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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中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2-23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21 年 9 月 22 日)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外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为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空间格局的关键。走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峰和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必须坚持“国家统筹、节约优先、两轮驱动、内外畅通、风险防范”的原则。

- 国家协调。在全国一盘棋中,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落实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地区实际分类,鼓励积极行动,率先登峰造极。

- 保存优先级。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实施综合节约战略,持续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单位产出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从源头和入口控制阀的有效碳排放。

- 两轮驱动。政府和市场共同构建国家新体系,加强技术和制度创新,加快绿色低碳技术革命。深化能源及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内外光滑。立足国情,统筹国内外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风险防范。处理好污染减排与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人民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带来的经济、金融和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减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GDP能耗比2020年降低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20年减少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为碳达峰和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GDP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并实现稳步下降。

到2060年,全面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境界。

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加强对绿色低碳发展规划的指导。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全面纳入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 支持和保障各级规划,加强各级规划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碳达峰和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在各地区、各领域协调实施。

(四)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继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的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区域战略实施中长三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的定位和使命要求。

(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绿色低耗水平。 ——碳发展。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绿色低碳社会示范创建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四、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碳汇增效。制定能源、钢铁、非金属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黑色金属、石化、建材、交通、建筑 以节能减碳为指导,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成果去产能 加快产业领域低碳流程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 加快商贸绿色转型信息服务等,提高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

(七)坚决遏制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新建、扩钢、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改建。扩大炼油和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合理控制煤制气产能规模 提高高耗能高耗能排放项目 能源消耗准入标准 加强分析,产能过剩预警和窗口指导。

(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五、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九)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完善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和能耗双控衔接,对节能减排目标较严的地区实施项目延期限期、能耗等量或减排。 . 加强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落实责任落实和考核考核,加强对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控制。

(十)能源利用效率显着提高。将节能工作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继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事业单位等重点领域节能工作,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和新型通信 基础设施能效水平 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 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快推进节能工作和减碳转型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

(10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削减步伐,“十四五”期间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期间逐步减少煤炭消费增长。 “年计划”时期 “十五五”时期石油消费将达到峰值 平台期 统筹发展煤电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能源——活跃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柔性改造,逐步减少或禁止零散燃煤,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稳定、平稳过渡。

(10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坚持集中和分布式能源并举,优先就地开发利用风能和太阳能,因地制宜发展水电,安全有序积极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抽水蓄能和新能源储能规模化应用,发展产、储、输、用全链条,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完善电网能够吸收和调节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

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在竞争环节全面放开电价。推进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能源统一市场。

六、加快建设低碳交通体系

(10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交通中的比重,持续降低交通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优化客运组织,引导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绿色物流,整合运输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10五)推广节能低碳汽车。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船舶,推进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推进加氢站建设,促进港口岸电船舶正常化 加快建设便捷高效、适度先进的充换电网络体系,完善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完善交通运输设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旧车、旧船。

(10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慢行系统等建设。自行车道、人行道等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七、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10七)推动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群发展,构建城市生态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目标,严格控制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杜绝大拆大建,加快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农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10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继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能耗的规模化发展。碳建筑 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实施建筑能效评价和评价标签,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价,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促进建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家乐。

(10九)加快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筑能源使用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电气化等普及率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加快工业余热供热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广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热。

八、加强绿色低碳重大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节能减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构建碳峰和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校增设碳峰和碳中和相关学科。

示范和工业应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九、继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

(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土地空间规划利用,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乡现有建设用地盘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标准,加强经济集约评价土地利用,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

(20三)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山、河、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扩大土地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湿地保护,全面推进保护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提高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碳汇能力。完善生态农业碳汇,积极推进喀斯特碳汇开发利用。

十、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十四)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继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完善出口政策,从严管理出口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和环境服务的进口。

(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南南合作,助力发展中国家各国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广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共建绿色“一带一路”背景。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转变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国内外工作,积极参与全球气候环境治理。

十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七)完善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有法律法规与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研究制定关于碳中和,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强标准的国际接轨。

(20九)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完善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能耗统计监测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高信息化计量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碳汇背景调查和碳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永久冻土和喀斯特的储存评估。实施碳汇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监测评估。

十二、完善政策机制

(三十)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和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格控制高碳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 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装备及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激发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企业应加大绿色低碳投入,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建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绿色低碳 为碳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建设运营绿色低碳项目,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采购力度。 -碳产品 实施环保、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建立健全价格机制,促进规模化发展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高资源行业实行优惠电价,加快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

能源使用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综合节能服务。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先行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示范,探索行之有效的模式和有益经验。培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

(三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改委要加强统筹,组织实施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计划,加强碳中和工作规划,定期派出各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碳达峰,对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价、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一致方向和协调的步骤。

(三十六)压实地方责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干部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承担碳达峰和碳中和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措施,自觉为碳达峰和碳中和做贡献。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区要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锻造厂能耗管理系统建设成本,强化指标约束。碳中和目标 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相关执行情况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地区有关部门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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