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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省政府近日印发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20年下降14.5%,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与2020年相比,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项目减排量分别达到5.5万吨、4.76万吨、5.43万吨、3600吨。
《方案》提出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工业节能减碳项目
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整顿提升制造业1.5万多家高消耗低效率企业省。 “十四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以上(扣除国家单列项目)、万元水耗工业增加值下降18%。 到2025年,力争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领域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50%。
重大平台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实施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升级行动,开展“污水零直接排放区”、清新园区、“零废弃物城市”建设。 到2025年,主要平台区域绩效考核覆盖率达到100%,60%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成新园区,所有设区的市和60%的县(市、区)区)将建设成为“零垃圾城市”。
城市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全面贯彻城市建筑绿色低碳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管理理念,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 到2025年,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计节能率提高到75%以上,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交通物流节能减排项目
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交通车辆新能源转化率,加强船舶清洁能源推广应用。 到2025年,全省主要城市公交车辆(除应急保障和特殊需求车辆外)新能源转化率达到80%,全省更新淘汰国IV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4万辆。
农业农村节能减排项目
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提高农村能源消费电气化水平。 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力争实现排水达标率9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资源利用率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 。
公共机构能效提升项目
开展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办公建筑需求响应式绿色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模式。 到2025年,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节约型比例达到80%以上,全省事业单位煤炭零消耗和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
重点领域污染物减排工程
以环杭州湾为重点,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削减”浙江能耗监控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 到2025年,全省管理内河通航船舶运输水污染物全部实现收集。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推进现有燃煤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柔性化改造“三联动”。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将达到24%左右。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
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污染物全过程治理。 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量分别减少20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减少20%。
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加快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的污水、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系统,扩大环境基础设施覆盖面。 到2025年,各县(市、区)完成城镇“污水零直接排放区”建设,完成400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产能增加300万吨/日。 新增改造污水管网4000公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约占65%。
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优化能耗双重控制
科学分解各设区城市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实行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能源消费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将纳入现行能源消费双控考核免检范围。
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实施重点减排工程。 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法,将重点项目减排量落实到地方,污染治理任务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开展“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将已建立的“两高”项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严格执行新建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0.52吨标准煤能效标准,加强新建项目对能源消耗双控影响评估和能源消耗来源审核指标。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能耗
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业项目,可全年使用“十四五”能耗指标。 对万元工业增加值消耗0.52吨标准煤以下的重大项目,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
健全的法规和标准
推动《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制修订。 制定和修订节能标准,定期发布《浙江省工业能源效率指南》,推动重点行业能源效率显着提升。
改善经济政策
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加大能源消费双控财政奖惩力度。 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实施力度。 加快发展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继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制度,坚决取缔“两高”项目不合理价格支持政策。
完善市场机制
深入开展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制定分行业能源消费权确权办法,迭代升级能源使用权交易平台,促进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流动,企业、行业。 进一步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
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
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能源计量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 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引领,建立健全全覆盖节能监管体系和全闭环能源执法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加强县级、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为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
加强节能减排数字化赋能
迭代完善节能减碳电子书、在线减污减碳等跨场景,推动重大节能减排应用融合,提高实战力。 构建目标分解、跟踪监测、考核评价的闭环管理模式,提高节能减排目标精细化管理水平。
【国际能源网讯】6月29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云南省节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消费总量。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客运、建设工程、环卫专用车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节能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交流多渠道进行技术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检举能源浪费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原文如下: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我省节能法律法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发展改革委深入研究、多方论证,起草了《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采集方式
公众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为“关于《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 截止日期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4日。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全社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广、政策激励、法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中长期节能工作。定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其所属节能工作机构。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县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能源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消费。 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第七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倡导节能减排。节约生产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新闻媒体要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能管
第十条【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国政府及其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部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政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能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制定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用能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实施节能督查不得向被督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节能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该省的。
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能耗较高但尚无国家和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商场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报价,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每单位产品。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能源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健全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健全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真实、完整。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州(市)、县(区)、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节能审查行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度综合能耗情况进行管理。 按照规定需要经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根据项目管理权限。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节能审查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能效对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能效“领跑者”活动,不断提高能效水平。
