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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急[2022]7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驻山中央企业:
《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3月7日经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已经发给你了。 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3 月 10 日
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钢铁联合企业考核评分对象为炼铁厂(单位)、炼钢厂(单位)主要负责人; 有色行业企业考核评分对象为有色冶炼厂(单位)主要负责人; 机械行业涉及金属冶炼工序的企业考核评分对象评分对象为冶炼厂(单位)主要负责人; 其他金属冶炼企业的评分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金属冶炼企业是指在冶炼过程中具有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相关生产工艺的企业。 分类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为准。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单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有效落实;
(六)组织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和队伍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作出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决定之日起10日内(无任免机关的,自内部任免文件作出之日起)企业下发的《通知》),按照金属冶炼企业明确的分级和属地监管职责,报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决定逐级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张家界冶炼厂能耗管理系统,对主要责任人对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制度。
第六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主要负责人的累计评分周期(即评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1月1日起。
第七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评分周期内调整的,安全生产考核得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新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自上任之日起开始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其他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原安全生产考核分数的基础上继续累加。
第八条 根据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等情况,每项考核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 2分。
第九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工程建设的;
(二)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建设整顿,并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或者谎报的;
(四)发生较大或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记12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记6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的。 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验收并投入生产的;
(2)手术室、会议室、值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金属液、液渣提升影响范围内;
(三)吊运熔融金属、液态炉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有关要求的; 钢铁企业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态炉渣时不使用固定门式吊钩铸造起重机;
(四)燃气区域值班室、手术室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
(六)收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
(七)发生1~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八)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记6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记3分:
(一)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
(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装过程中,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3)固定式熔炼炉铝液出口未安装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浇注系统联锁,未实现流量自动控制;
(4)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液出口与流槽接口处未设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且液位传感器未与快速切断阀联锁流槽上的紧急排放阀;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七)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
(八)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九)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记3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次记2分: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及时签署《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诺书》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对重大隐患不依法执行“双报”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五)未按照要求及时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编制评估报告的;
(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七)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八)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记2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同时存在多种计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积分记入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评分”的原则,根据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情况,金属冶炼企业的其他评分情况,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考核成绩应当在考核成绩评分后5个工作日内纳入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系统。
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评分情况遵循“谁监管、谁评分”的原则,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12分(含次数)的,责令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仍不合格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书面通知任免单位调整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结果,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省应急办。
第十七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的,自处罚完毕或者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记分期结束后,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该记分期内的记分予以消除。 下一个评分周期,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再次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分。
第十九条 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工作考核评分不严,特别是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依法依纪。
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12分、6分、3分、2分的其他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周期为8个月。
践行勤俭节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表率
——国家管理总局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司司长何长江谈公共机构节能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崔静)6月15日,2013年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拉开帷幕。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践行节能低碳,共建美丽家园”。
为了实现节能减排,公共机构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年来,我国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央国家机关如何发挥主导作用?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司司长何长江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去年全国公共机构人均能源消耗同比下降4.37%
记者:2012年以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何长江:2012年,全国公共机构人均能源消费量同比下降4.37%,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3.52%,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同比下降5.03%。 一些重点工作也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面启动。 “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个经济型事业单位示范单位是国务院的明确任务。 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确定了第一批937家设立单位名单。 同时,发改委等五部门开展了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办公区域建设试点,效果明显。
二是节水成效显着。 目前机构公共能耗管理系统,合格的同级节水单位已全部建成,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是初步建立废旧物品回收体系。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管理局全面推进中央机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会同商务部,中央机关的经验已向全国事业单位推广,并在河北等8省市开展试点。
四是新能源应用取得突破。 国家管理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组织教育部等部门建设同级及所属单位屋顶光伏电站30座,总装机容量5.64兆瓦,电量约580万千瓦时第一年产生。 节能减排效果显着,一定程度上提振了行业信心。
五是节能节水改造深入开展。 中央国家机关19个部门改造水泵142台、变频器40台,平均节电率约30%; 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对6个信息机房实施节能改造,平均节电率约24%。 中央机关及所属单位安装节水洗菜机640台,总体节水率可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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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力争全国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同比下降4%
记者:2013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何长江:事业单位数量多、人员集中、社会关注度高。 率先做好节能节水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对于推动全社会提高节约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各级事业单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节约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到出口节约资源,力争达到全国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源消费量。 ,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4%,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3.2%,争当生态文明建设典范。
日前,国家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节水工作的通知》。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创建节水单位,加强日常节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的应用。 国家级公共机构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省级节水单位建设目标达到50%以上。
加强对中央机关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记者:政府应该带头节约能源。 下一步,对吗?
何长江:中央国家机关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下一步节约能源资源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
一是进一步夯实基础,推动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节约工作下沉、延伸到所属单位和京外单位,扩大工作覆盖面。 同时,推进中央机关能源消耗监测平台建设,加强重点用能部位监测。
二是推进节能改造。 实现从个别、分项实施向系统、集成综合转型的转变,推进节约型办公区建设。 结合国家绿色照明、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积极推进相关专项工作。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 去年年底,国家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央机关管理局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保护评估办法》。 今年2月,国家管理局组织召开中央机关节能资源节约考核工作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要求级别较高的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下一步,国管局将根据现场检查和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央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国家机构。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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