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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时间:2023-08-29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能源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法》和《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令第5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全部或者部分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统称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的主管部门。 在市节能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同的水平。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系统处于同一级别。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内容。

第六条 市、区、县节能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奖励等

第七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 区、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

第十条 区、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和本单位的能源消费特点,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上年能源消费状况。 报同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费配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 超过能源消耗限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事业单位节能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认证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和能源消耗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逐项计量,计量能源消耗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能源浪费并纠正。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报告。国家和本市规定。 报同级事业单位节能主管部门。

区、县事业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市事业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或优先采购,不得采购国家明令订购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淘汰耗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岗位培训。 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量;

(二)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制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四)制定公务用车节能行驶规范天津水泥企业能耗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燃料消耗量,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约奖励制度;

(五)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采取措施鼓励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非机动车出行。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优先选择有节能管理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

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考核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工作中的能源消耗:

(一)加强办公楼、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中整合;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广无纸化办公;

(三)合理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推广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应用;

(四)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建立巡检制度,降低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电气设备的待机能耗;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完善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中央空调的维护保养;

(六)集中供热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7)实行电梯系统智能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次数和时间,加强运行调整和维护;

(八)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采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完善电路控制方法,推广智能控制装置的应用,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装饰照明;

(九)重点监测网络机房、食堂、开水房、锅炉房等部位能耗情况。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公共机构以能源管理合同形式实施节能改造,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能源消费配额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

(四)用能产品和设备采购;

(五)能源审计情况;

(六)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公务车辆装备、使用和节能行驶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节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事业单位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超过能源消费限额使用能源,未向同级事业单位节能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的;

(三)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能源消费种类和能源消费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或者在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岗位上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未采取有效节能措施,造成能源浪费的;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采购公务用车、超标准、超限额或者拒绝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予以收回、拍卖或者责令退还。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到2025年,预计四川省将建成5条以上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智能化生产线,开展40个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30+...

到2035年,四川省基本建成国内一流水平、四川特色的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现代产业体系。 “川建工”品牌核心竞争力领跑全国,迈入智能建设省份行列……

7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微信公众号四川建设获悉,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建厅科技厅、四川省经济厅会同信息化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简称《意见》)7月5日,针对四川智能化建设发展提出多项目标任务。

任务点击:

建筑工业化升级

建立建筑工业化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 加快建设行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积极推广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智能生产线应用。 到2025年,全省将建成5条以上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智能生产线。

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升设备协议兼容、边缘计算、异构数据融合、工程大数据分析、工程应用软件开发等关键技术能力; 学习、研究、应用的综合效果; 引导企业加大智能建设创新投入; 鼓励骨干企业输出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咨询服务,带动和帮助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

技术创新应用

南充企业能耗管理系统_能耗管理平台说明书_能耗管控平台

鼓励将远程控制技术、机器人技术应用到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环节,推广成套智能无人摊铺碾压技术在道路铺装、大坝碾压中的应用。 推动施工机器人、智能控制建筑机械等集成施工装备在多个施工环节的应用。 充分利用云+大数据技术,构建全过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和指标库。

智能建造系统

研究制定建筑行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标准,确保建筑行业互联网建设和运营标准统一。 引导重点企业开展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建筑全生命周期智能建造信息标准化管理体系和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建筑新技术。 研究制定与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工程定价体系。

智能建筑行业

积极探索适合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组织方式,培育覆盖全产业链的智能建造产业生态。 培育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推动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式产业体系。 支持成都、宜宾、绵阳、南充、泸州建设智能建筑产业基地试点,努力创建国家智能建筑示范城市。

智慧建设项目

加强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应用。 形成一批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效应显着的试点项目,发挥试点引领作用。 组织开展智能建筑应用领域景观研究。 到2025年,智慧建造试点项目将超过40个。

信息整合

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集成应用。 引导施工企业建立支持现场管理、互联协作、智能处理、数据共享的智慧施工现场综合管控平台。 引导大型企业采购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型,实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

南充企业能耗管理系统_能耗管控平台_能耗管理平台说明书

推进绿色施工

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南充企业能耗管理系统,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降低建筑能耗、物耗、水耗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扬尘、噪声控制。 支持企业加快生物质建筑材料和新型工业固废建筑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

培养产业人才

打造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改进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鼓励重点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项目,提高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化水平,培养一批懂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能精通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创新监管模式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建立与智能建设相适应的行业监管信息系统。 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核和档案管理系统。 探索建立表达和管理城市三维空间各要素的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与城市信息模型(CIM)融合。

目标点击:

到2025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40%以上,开发智能建筑工程软件30余种。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 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筑系统解决能力的骨干企业。

到2035年,基本建成国内一流水平、四川特色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发展动力明显增强,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 “川建工”品牌核心竞争力国内领先,已进入智能建设强省行列。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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