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新闻中心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新闻详情

杭州市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30   

(更多杭州建筑行业资讯,请关注智世通平台)

近日建筑能耗管理,杭州市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响应《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碳达峰行动计划》、《“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共杭州市委实施意见》 《“十四五”杭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规划》等相关规定,做好“十四五”期间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十四五”规划。

详情如下:

一、一般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杭州市公共建筑范围内的单项或多项节能措施改造。城市。小于 15%(或满足转换要求)的项目。

(二)市建委负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制度建设、总结推进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立项工作。

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和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征集、能源审计、示范项目立项、安全质量监督、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核查、示范验收等工作。等在其管辖范围内。

教育、卫生、商务、旅游、交通、体育、金融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能源审计和节能核查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导则开展工作。能源审计是在示范项目改造方案申报后,通过对申报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诊断和评价,提出节能改造的方向和措施;节能验证是节能改造的实施。对效果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第三方节能能源验证机构应具有国家能效评价资质,

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示范项目改造实施,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提供技术咨询、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图纸设计、改造施工等服务,示范项目运营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财政资金改造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公共建筑,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楼、政府投资等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各种功能的公共建筑能耗执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公共建筑能耗指标。超出能耗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近期节能改造的重点。相关定额标准可参照《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宾馆单位综合能耗、用电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760)、《商场、超市单位用电量、 《综合能源消费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759)、《医疗机构能源消费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8)、《

(五)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机事[2016]15号)的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可以列为本单位能源费用。

2.示范项目申报与实施

(一)申请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的公共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建筑物为最小单元。

2、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社会办公用房、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用房、体育用房、文教用房、交通用房、通讯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附属建筑等实际用作公共建筑的工业建筑也可纳入申报范围。申报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改造前用能系统运行满一年以上。

3、申报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照明及插座系统、电力系统、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申报项目应采用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内容.

4、申报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的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宜提供施工图、能耗单、主要耗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采取的节能措施等。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

5、申报项目改造内容开工时间为2021年1月(含)后,承诺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论证验收. 鼓励申请人提前完成装修。

6.申报项目应按照现行浙江省《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与杭州市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原则上应包括建筑能耗总量和四大分项数据。对于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只能采集建筑能耗总量。能耗监控系统应保持长期稳定运行。

七、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业主或其授权使用人(含租赁关系的实际使用人),可与设计、施工、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示范项目前,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实施方案》)技术标准。鼓励申报项目按照现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进行绿色改造,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三)申请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当向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提升示范项目申报表》;

2、《改造实施方案》(改造项目涉及外围防护结构改造的,实施方案须附节能改造施工图,施工图须经审图机构审核);

3、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承诺书;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仅适用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5.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的测绘材料。

(4)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低于10%的项目,可按折算系数计算折算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节电率是指项目节电率与项目节水率折算的节能量之和,其中节水率3.26%折算为节电率的 1%。

(五)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能源审计,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第三方节能能源核查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节能改造咨询或建设。

(六)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审核通过后,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告无异议的,下发示范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机电[2016])的要求,报同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15号)等规定。

(七)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示范项目:

1、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改造措施包括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导光照明系统等一项或多项技术;

2、积极应用绿色建材,使用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的材料和设备;

3. 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4、项目预期综合节能率高于同期其他申报项目;

5、同步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国标/)进行绿色改造,绿色建筑自评达到一星及以上;

6.近两年进行建筑能源审计,改造前能耗超过相关能耗限额标准约束值的;

7.绿色金融信贷支持的改造项目。

(八)示范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对实施过程中有改造措施或综合节能估算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按申报、审查等程序对示范项目核准文件进行调整。

(九)示范工程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由第三方参与,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节能节能鉴定机构。验收不合格,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单位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入运行期。运营期结束后,报告单位持能耗监测系统接入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核查。

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与设备或系统能效相关的灯具效率、空调系统性能系数、太阳能系统效率等关键参数,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十一)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单位节能核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节能核查机构进行节能核查,并出具《节能核查报告》 ”。

(十二)申报单位将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材料报送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工程验收。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告。原则上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论证验收工作。

三、政策支持

(一)申报项目为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改造的,市、区(县、市)同级财政部门应确保改造资金在年度预算内落实。申报项目为社会资金改造的,区(县、市)可酌情制定补助政策给予支持。

(2)鼓励杭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公共能效提升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提供绿色低碳信贷支持各区县(市)建筑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

(三)申报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补贴政策。

(四)已获得国家、市、区(县、市)其他渠道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获得财政补贴。

4、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管理局加强对区县(市)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工程改造计划实施和安全质量监管,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二)申请单位是示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三)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1.综合节能率不满足不低于10%的要求;

2.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变更,未按程序重新评价的;

