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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2-1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5 日

(本文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统筹推进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简称能源消费双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工业能源局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司》(内发改环字[2021]20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消费双控,是指将全社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范围内。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包括和林格尔新区在内的能源消费双控管理。

第四条 坚持“管发展就管节能,管生产就管节能,管工业就管节能”的方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灵儿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全区能源消费双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区域能源消费双管控。; 市工业和信息化、住建、交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农牧业等部门是工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筑业(含供热节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事业单位、农业农村。负责能源消耗的双重控制。

第五条 能源消费双管控涉及的淘汰、限制和改造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六条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实行目标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能耗双控目标的初步分解方案。新区实施。

第七条 对各地区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下达任务,实施年度考核。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灵儿新区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八条 对未完成上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高耗能项目暂缓审批;对未完成上年度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的地区,启动问责机制。

第九条实施能源预算管理。建立全市、七贤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灵儿新区)两级能耗双控预算管理机制,制定五年和年度能耗预算管理计划。自治区发布全市新能源消费目标和全市节能潜力、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能源消耗空间应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各区域腾出的能源空间,优先用于本区域内的项目,

第三章 节能评估与审查

第十条 建立节能评估专家库,按行业、领域公开选拔一批资质优秀、业务实力雄厚的节能诊断专家,入选全市节能评估专家库,负责节能工作。 ——全市重点耗能单位和新建高耗能项目节能诊断。评价。入选专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强制节能诊断。市能耗双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节能诊断计划,重点用能单位自主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进行节能诊断,形成诊断报告,落实节能减排工作。 - 节省装修。

第十二条 新开工的高耗能项目实行节能考核机制。已签约、实施、拟建的高耗能项目在审批、审批和备案前,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鹤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应当开展节能工作。 - 保存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进行澄清。项目是否与当地能耗承载能力相匹配,节能评估报告是项目布局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要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严格节能审查约束。加强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双控影响评估和能源消费来源指标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予审批未执行能耗指标的高耗能项目。完善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能源消费双控严重、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审批、审批、备案、节能审查延期审批。能源使用。实施节能降耗替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实施后,清理整顿未进行节能审核的高耗能项目, 并分类处理。实施。

第四章 重点用能产业升级淘汰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奖补制度。202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工业节能改造和三年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升级改造。市和淘汰落后产能奖补。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优先支持符合自治区地方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表现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融资需求。支持重点能源用户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实施能效提升工程。

第十七条鼓励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2021年至2023年,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按40% 、40%、20%的进度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加快火电机组节能改造,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配额标准先进值。

第十八条 淘汰和化解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引导过剩行业限制产能(设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企业(设备)和2020年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设备)不得更换产能。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钢铁: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标称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电弧炉(合金钢50吨)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

铁合金:2.及以下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特种铁合金具体种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撤出;减容置换按1.25:1执行。

电石:2022年底前原则上退出3万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满足条件的将被以1.25:1的比例减容替代。

焦炭:上装式焦炉焦化室高度小于6.0米,捣固式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以下焦化项目2023年底前原则上每年退出100万吨;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

石墨电极:普通功率和大功率石墨电极压制设备、焙烧设备及生产线,直径600mm以下(不含)石墨电极生产线2021年底前原则上退出。

火电: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能源局发布的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标准。

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闭虚拟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第十九条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2021年起不再批准焦炭(蓝碳)、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2020年版)“除内蒙古鼓励项目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功率除外) -氧化铝粉煤灰提炼氧化铝)、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如确需建设,去产能和节能降耗要在全区域实施。“十四五”期间,除国家规划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和自治区延伸链、补充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第五章重点领域节能

第二十条 深化工业领域节能工作,制定《呼和浩特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四五”规划》,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带头人、节能自愿承诺等行动,创建国家自主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推进园区循环改造,严格执行产品单耗配额标准,逐年制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2021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75%以上。

第二十一条 推进建筑节能,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扩大绿色建筑应用范围,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保障性住房和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新城区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全部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筑。积极引导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更高星级的绿色建筑。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广装配式建筑方式,提高绿色建材比例,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栖县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全市建筑能耗增速逐年下降。

第二十二条 提高供热节能水平,扩大热电联产规模,实施热电联产替代燃煤锅炉供热行动。(不含工厂项目),有序发展风电供热,合理利用地热,推进供热管网互联互通,试点逐步推广热量计量收费,到2023年,供热能耗基本稳定。

第二十三条促进事业单位节能。制定《事业单位节能资源节约行动“十四五”规划》,开展节能机构创建和节能“领跑者”评选,加强节能管理目标分解,对事业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到2023年,全市事业单位人均综合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只降不升。

第二十四条推进交通节能。建设综合智能交通管控平台,畅通道路微循环,优化调整中心城区公交网络,完善步行、自行车慢行交通体系,降低出行能耗。推进地铁节能减排,降低地铁单耗。引导淘汰老旧车辆,在客运、出租车领域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运输装备,推动多式联运、零担运输和网络货运发展,降低单位运输能耗营运车辆周转量和城市客运单位能耗。消耗。

第二十五条 开展商贸物流领域节能工作。在大中型商场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对商贸物流领域市级重点耗能单位实施节能诊断。鼓励冷链仓储企业集中更换高效制冷设备设施,建立能耗管控体系,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措施。2023年,商贸物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以上。

第二十六条实施农业农村节能。推动淘汰落后农业机械,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发展农业节能生产设施。完成重点镇、城中村、棚户区散煤改造,提升和提高居民供暖清洁度,鼓励使用蓄热式电暖器、燃气壁挂炉等设备,实现分散清洁供暖。

第六章分析、预警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年能耗总量在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每年投产的设计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项目按月安排依据变频器能耗管理,按季度对重点行业能耗进行排期,掌握全市能耗动态,提出分析预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预案,制定呼和浩特市能源消费双控应急预案制度,对能源消费双控目标滞后的地区进行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数十万”个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请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加强节能审查期间和之后的监督,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通知》的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印刷发行信息化》(内发改字字[2020]1300号)。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者擅自投产、使用的高耗能项目,由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整改。限制; 不能整改或者预计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办法》,实行行政处罚或信用联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重点用能单位和项目单位有权向本级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投诉,具有管理权限的机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灵儿新区管委会,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能源双控各地区、各行业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方案或实施意见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建、交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农牧业等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国家和自治区发布有关规定,应当遵守。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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