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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工程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道路建设和养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交通部《交通运输业节能管理条例》专门制定。
第二条 国道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能源使用和节约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及燃料产品、天然气、电力等。
第二章节能分级管理与基础工作
第四条 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节能管理工作由机构负责,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节能政策、政策法规;制定道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设备的能源消耗定额、节能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推广节能技术;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节能管理措施。
(二)检查监督所属公路项目节能基础设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做好公路项目能耗统计工作,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告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节能管理
(一)按照上级节能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节能规划和方案,组织节能宣传培训。
(二)工程机械能耗实行配额管理。设备能耗定额应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机械转移成本定额》中的燃料消耗规定,结合地区特点,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严格按照定额逐级考核,定期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耗报表。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节能管理
(一)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源消耗台账,按照交通部《原材料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提交能源消耗报告,同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二)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耗指标等与节能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与其他技术文件一样备案。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四)建设单位技术、机械等管理部门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5)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和设备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大力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
(七)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节能宣传活动。
第三章 重点耗能设备能源管理
第八条 实施重点用能设备能源管理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节能管理,制定相应的能耗管理办法。
重点耗能设备是指装机容量在120千瓦(含)以上的工程机械设备,属于重点耗能设备。
第九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购置或者新建关键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审查,并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提出能源——对申请购置或新建、设计机型的节能要求,同时对机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能耗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审查。限制购买和制造超过规定能源限值指标的机械设备能耗管理系统施工方案,避免使用高耗能设备。
第十条 购建新的关键耗能设备,应当本着选择低能耗、高效率、先进技术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能耗等技术指标的认可。采购单位节能管理部门的样板。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重点用能设备的能耗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设备能耗实行配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合理组织建设,减少设备非生产性运行,按照建设生产任务和能耗定额分配能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设备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关键耗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对技术条件差、能耗高的重点耗能设备,必须采取特定条件和措施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验鉴定,并提交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用于建设。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在公路工程节能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能管理工作松散、长期超标、浪费能源、情节严重的单位,要限期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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