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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热电联产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2-04-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200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对促进我国能源合理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 年 1 月 17 日

热电联产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 煤矸石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产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的改造和关闭。小型机组和小型锅炉等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编制要科学预测热负荷锅炉能耗管理规定,适度前瞻性,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的能耗和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分析。

地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规划,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产业发展规划。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总装机容量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专项规划的审批工作,并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方式。

第五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实行滚动管理,火电建设规模按照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确定。调整。

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当在大型煤矿区或者大型洗煤设施附近规划建设。如果有集中供热条件,应考虑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当根据燃料的特点,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建设大型、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位于大矿区以外的城市郊区。原则上,该区不拟建设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 热电联产建设分为5类区域,具体区域划分办法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热电联产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没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条 严寒、严寒地区(包括秦岭淮北、新疆、青海、西藏)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以替代锅炉分散供热。,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

在夏热冬冷地区(包括江南部分地区),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可适当建设供热机组,可考虑热电联供与集中供冷相结合的项目。

在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不​​考虑建设采暖供热机组,但供热机组需建在工业区。

第十一条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量集中规划建设,实现集中供热。

第十二条 在现有火电厂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有火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造纸企业外,限制建设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应当优先布置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

背压式机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

背压式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

第十四条 在小电网偏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和电力平衡需要,可根据热负荷要求规划抽取式、冷凝式供热机组,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和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的燃煤(油)抽采冷凝装置。

第十五条 以热水为热媒的热电联产项目,其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计算,10公里范围内不得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火电项目;

以蒸汽为加热介质的一般考虑为8公里,此类火电项目不会在8公里范围内重复规划建设。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六条除背压机组外,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和热电联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耗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热电联产项目,只有投产才能获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七条煤矸石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是立项的基本依据。立项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拟建项目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明确。

第十八条 申请热电联产项目审批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当地规划方案。综合供暖区。有机机组改造和小型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停产方案,以及相应的承诺文件、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热电价批准文件、项目申请单位和其他地方热电联产项目近三年的运行和验证。

第十九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报批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锅炉设备选型订货协议。项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和批准文件的论证、项目申请单位等当地​​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运行情况和近三年的核查情况。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暖问题,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利用自然有条件的地区天然气、煤气、煤层气等资源 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

中小城镇季节性供暖供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应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应用,重点发展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加热(冷却)和发电。联产技术。

第二十二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实行网上招标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不实行网上招标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标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热力出厂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效益、促进经济用热的原则确定。 ,并遵守公平的负担。成本监管部门确定的地方供热定价成本和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由定价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煤热联动。

热电联产供热和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将逐步实行热电同价。

第二十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当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运行时,根据实时热负荷曲线,按照“以热定电”的方式优先发电。凝汽式发电机组的能耗水平决定了其发电调度顺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健全项目检验鉴定制度。

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相连。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受托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验收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在地方供热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或补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省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年度核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组织专项检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的,将责令其停止在互联网上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监管。应报政府批准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申报但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批准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审批机关,是指《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对企业投资项目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条 煤矸石和低热值煤低于/kg的项目审批,按燃煤项目管理,燃煤项目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应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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