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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时间:2022-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31号

《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8 年 8 月 1 日

事业单位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节能,提高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事业单位节能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在整个社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消耗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和防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务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国务院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同一级别的器官。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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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事业单位浪费能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 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可以计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中长期专项能源规划,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保护规划。

县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关键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主管机关事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所在事业单位。每年相同的水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耗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确保节能减排。实现节能目标。

事业单位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可以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区分能源消耗种类,对能源消耗系统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实时监测能源消耗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消耗。浪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消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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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在不同的行业和系统。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能源消费限额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能源消耗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组织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强制采购或者优惠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清单,优先考虑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应加强。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其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核对建筑竣工验收资料和能耗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电、气、煤、油、市政供热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对能源消耗总量、人均能源消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进行分类、分项评价;

(三)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历次能源审计关于合理利用能源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寻找具有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利用能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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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年度节能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核实事业单位超额能耗的声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有能力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整、维护和检查检查,实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关键耗能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降低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电气设备的待机能耗,并及时关闭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空调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控制,合理设定电梯开通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办公楼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智能控制装置的应用,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洪水。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重点监测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的能耗,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专车专用,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保证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能耗计量、监测、统计;

(三)能源消耗配额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七)开展能源审计;

(八)公务车辆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严重超标的事业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向事业单位负责人发出通知 处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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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实施能耗计量制度,或未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对能源消耗系统实施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进行能耗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五)超额使用能源,未向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作出说明的;

(六)不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不为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陕西能耗管理,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不执行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清单,未按照国家强制采购或者优惠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和设备,或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设备。对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下规定处罚:到法律。

事业单位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超标、超设、拒报高耗能、高污染车辆购置公务用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同级人民同级处罚 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政府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车辆,拍卖,并命令他们退回。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规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的,由管理本机关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意见书,并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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