,对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显着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低于基准价20%的优惠。
(二)市场招标
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确定。
第十一条 使用数量
全省收储能耗指标和煤炭指标中约20%用于市场招标项目,其他指标用于按需项目。
根据申请单个项目使用省能耗指标收储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能源消耗总量或煤炭消耗量的50%。省政府确定其属于全省重大产能分配项目,使用量可具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手续
(1) 申请使用类
1. 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省发改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程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对使用省能耗指标进行收储的,出具核查报告,根据申请对项目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形成审核意见。
3.审核确认。采用100万吨标准煤以下全省综合能源消耗指标或者100万吨标准煤以下指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全省综合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改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征求意见研究和决心。
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确定不使用省能源消耗指标储藏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
4.指标发布。经批准使用省级能耗指标收储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使用价款,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能源消耗指标使用计划。项目。
(二)市场招标
1.发布消息。市场招标能耗指标招标信息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本次招标的能耗指标数量、标杆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招标的要求条件等。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参加投标。
2.资格审查。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3. 投标确认。招标当日,能耗指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程序组织招标,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中标最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获得相关指标。
4.指标发布。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使用价款后,省发改委将根据招标结果出具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的能源消耗指标应当纳入设区城市统筹平衡。
第四章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使用价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负责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收储基金收支项目预算方案,报报实施。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源消费“双控”、煤炭消费减少、节能减排和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高耗能行业。
第十七条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省财政部门安排年度目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已发布的使用指标:
(一)未按时如实填写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填写虚假信息的。
(二)不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
(三)向第三方审核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4)申请项目取得的煤炭指标未在本项目使用,转入其他项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停职,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擅自使用、公布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能源消耗指标采集、存储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纪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能源消耗指标的采集、存储、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4-29 发行
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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