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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根据本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在使用过程中消耗大量能源或者转化大量能源的特种设备。 ,并有很大的节能空间。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管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用户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履行节能减排义务,抓好高耗能特种设备建设。节能减排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用户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生产,确保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的产品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择、工艺配方、计量和监控装置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产品。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试验。未进行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量产。
锅炉和热交换压力容器产品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能效试验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标准,并出具能效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对能效检测报告进行节能监督。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交货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操作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原有的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的能效项目不符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高能设备安装、改造、抢修单位。 -消耗特殊设备。被通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或者能效试验,达到要求后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将相关节能技术资料移交给用户。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测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的要求配备、安装辅助设备、能效监测装置、能源计量器具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工厂文件。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申请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能效证明文件。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能耗特种设备的使用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包含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2)能效检测报告;
(三)设备的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测记录和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6)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内容。特殊装备。
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的定期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锅炉和提高能源效率。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锅炉安全、安全。有效的锅炉清洗。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备进行节能管理和能效检查,特种设备标准。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用户整改。当检测结果异常或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
第二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用户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节能改造。经整改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修改或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和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户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处理。依法与他们同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信息的收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及时上级部门,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惩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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