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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环启启[2021]104号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定州、辛集、济源、韩城人民政府、、、、、:
现将《2021-2022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发改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能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28 日
2021-2022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力度,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污染源。严重污染的天气。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2016年同期相比,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37.5%和35.1%,重污染天数下降70%和 65%。取得了积极成果,但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果并不稳定。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地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不仅影响群众身体健康,还直接影响“十四五”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已完成。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和煤炭消费量明显回升,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加大。充分认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继续打好秋冬季攻势,打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攻坚战,服务“十四五”。深入蓝天保卫战,打好比赛,开个好头。
一、一般要求
基本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要求为减少污染和减碳,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污染。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同向同力,抓好工业、能源、和交通结构调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铁道”,深入实施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焚烧和取缔。特殊粉尘控制。深化企业业绩分类分级管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促帮扶,强化考核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秸秆焚烧和取缔。特殊粉尘控制。深化企业业绩分类分级管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促帮扶,强化考核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秸秆焚烧和取缔。特殊粉尘控制。深化企业业绩分类分级管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促帮扶,强化考核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条件和区域传播效应,2021-2022年秋冬季打击范围以京津冀“2+26”城市为主以及汾渭平原周边地区和城市,还有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以及河南南部的一些城市。具体:北京;天津;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山东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含韩城)和杨凌示范区。
江苏省徐州、连云港、宿迁市,安徽省淮北市、阜阳市、苏州市、亳州市将按此规划。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见附件1)@ >。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盲目发展“两高”项目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梳理《关于加强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控制》 对拟建、在建和现有“两高”项目进行排查,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和动态监测。严格落实能源消耗、产能置换、污染面积削减、煤炭减量替代双管齐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严查处违规上马和未经批准的项目,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和环保水平提升,推动现有“两高”项目转型升级. 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无照排放污染物等各类违法行为,
(二)落实钢铁行业减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和粗钢减产的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严防“带钢”卷土重来。严禁新增炼钢产能,严禁环保准入。除搬迁和产能置换外,不得批准新增产能项目。新钢铁项目投产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要同时退出。严格执行2021年粗钢减产相关要求。各省要将减排量分解为企业,按照“可操作、可验证、可统计”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按月安排完成,加强工作。事后监督。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认真做好钢铁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有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计划,统筹兼顾认真部署,对钢铁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一一检查,督促落实。结合企业能耗、环境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定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短流程炼钢企业,自行采取减排措施,但必须确保秋冬季粗钢产量不同比增加;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的环境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区分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等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2021年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120%。未列入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将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各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应以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依据,不得以减负代替。在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内实施。窑炉等生产设备的错开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的错开生产比例。
钢铁企业要把超低排放贯穿全过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根据工厂情况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真正关注企业领导,投入资金,实施实实在在的项目,真正提升管理水平。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于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规划(2017-2021年)》任务。让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是重中之重,集中资源推进区县乡清洁取暖。按照电、气、煤、煤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供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用得起,效果可持续。. 各城市要全面调查整理村、户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未完成散煤处理的名单(具体在县、乡、村、户实施)。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供暖试点3年以上的城市基本清理了平原地区散煤(改造户比例达到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控制。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2021年新装修不具备安全稳定通风条件,且一年未通过实际运行检查的,严禁拆除原有供暖设施。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煤改电”设施和洁净煤使用等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整改和风险防范,确保供暖安全。群众。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的农业散煤和清洁能源置换。据多地报道,2021年采暖季前,共有348万户家庭将被散煤替代。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2万、78万、81万、148万、4万和35万。
全力保障空气和电源供应。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民生用气主体责任,组织城市燃气企业履行合同,切实加强民生用气保障,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做到足额供气。根据合同。供暖期间,新增天然气将优先保障居民供暖需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名录,夯实“打压公益、保护群众”应急预案;为“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支持燃气管网建设,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和审批手续。等待。加大火电供电保障力度,确保火电厂发电能力,加强“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做好电网配套设施运维工作确保“煤改电”用户过冬保暖。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大产能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稳定供应。鼓励各地积极利用生物质能,
严防散煤复燃。依法将已完成清洁供暖整体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免烧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散煤,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再烧散煤。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集散点进行监管并进行了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窑炉综合改造
