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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2-1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1 月 16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本办法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划为产业集中区,集中开发建设。

第三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甲、乙类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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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丙类工业园区和其他工业集中区的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四区范围必须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产业园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街区数量一般不超过3块。工业园区四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公告。及时公开。

工业园区各项评价、考核、监管范围应将这四项纳入备案范围。

第五条 工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各产业园区用地要按照用地集约、集中布局、产业集聚的原则,以工业用地为主体,科学规划布局。工业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设施用地实行规划、集中、共享。

第六条 在各工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价,组织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超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规划、节能评价、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示范、考古勘查、文物影响评价等评价评价,区域内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价结果。

第七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安排在各工业园区的四个区域内;因在资源、环境、地质、安全等方面选址有特殊要求,经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核实后,可布置在工业区四个区域。公园。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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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探索实施各工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流转制度,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用地标准、规划设计方案、绩效标准、违约责任等,建立“标准”的供货后履约监督制度。

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内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企业内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一般不得布置绿地。因生产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布置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将按控制指标减少项目用地。

第十条 积极落实工业用地政策。除商品房和商业服务业外,鼓励以出租、先租后转让、租转结合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工业用地灵活出让,合理设置工业用地 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方可单独供地;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单独供地项目准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土地面积小于50亩(不包括代征面积)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亩(不包括征地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预留土地分期建设。及分期建设情况,确保前一期建设。土地建设按规定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使用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土地储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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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鼓励各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以节约集约用地为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和资源加工行业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二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和多于。在不改变原有主要功能、增加生活配套建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条件,如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非生产性服务等非工业用途。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可划分园区工业标准厂房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进场工程的建设工期自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园区项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需要明确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期限。因园区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如期开工的项目,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期建设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相应顺延项目竣工日期。 .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用地比例等。企业内的生活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支持园区企业盘活现有建设用地: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批准的原工业用地内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增加建设面积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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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现有制造企业在符合详细监管规划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的15%的,可以继续按原用途使用,不加收土地使用费,但不得分割。

(三)在满足规划地块划分条件的前提下,取得合法产权后,允许制造企业的工业产权按照建筑物、楼层等固定边界划分,以可独立使用的房地产为基本单元,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四)利用现有房地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和高新技术服务业、双创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可实行按原用途、土地权种继续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出让需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可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变更为科研用地)公租房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除外)。),列入政府储备土地。

因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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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人仍需建设工业项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用地应当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园区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供应后联合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形成联合管理的工作格局。 . 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入驻项目的日常监管,并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后进行全过程监管。

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同级。建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使用权人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适时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完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检查,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评价制度,将自治区A、B工业园区纳入评价范围。

在自然资源“一张图”与基础地理信息深度融合的基础上,构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数据信息监测平台。对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析预警,评价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经济集约利用评价结果是开发区升级扩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改造。申请升级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必须在全区同类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对申请扩建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经济集约利用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必须在80%以上,用地完成率指标必须在70%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废止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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