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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举行。 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7章55条,按照“全生命周期、全领域、全产业链”的立法思路,积极回应绿色发展的实际需要。 条例草案拟规定,北京市探索推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实施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绿色改造。建筑物。
将绿色发展纳入规划流程
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该规定草案规定了建筑不同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特别是在规划过程中,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让“绿色”二字贯穿其中,体现了绿色发展势头强劲。
例如,条例草案提出,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应纳入相应级别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的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一颗星之上;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新建民用建筑和民间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副中心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超高层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区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应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工业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河北建筑能耗管理系统下载,探索推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实施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鼓励商品住房建设实施超低能耗建筑。 积极推进绿色农房、装配式农房、超低能耗农房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应用。
城市更新应进行节能改造
在运行维护方面,建筑业主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得拆除、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其他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重点加强公共建筑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公共建筑节能分级管理制度,年能耗超过城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80%的公共建筑,开展业主能源审计,加强节能运行管理。 对能耗连续两年超过本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80%的公共建筑,建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改造。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北京市正在开展的城市更新工作,条例草案拟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应当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绿色改造。 现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和外部装修时,应当同步实施相应的节能和绿色改造。 在尊重建筑业主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住宅建筑可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鼓励与水、电、气、气等专业管道改造同步实施。建筑供暖和公共区域环境的改善。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改造,按照绿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创新驱动建筑绿色转型
技术力量将为建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效动力。 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科技和产业支撑”一章。 、科研院所等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打造新技术应用场景。
此外,法案还提出了多项切实可行的激励制度:积极提高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主动推行装配式建筑或提高装配式建筑水平、积极实施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等。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二星级以上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优先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对优秀园区、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北极星卖电网获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关于钢铁企业实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对钢铁企业实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江苏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流程环境管理,对于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全省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意义。
对省内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全过程进行考核监测钢铁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自有电厂自产自用电)钢铁企业)在现行目录销售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分阶段、层次提高(具体见附件)。
详情如下:
各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动我省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关于推进钢铁工业超低排放实施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钢铁工业》(环企〔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价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境办大旗函[2019]9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条例(2018)943号)经研究决定江苏能耗管理系统批发市场,对我省钢铁企业实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涨价标准
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该省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现行目录中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钢铁企业自有电厂自产电)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提价分阶段和级别(详见附件)。
2、实施程序
(一)差别电价实施程序
1、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的意见》(环企[2019]35号)、《关于做好超低排放评价监测工作的通知》 ——钢铁企业低排放》(环企函[2019]922号)、《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企办[2018]13号)等文件,规范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和全过程评价监测,并将评价监测报告报各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价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全过程,汇总形成了需要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名单。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实行差别化电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公布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涨价标准及实施起始时间,并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次月起实施。 差别化电价。
4、省电力公司根据应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实施起始时间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缴纳至财政专户并完整。 每年1月底、7月底编制半年度(年度)差别电价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退出差别电价程序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流程并有评价监测报告的钢铁企业,以及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结果完成整改的钢铁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停止实施差别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省生态环境厅将退出执行差别电价的钢铁企业名单通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停止执行文件,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次月起暂停执行差别电价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地方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电网公司要指导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过程和考核监测,实施现场检查和督促监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政策宣传和落实,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增加的电费收入主要用于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稳定经营。
(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如有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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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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