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菏泽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提高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事业单位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节能减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事业单位节能条例》和《山东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使用本市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承担节能工作。全市事业单位消费统计、监测、评价和考核。事业单位节能宣传、检查监督、教育培训等。县(区)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市、县(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系统内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
第四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事业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制定本市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节能规划、山东省节能规划。.
主管机关事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节能规划和市公共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制定县(区)事业单位节能规划。事业单位并结合实际,将年度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事业单位和所属乡(镇、办)事业单位。管辖权。
第五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做好节能工作。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和公布全市公众能源消耗状况。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统计和公布县(区)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向管理事务的机构报告。市人民政府的。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不同行业和系统的公共机构。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统一采购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集中集成,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九条 主管机关事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市各级事业单位是落实节能工作的主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耗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分配到关键耗能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岗位。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对能源消耗系统实施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实时监测能源消耗状况。能耗计量监测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能耗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上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能耗数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每年3月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协调、监督、督促及时报告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总结,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事业单位要做好节能措施的监督检查,把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企业。鼓励事业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能耗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整、维护和检查,实施低成本、无成本的节能措施,加强能耗管理:
(一)在日常办公工作中,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建立智能节能模式,空调、电脑等电气设备的待机能耗,并减少复印机。
(2)空调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每两年清洗一次。
(3)电梯系统要实行智能控制,合理设定电梯开启次数和时间能耗管理办法,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提倡不使用三楼以下的电梯。
(四)照明系统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控制装置,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五)集中供暖的建筑要逐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供暖和收费的制度。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部位的能耗进行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强供水和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渗漏。
(八)提倡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收集系统进行绿地养护,并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进行喷灌和微灌,禁止大洪水灌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和网络建设,实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和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并安装热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能源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设计与施工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单位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标准配备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事业单位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定点加油、定点保养制度,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和里程、燃油定期核对制度。消费和运营费用。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班车、接待车等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强制采购或者优惠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目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属于节能产品和设备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被国家明确淘汰。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能源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自己的耗能系统和设备。因此,采取了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核对建筑竣工验收资料和能耗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电、气、煤、油、市政供热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对能源消耗总量、人均能源消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进行分类、分项评价;
(三)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上一次能源审计中合理使用能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寻找具有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利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核年度节能计划和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核实事业单位用能超过能耗定额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主管机关事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事业单位进行重点审计。受同级事业单位情况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能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四)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六)能源消耗配额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
(八)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九)公务车辆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严重超标的事业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通知事业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的;
(二)未实施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和能源消耗制度实施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的;
(三)未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制度和节能联络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关键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额使用能源,未向管理本机关事务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擅自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价考核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名义改扩建写字楼、豪华装修的;
(八)未按照国家强制采购或者优惠采购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和设备;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公务用车,超标、超设或者拒绝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并由相应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追缴、拍卖车辆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违规使用能源造成能源浪费的,由主管机关事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节能整改书面意见,并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提供必要的节能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合作,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工作。节能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关事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事业单位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公共机构。在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电子邮件:
sales@ctrlwork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