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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33号)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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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33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第21次部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苗圩部长

2016 年 4 月 27 日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完善工业节能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能源使用管理,采取技术上符合要求的措施。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 ,降低工业领域各环节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能源消耗和节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业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改造。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耗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和能源效率基准。

第二章可以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行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等价格政策。 、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将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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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立工业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评选、评价和推广机制,公布先进适用的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淘汰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技术和设备。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领域能效评价中心,推动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研发节能关键技术和重大节能装备,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值、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工业能效导则,公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艺)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等级指标体系,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能源消耗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并实施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相关节能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耗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源消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职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价、计量等服务。 、检测、审核、认证,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建立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初始配置,开展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可以监控

第十七条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管。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制度。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硬件设施改善、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等。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对监测对象收费。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督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单位产品能耗强制性限值等强制性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标准,以及实施过时的节能标准。对淘汰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等进行节能监督。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管重点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管机构开展联合监管、远程监管等。

可根据需要委托当地节能监管机构执行相关专项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工业节能监督以现场监督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书面监督等方式。现场督导由两名以上节能督导员进行,可以进行调查、抽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和账目、约谈询问有关人员,监测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及分析评价。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公示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企业节能规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可衡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仪器,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能源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始数据。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确定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能源记录和统计台账工业能耗管理系统,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配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采购、使用和生产用能设备(产品) ),不得转让、出租他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和设备(产品)。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打造“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技术,开发和使用绿色、清洁、低耗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职工在岗技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

第二十九条加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分别相当于8000万度电、6800吨柴油或760万立方米天然气)的工业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为5000吨标准煤(折合4000万千瓦时)电、柴油3400吨或380万立方米)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耗能企业 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总量、生产场所集中度、生产过程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具有经验和中级技术职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岗位、职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聘任,应当报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采购、加工、转化与消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主要用能设备和过程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完成节能目标、能耗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重点耗能工业企业未能实现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爱等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建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努力成为能效“领跑者” .

第三十七条:鼓励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耗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改善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的能源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节能管理方法和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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