第十七条【节能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型能源服务体系。养护服务市场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核、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发布。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失信失信记录制度,记录用能单位和能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储蓄服务机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合理利用能源
第十九条【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耗和主要用能设备的原始台账,保证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告。
第二十条【能源管理】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新型节能能源。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并实施能源利用规划和节能计划,开展节能和循环利用改造,开发利用能源。集中供能、梯级利用。
第二十一条【节能义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淘汰的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超过国家、省、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强制性限额使用能源的;
(三)生产、进口、销售、转让国家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四)销售应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能源管理和节能】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的火力发电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火力发电结构,发展热电联产。因地制宜的动力、热力、电力、冷却系统。 热电联产及热、电、燃气等热电联产
第二十三条【供电保障】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装机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节能降耗机制。及低碳电力调度运营系统。
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全省工业领域能源消耗状况,推动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工业能源效率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
新建工业园区、工业基地在编制园区规划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节能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节能】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督检测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为了节约能源,新设备采用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积极推广绿色装配式建筑,促进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产业发展,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可再生能源使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照明。提高舒适度。 和热水供应。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主体建筑工程的一体化水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二十七条【交通节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与外部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能力。 效率。
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交通工具; 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客运、建设工程、环卫专用车等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船舶燃料消耗限值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船舶燃料消耗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允许运营车辆和船舶的燃料消耗限制。 不符合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车辆、船舶不得营运; 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引导交通运输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车辆。 旧作业车辆和船只。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在能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同等水平的保护。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行业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相同的水平。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节能】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节能的规定,组织实施能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宣传和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加强逐步完善能源消耗计量,建设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严格节约和杜绝浪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节约用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道路管制。 、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 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和家庭节能】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目标,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开展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家庭和个人应树立节能意识,购买和使用节能家电和高效照明产品,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监督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国家(市)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管理。能源消耗单位。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二)建设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用能运行监控,提高用能管理信息化水平,并将数据传输至节能在线监测系统;
(三)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挖掘节能潜力,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能源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能源计量仪器,定期分析本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
(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六)建立能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对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向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如实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源消费基本情况;
(二)能源消费结构和物理能量平衡;
(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以及影响单位产品能耗和产值变化的因素;
(四)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节能技改项目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及能源利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能源消耗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季度向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如实报告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况。
第三十六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要作为节能督查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 能源技术进步
第三十七条【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节能技术重点领域建设。节能技术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体系,支持节能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节能共性关键技术,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省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重大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节能工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节能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设备,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煤层气利用、电机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分布式能源、绿色照明、先进能源监测与控制等节能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交流多渠道进行技术交流。
第四十条【农业农村节能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农业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推广节能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农产品等及节能产品的加工、储运。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节能建筑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产品。如太阳能、节能灶、沼气、高效照明产品。
第五章激励措施
41 [Fund ]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and their shall funds for to and of , and of and , key , and , , , , audit, , and , , , and , etc.
The and funds of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be in for the , and of new - and new , the of - , and the and of new and , so as to - and and . and of .
42 [ ] to for - , and give to for - and , - , and - .
to , the scope of , , and green such as - for - units and - .
and guide funds to in - , and - .
43 [ and Tax ]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use , , price and other to and - units to such as , level , label , and . and , and save .
to in - and , and the of .
to carry out - , and and that have - be in the first.
44 [ ]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use and other to the and use of and in the and - and - .
and to and use -using with and - marks.
45 [Price ] The 's a price that is to for , and - units and to save . For - units whose the , and unit quota , a () price is ; for - units in major - , they are in with the , and price . , it shall be in with the and .
46 [ ]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and units and that have made in new , , and and and , and have waste of .
- units an for - work, and give and to and who have made to -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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