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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24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徐圩新区经济发展局、重点用能企业:

为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江苏省节能条例》 能源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派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决定本市重点用能要求。对企业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备案

本通知附件1所列139家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归档材料

1、连云港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人员录用记录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源管理人员聘书或文件复印件;

4、能源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培训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以上备案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录制时间和方法

1、自通知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2、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备案,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徐圩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工作。请各重点用能企业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节能监督中心提交备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文件。

四、职位要求

1、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备案是节能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重点用能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符合条件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切实开展节能工作。

2、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徐圩新区经济发展局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能源管理工作全区重点用能企业岗位及负责人备案落实情况,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按时完成备案材料报告,做好备案信息初审工作。

3、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任命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时报告的重点用能企业企业能耗管理,将依法实施监管。记录。未整改或仍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企业不得申请节能补贴项目。

4、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后有变动的,用能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动后30日内进行人员变动。应向市节能监督中心和企业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陈清华、朱兴山

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0518-,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沿河路市政办公区4号楼

邮政编码:

附件:1.连云港市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2.连云港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人员任用备案表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发布

附件:

联精信发[2015]59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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