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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节能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能耗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积极贯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减碳和生态环保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办法》指出,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将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前置程序。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科学合理制定和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方案和行动计划,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采取控制碳排放的有效措施。排放。
此外,《办法》根据企业所在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企业主要经营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等,年能耗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是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第二类企业是除第一类企业外,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年能耗在100以上,000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第三类企业是指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动态分类监督管理。(记者马晓敏)第三类企业是指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动态分类监督管理。(记者马晓敏)第三类企业是指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动态分类监督管理。(记者马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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