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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公布
时间:2022-07-07   

【大河金融魔方新闻】1月9日,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公布,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所谓绿色建筑,是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宜、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质民用建筑。整个生命周期。 .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从低到高分为基本、一星、二星、三星级。

其中,国家机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办公用房,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一星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建设优质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促进城乡建设碳达峰和碳中和,为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宜、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循环。优质的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从低到高分为基本、一星、二星、三星级。

第三条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河南省能耗管理系统,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第七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标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部门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并结合我省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征求发展等部门意见与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公共建筑能耗限值、新型建筑技术路线、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确定碳减排量目标和路径。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转让或分配时的土地分配决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农民自建房屋外,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办公楼,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绿化建设。一星或以上的建筑标准。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水平。绿色建筑,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社区的创建。

第三章建筑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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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单位需要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或改造的,应当符合落实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招投标或者委托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明确说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将项目的绿色建筑实施放在首位。责任。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证明。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纳入建设计划,并按照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示本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筑的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结合施工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监理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证责任,如实说明其房屋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出售,并确保它们在建筑物中出售。现场展示。

第 20 条鼓励农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自己的房屋。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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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将城市更新与旧城小区改造结合起来,有序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全面提高综合现有建筑物的性能。

现有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纳入绿色改造规划。

第四章技术创新与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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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兼顾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继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地域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提高建筑的安全耐用性、健康舒适性、居住便利性、资源节约性、宜居环境。方面表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施工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建设应当优先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砖。

城市规划区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砖。不包括依法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修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禁止使用粘土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推进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产业化,鼓励政府投资或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总承包模式,推进设计生产。 , 深度融合建设。

开发星级以上的成品住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全装修,提倡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鼓励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管理中的应用,优先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应当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地下空间。

鼓励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提升标准,降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热水能耗。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节水设施,安装节水器具;景观水、绿化水、道路冲洗水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绿色建筑优先使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等综合技术保温结构,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提高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支持推广光热光电一体化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安装或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地热资源丰富地区开发利用地热能。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筑立面、结构层、屋顶和半地下空间的立体绿化,鼓励新建住宅规划建设空中花园阳台,提升建筑和城市的绿化空间。生态容量。

第 5 章操作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整的运营管理系统;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围护结构完好,遮阳棚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五)室内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符合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三十条与物业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合同时,绿色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明确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建立保证绿色建筑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设置绿色建筑专业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设备系统的维护和记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数据共享机制,提高建筑能耗监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等建筑能耗监测制度。和能耗监测,为绿色建筑运营的科学高效监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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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营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要求的,予以处理。等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公布有关规定。正在发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

(二)绿色建筑、新型建筑产业化技术、产品开发与推广;

(三)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示范;

(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五)发展新型建筑产业化、绿色建材等生产基地;

(六)绿色建筑标准编制、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运维等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绿色建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的建设、购买、使用和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改造,应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FAR计算;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的绿色建筑,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部分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比例计算容积率排除在外。国家和地方法规;

(四)对在空间高度、绿化覆盖深度、绿化面积比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空中花园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有相关规定;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自住住房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比例增加;

(七)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可推荐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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