加大燃煤锅炉(含茶炉、商品炉、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的淘汰整顿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和天然气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型火电厂的关停并网。2021年12月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汽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并一一建立剩余燃煤锅炉清单。工业锅炉“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变,以供定需”的原则,在供气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有序推进。彻底淘汰炉径3米以下的燃气发电机组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间歇式固定床燃气发电机组,禁用燃煤热风炉;以煤为燃料,用于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将10吨/小时及以下的冲天炉改用电炉,加快推进冲天炉在中国的推广。岩棉等行业用于电炉。彻底淘汰炉径3米以下的燃气发电机组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间歇式固定床燃气发电机组,禁用燃煤热风炉;以煤为燃料,用于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将10吨/小时及以下的冲天炉改用电炉,加快推进冲天炉在中国的推广。岩棉等行业用于电炉。彻底淘汰炉径3米以下的燃气发电机组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间歇式固定床燃气发电机组,禁用燃煤热风炉;以煤为燃料,用于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将10吨/小时及以下的冲天炉改用电炉,加快推进冲天炉在中国的推广。岩棉等行业用于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和低效处理设施工业炉为重点,开展锅炉、炉膛大气污染控制检查和抽检,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排放进行督促整改。标准稳定。对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提效升级,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排放标准稳定。对于氧化镁法、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应在秋冬季前完成大修,防止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严把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和风量分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质量关,确保低氮稳定运行。氮气燃烧系统;推动取消燃气锅炉 如确需保留烟气再循环系统的开关阀,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备旋风分离器、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混入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物质。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设置反硝化设施;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如果采用SCR脱硝工艺,秋冬季前应检查催化剂的使用情况,以保证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应以精制脱硫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配备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材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设置反硝化设施;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如果采用SCR脱硝工艺,秋冬季前应检查催化剂的使用情况,以保证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应以精制脱硫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配备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材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设置反硝化设施;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如果采用SCR脱硝工艺,秋冬季前应检查催化剂的使用情况,以保证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应以精制脱硫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配备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设施。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如果采用SCR脱硝工艺,秋冬季前应检查催化剂的使用情况,以保证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应以精制脱硫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配备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设施。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如果采用SCR脱硝工艺,秋冬季前应检查催化剂的使用情况,以保证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燃气锅炉应以精制脱硫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配备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改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当前突出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检查治理工作。2021年10月前,以石油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地方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开液完成了维修、废气收集、废气旁路、处理设施、加油站、异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的水平、泄漏检测和一轮排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一轮抽查抽查,覆盖了所有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将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治理要求加快整改,提高VOCs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VOCs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两级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建立一批VOCs治理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目标全面完成,淘汰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与法律法规。加大检查力度,严禁老旧车辆在城区、农村等地区非法经营或进入工矿企业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对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汽车进行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检、上门检查等方式,对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治理装置、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三元催化器以及三元催化器回收、私自拆解等行为。对于发现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检查排放检测机构的年检情况。
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按照非道路生产的非道路车辆)引进和推广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排放标准)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现场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动港口、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新能源主要用于机场新建和更新车辆或设备,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示范在钢铁等行业率先开展。按规定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代码注册,开展执法检查,
各市要建立打击油品不达标部门合作机制,参照成品油监管机制管理内燃机燃料,坚决打击油品不达标,加强油品全过程监管。进口、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证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黑加油站;加强车船柴油实际使用。卖方和运输者的主要责任;严格查处乙醇汽油封闭推广区销售非乙醇汽油的行为。
(七)推动散货“向铁革命”和“向水革命”
各地要加快铁路专线和多式联运装卸连接设施建设,提高现有专线运输能力,推动铁路场站改造适应货物。提高沿海主要港口、年散杂货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铁路专线物流园区等企业的准入率,发展“铁路+新能源联通或封闭带式管廊”。稳步提高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铁路、水路、封闭带走廊、新能源汽车等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的比重。推动船舶在港口使用岸电。聚焦港口、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产业园区,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排查,验证清洁运输条件铁路、水路、管道一一对应。到2021年12月,完成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规划。加快提高唐曹、干曹铁路货运量。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推进“内集外发”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模式。
