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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定核查指南》
时间:2022-02-12   

集建界科字[2020]5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南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试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审批审核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的《保护审批与验证》,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7 月 7 日

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认可审核导则

一、一般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称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节能项目的现场工程材料和数据验证和确认。民用建筑。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同一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审批审批工作;特殊情况核查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进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或者未按照设计要求申报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筑节能审批手续。

(四)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不得修改不得擅自使用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所需技术、材料、构件和器具的建筑物。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合理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二、新建建筑能效审批审核范围

(一)凡是依法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建设项目,均纳入认可审核范围,重点对建筑实施和应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

(二)建筑节能审批(子项目)审核项目范围:

1.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验证。主要检查墙体、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工程、节能门窗等子项目的节能材料及相关材料。

2.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证(包括替代产品)。主要验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子项目设计、产品和建设的相关信息。

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验证。主要检查子项目能耗表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节能监控系统软件安装、数据稳定上传等相关信息。

4.绿色建筑专项核查。主要验证项目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安全耐久性、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宜居环境。工程相关信息。

三、政策依据

市和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开展建筑节能审批工作。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会议通过)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3.《山东省绿色建筑推广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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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应用技术标准》(-2018);

6.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

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杰科字[2018]号40);

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集成应用管理的通知》(鲁建杰科字[2019]7号);

9.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

10.《济南市新型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8]10号);

11.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建建筑能效认定”部分区级行政权限事项的通知(集建节字[2019]9号);

12.《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集建节字[2020]2号);

13.《关于加强新型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应用设计和管理的通知》(集建街字[2020]4号);

14.其他现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政策。

四、新建筑节能审批审核流程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改制一窗验收综合验收前济南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对需要验收的建筑节能子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与专检部门对接提前,各检验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经区县级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一)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核查

第一步,建设单位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并进行登记。

应用节点:建设单位在单体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期间,隐蔽处理前,以项目建设进度节点为依据。

提供资料:

1.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检查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施工图(节能设计专文);

4.设计图审查证书(热工计算);

5.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现场见证抽检登记表;

6.建筑节能产品现场抽样复检检验报告;

7.主要产品、材料、设备、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

8.建筑节能信息宣传;

9.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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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刻受理。

第二步,预约现场检查。

市或者区、县住房和建设局应当自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核定。现场检查不少于2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处理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三是组织现场检查。

验证要求:对个别项目的建筑节能材料进行验证。同一标段(同一设计、同一施工、同一材料、同一监理)的单个工程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现场确认: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市或区县办理相应的核查手续;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重新上报核实。

怎么做:现场。

第四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提供上述(步骤一)内容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签字盖章的《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清单》。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备案后,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下发《围墙节能项目专项清单》。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证(包括替代产品)

第一步,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并进行登记。

应用节点: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含替代产品)安装完成后,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提供资料:

1.太阳能热水系统专用检查表(包括替代产品);

2.施工图(太阳能节能设计专文、单体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3.太阳能热水系统(含替代产品)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并盖章样板间安装方案验收意见;

5.太阳能(包括替代产品)生产厂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产品抽样复验报告、表格检验报告、膨胀锚栓拉拔试验报告(限于锚栓固定);

6.每栋楼的太阳能工程安装照片;本地节点安装照片;

7.太阳能安装施工合同、供货合同;

8.集中式热水系统安装后必须提供至少三天的试运行报告;

9.对于所有使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产品的项目,均需提供专家意见书;

10.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

处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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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预约现场检查。

市或者区(县)住房建设局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验收。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设、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供应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处理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三是组织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个别项目安装情况。

现场确认: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市或区办理相应手续;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证。

怎么做:现场。

第四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提供上述(步骤一)内容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检查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并备案后济南能耗监测管理平台,主管部门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含替代产品)专项检查表》。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验证

1.区县级建设项目

第一步,申请节点: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并能够进行数据采集和能耗监测任务(正常运行)后,将申请节点到区(县)住建局核定。

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3及公共建筑专项检查需准备的材料(从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处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刻受理。