3.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项目验收的;

6.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7、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

(四)第三方节能能源鉴定机构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杭州建筑行业资讯,请关注智世通平台)

/d/file/photo/2021/4/45.jpeg" alt="" data-="340" data-width="550" data-ratio="0.6182">

随着时间进入二季度,各大车企的业绩KPI指标也将进入新的周期。与往年不同,“碳经济”成为各大车企财报中最重要的标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变化,与中国政府做出的力争2030年前达峰、力争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一季度,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三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文件。具体而言,2月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瓦斯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毫无疑问,2021年将是中国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元年,中国正式进入“碳经济”时代。了解这一系列政策和会议,有助于车企围绕“碳达峰”和“碳中和”这两个关键词开展整车研发和生产。

《管理办法》成为当前全国碳市场建设的依据

2月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悉,《管理办法》是在去年11月5日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

《管理办法》的发布完成了对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替代,适应当前的发展阶段。由于修改稿正在征求意见,暂未印发。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将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工作指南。

在细则方面,《管理办法》删除了“约1万吨标准煤”的相关表述,仅保留“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一标准,避免歧义,同时明确了两个碳排放量年排放量低于26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及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有关规定之前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这有利于提高配额使用效率和市场有效性。

首次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分配、支付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航企能耗与碳排放管理_企航管理咨询公司咋样_企航管理是个什么公司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有关具体工作,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省两级监管体制相比,《管理办法》确定了国家指导、省组织、市配合的三级监管体制。此外,《管理办法》在三级监管体系中细分强化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例如,将“落实相关具体工作”的责任追加到市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配额的缴纳,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相关信息;定期披露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缴纳情况等信息。

分析人士认为,三级监管体系突出了市级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碳减排工作的规范化,可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的落地。

强化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责任和权利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规定排放量,并每年提交报告。3月31日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报告涉及的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查结果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不予核查的,可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的自愿减排量抵扣缴纳的碳排放配额,抵扣比例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碳排放配额的5%。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消的经国家核证的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与《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相比,《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企业)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明确排放量,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定期发布排放报告,对企业碳排放核查管理更加细化、具体。在强化企业明确减排责任的同时,对企业减碳工作给予有针对性的奖励。例如,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的自愿减排量抵扣已缴纳的碳排放配额,抵扣比例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碳排放配额的5%。

发电行业为最大碳排放源被迫转型管理

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环办9号”的发布,全国碳市场的诸多细节进一步明确,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等重点排放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2013年至2020年任意一年气体排放量26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耗约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和以上均纳入工作范围。

其中,发电行业工作范围应包括《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和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事实上,早在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后,发电行业就成为首批纳入的行业。数据显示,当时涉及的电力企业超过1700家,碳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

企航管理是个什么公司_企航管理咨询公司咋样_航企能耗与碳排放管理

“环办9号”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工作报告;组织检查;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配额验证和支付绩效;监督检查等五项重点工作。

选择发电行业作为切入点。分析人士表示,在八项高耗能行业的编制过程中,发现电力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碳排放行业。中国的火电行业使用了中国近50%的煤炭。而这个数字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改变。煤炭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因此,基本上可以说,电力行业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

此外,发电行业是最有资格的。目前,发电行业数据基础较好,产品比较单一,主要以热电为主,数据计量设备比较齐全,管理比较规范。易于进行验证和验证,配额的分配也简单易行。此外,发电行业的高排放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对于此次将发电行业纳入碳排放行业管理,通俗理解是“谁排放的碳多,谁的责任大”,将倒逼我国发电企业向清洁电力转型一代。这也意味着,车企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时,不仅要考虑行驶过程中的零排放,还要考虑包括充电在内的整个生命周期的零碳排放。作为包括汽车行业在内的制造业,虽然尚未纳入碳排放管理,但也提醒车企减碳。车企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减碳计划”,而是需要全产业链的参与。

由于发电行业被纳入碳排放管理,相信未来还将进一步考虑其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征求意见稿》将碳排放权交易细化到县级单位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限期报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也就是说,在《修订稿》正式定稿并出台前,我国碳排放仍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不过航企能耗与碳排放管理,《修订稿》也提前揭示了我国未来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方向。

汽车先知注意到,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提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法律;

可以说,《修订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更加细化和具体化。分析人士认为,这将大大增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的可操作性,下放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权,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法履职、有法可依。

此外,汽车先知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修订稿》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生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国务院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单位,并处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碳排放权登记机构、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没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不难看出,《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加大了主管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力度,同时也让处罚更加有据可依。这也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遵循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定,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这表明,我国在“碳达峰”和“碳中和”方面的工作正从顶层设计向具体实施层面逐步具体化和收尾,也意味着我国将在2021年正式进入“碳经济”。 “时代。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