(八)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和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电网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度。2021年10月起,开展秋收期秸秆禁烧专项检查,重点抓好闭园时间、上半夜、雨前、播前、秸秆易烧毁时,加强田间巡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督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者严肃追究责任。有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减少输电过程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减少输电过程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减少输电过程对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加强扬尘治理,鼓励各地细化扬尘治理要求,对区县实行月度监测和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工地“百分之六百”。加强道路扬尘整治,推广真空式机械化湿法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道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的清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以及废弃厂房、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清查备案,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整治扬尘。及时的方式。加强对沿线防尘网的检查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对报废的及时回收利用。2021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主要运输干线、铁路物资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继续优化绩效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定级与减排办法》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继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定级工作,根据本地区特色产业绩效定级标准,制定地方特色产业定级标准。实际污染排放水平。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安防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燃气企业外的非担保企业管控办法。确保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保障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企业管控措施得到落实和验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水泥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单独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算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间等不符合应急减排要求的方法。在绩效分类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对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将重点行业的关键数据纳入中控数据记录。
加强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各地要继续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准确性,依法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执法,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同时,在预测区域内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省(市)将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连锁。
三、保障措施
(10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点举措,深化蓝天保卫战,消除重污染天气。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坚决防止“一刀切”,决不能采取“全部关闭”、“先停止”等简单粗暴的措施。各市要细化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任务,分区、县、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将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监管的重要内容和管理,建立要完成的重点任务。情况定时调度机制。2021年10月底前,各省(市)应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确认户名、锅炉名录、高污染燃料不燃区划定,并报送秋冬季2022 年 4 月 15 日之前。总结一下。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意见》,确保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降低供气水平,有效降低各环节成本。完善峰谷分时电价体系,优化热电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进一步扩大供热期谷地段电价下降比例。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资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做好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大气专项资金使用。严格落实清洁取暖补贴,针对补贴政策到期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中央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各地实际给予适当的运行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因地制宜锅炉能耗管理规定,因人而异。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铁路、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和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铁路专用线的投资建设。
(十三)完善监控系统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成分和VOCs监测,监测颗粒物成分结果应及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站,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测,将涉及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依法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覆盖率不低于65%工业源头,完成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安装并接入生态环境部门;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及时严肃查处。鼓励重点企业安装主体生产,处理设施关键工况监控、用电(能耗)监控、视频监控。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覆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将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监测工作。指定排放控制区的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的移动源监测体系,覆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将在划定的排放控制区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的移动源监测体系,覆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将在划定的排放控制区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开展自我监测,提高自我监测数据质量;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部门联合抽查,在2022年3月前公开一批质量较差甚至被篡改、伪造的监测数据机构和人员监测数据名单。
(十四)加大督促帮扶
各地要紧紧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主线,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排放稳定、经营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对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屡次违法的,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依法做好排污许可证换发和重新申领工作。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采取现场和非现场两种方式,开展排污许可事后执法检查,督促、引导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 加强联合执法,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VOCs相关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治理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联合执法部队。
加强对易多发问题的监督执法。开展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废气旁路管理、排污口安装、运行记录台账等调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偷盗、绕道直排、废弃烟道等、未安装治污设施、治污设施运行异常、超标排放、不规范排污口、弄虚作假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继续开展秋冬季重点地区督促帮扶工作。根据不同时间段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动态确定督促救助城市范围,根据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督促救助任务。重点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清洁供暖保障、锅炉窑炉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对2021年以来督促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账”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对督促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加强现场核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十五)加强考核检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秋冬季,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每季度持续“破表”的城市,将予以发布。预警通知;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最终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官员。如果发现监控数据被篡改或伪造,
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查工作部署,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突出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查。视情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专项检查。
附:1.2021-2022年秋冬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2.各市2021-2022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计划及措施任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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