第二步,建设单位填写《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基本信息表》,通过《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基本信息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重点证照及信息代码》。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然后区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接收进入“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中心”,完成数据上传工作。

处理时间:及时处理。

第三步,数据上传稳定一个月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上传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出具《上传审核表》 《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到市数据中心》上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理时间:及时处理。

第四步,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安装能耗表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节能监控系统软件,数据稳定上传。

现场核查合格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

处理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现场核查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

2.市级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步,申请节点: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完成,数据采集和节能后,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证。消费监控任务可以正常执行。

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3及公共建筑专项检查需准备的材料(从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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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刻受理。

第二步,建设单位填写《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基本信息表》,由主管部门形成关键证书和信息代码并告知建设单位。中心”平台完成数据上传工作。

处理时间:同时处理。

第三步,在数据稳定上传一个月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上传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出具《上传数据审核表》。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到市政数据中心”。

处理方法:及时处理。

第四步,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安装能耗表和能耗数据采集器,安装节能监控系统软件,数据稳定上传。

现场核查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下发《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清单》。

处理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现场核查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核查表》。

(四)绿色建筑专项核查

区县级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层和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区县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专项审核;市级及以上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县级批准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专项检查。

1.区县级建设项目

第一步,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区县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审核申请。

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4及绿色建筑专项核查准备资料(从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处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刻受理。

第二步是数据审查。主要审查项目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安全耐久性、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性等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处理时间: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核对。

第三步,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基层和一星级项目,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2.市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含区县级高星级绿色建筑)

第一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核定申请,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准备核定材料;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核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核查或安排现场核查(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需成立专家组进行专项核查)。

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4及绿色建筑专项核查准备资料(从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办理时限:及时受理;高星级项目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时,应提前1天电话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步是技术和数据审查。主要审查项目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或安全耐久性、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性等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处理时间:5个工作日。

第三步,对信息齐全、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基层、一星项目,以及通过专家验收的高星级项目,市住建局将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出具《绿色建筑专项核查表》。

五、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下发《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清单》程序

(一)建设单位获得: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项目专项检查表;2.太阳能热水系统(包括替代产品)专项检查表;3.能源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清单;4.绿色建筑专项清单,由主管部门出具《济南市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清单》,上传行政审批平台,进入一窗受理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平台办理《济南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审批表》,交建设单位。

(二)办理时限: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备案后,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济南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清单》。

六、新建建筑节能审批全流程

(一)市级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在线传递信息→市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济南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核定表)→市审批局(行政审批中心)出具济南建筑节能文件专项验收批复表并送交建设单位。

(二)区县级办理流程:建设单位网上传递信息→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济南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核定表)→区县审批局(行政审批中心)出具济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并送达建设单位。

七、规定

(一)新建建筑节能项目申报项目在市级以上审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核,对审核质量负责(特殊情况,可委托项目所在区进行核查);项目同级批准的,由区(县)住建局组织核查,并对核查质量负责。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节能工程建设项目均纳入建筑专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范围节能减排。

(三)建筑节能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后,建设单位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

(四)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时,对重要建筑节能部位的建筑材料不能直接判断或者认为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现场钻孔岩心取样检查。

(五)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墙材使用和建筑节能验证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任何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9)、《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可根据情况要求参与单位提供除应核对有关问题外的有关项目材料;情节严重的,区县住房和建设局报市住建局联合审核处理。

(七)各区县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住房平台”及时登记建筑节能项目核查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局根据核查信息进行抽查。

(八)鼓励使用无纸化电子文档存储来存储验证数据并进行备份。

八、补充规定

(一)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查规程》(济建科字[2016]16号)和《 《济南市装配式建筑节能》《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检验工作办法(试行)》(集建科字[2016]17号)同时废止。

(二)本指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

附件1.围护结构节能项目专项检查表

附件2.太阳能热水系统专用检查表(包括替代产品)

附件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专项检查表

附件4.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表

附件5.济南新建建筑节能审批清单.doc

附件6.市/县建筑节能管理处办公电话.doc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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