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市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以下简称节能)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减排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考核评价的内容。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水平。输、储、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转化。
鼓励和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倡导节约消费,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节能公益广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检举浪费能源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节能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提供便利。监督。
第二章 能管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进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实施节能工作。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提出合法合理用能建议。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地方节能标准。 、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竣工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国家规定实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评价,投资主管部门对评价文件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度综合能耗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目录和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计划。落实责任,督促用能单位按要求限期实施淘汰。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健全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统计方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市节能部门定期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和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信息。
第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合作机制,共享节能统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信息能耗管理系统重庆德易安,提高节能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服务组织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其他服务业,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平、客观地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合理利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合理利用。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对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岗位培训;
(四)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法定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保证能源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执行节能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七)接受节能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能源管理控制中心系统,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
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实施能耗在线监测,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单位进行能耗核算。单位产品(工作量),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实行能耗成本管理。
制定工业园区、工业基地发展规划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或者节能总体规划。 鼓励园区和企业采用热电冷联产、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和统筹,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设施建设,优化综合交通集疏运结构体系,推广多式联运。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与外部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能力和运输效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结构,降低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引导公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降低交通能源消耗。消耗。
鼓励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的开发、生产和使用; 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环卫专用车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系统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纳入能源消费重点监管。
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成市节能部门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二)每年向市节能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设置能源管理岗位,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任命能源管理管理人员,并报市节能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城市照明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大型建筑公共设施和装饰性景观照明能源消耗。
第四章 技术进步及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关键技术。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国家和本市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应当优先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动智慧能源管理发展,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能源生产、传输、存储、消费和能源市场深度融合,提高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种能源互补、综合利用、突出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加大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农村、科技、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的应用,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产品。 -消耗农业机械和渔船。
鼓励和支持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农村房屋、炉灶节能。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下列活动:
(一)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
(三)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
(四)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五)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标准,建设节能信息和技术服务系统;
(六)购买节能审查、节能审计、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节能服务;
(七)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能力建设;
(八)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节能评估和审查;
(九)其他与节能相关的活动。
财政、审计部门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节能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执行国家对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
税务机关应当为节能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发展绿色信贷、扩大担保范围等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和其他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本市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各方加大节能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下列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
(一)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二)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企业实行淘汰类、限制类、许可类、鼓励类差别电价政策;
(三)按规定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四)对能耗超过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落实居民阶梯电价、阶梯气价政策;
(六)依法确定的其他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能源。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能源交易和碳排放交易,推动节能市场化。
本报供图/陆浩
编者注
公共机构节能对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我省事业单位能源节约“十三五”规划的相关目标任务已分解到各市州。 接到任务后,我省事业单位将如何应对节能减排的新挑战? 面对新目标,又有哪些新招呢? 今后,本报将推出“公共机构面临节能新任务”系列报道。 敬请关注公共机构在绿色出行、合同能源管理、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本报讯(记者 钟振宇)记者近日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全省事业单位节约能源“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任务已突破深入到城市和州。
全省公共机构“十三五”节能总体目标是:在2015年能源消耗基础上,2020年人均综合能源消耗下降12%,单位能源消耗建筑面积减少10%,人均用水量减少15%。 我省根据“十二五”期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区节能责任、节能潜力、节能能力、气候区域等因素,划分将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分为三类,并分别布置目标任务。 。
从2015年能源资源消耗量来看,成都、自贡、泸州等13个城市属于第一类地区。 2020年,人均综合能源消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1%,人均用水量下降15%。 广元、内江等4个城市属于第二类。 2020年,人均综合能源消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用水量下降16%。 攀枝花、阿坝等四个市州属于第三类。 2020年,人均综合能源消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9%,人均用水量下降16%。 此外四川企业综合能耗管理系统,2020年省级部门(单位)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用水量下降15%。
这种任务分解尊重客观现实。 在可再生能源推广方面,川西高原、攀西地区承担了较多的太阳能推广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省实施太阳能光伏利用项目30个,装机容量1500千瓦以上; 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攀枝花市、达州市推广50个装机容量5万平方米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 推进地源热泵项目3个,供冷供暖面积6000平方米。 此外,我省还分解了建筑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绿色数据中心机房改造等任务。
为实现这些任务,我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同时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范围。
三类区域分布表
第一种
成都市 自贡市 泸州市 德阳市 绵阳市 遂宁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南充市 宜宾市 达州市 巴中市 资阳市
第二类
广元市 内江市 广安市 雅安市
第三类
攀枝花市 阿坝州 甘孜州 凉山州
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电子邮件:
sales@ctrlwork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